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处置(二次)

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处置(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处置(二次)
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处置(二次)公告
项目名称
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处置(二次)
项目编号
2023AMMCJ00093
委托方
巢湖市教育体育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及竞价期限
公告期:(网上登记及保证金缴纳须在此期间完成)2023年9月28日09:00始至2023年10月18日17 :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9月28日09:00时始至2023年10月1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巢湖市体育馆方舱医院活动板房共185间,面积3316.5㎡。本项目资产转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须向委托方了解拆除范围。
委托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皖致通评字(2023)第067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处置的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0.06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
底价
70.06万元
交易保证金
7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完毕,受让方须于接委托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巢湖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344643710300000026050001)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品类、规格、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拆除处置方案,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受让方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施工。
6.自委托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次日起,受让方须在5日内将转让标的拆除完成并处置完毕。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受让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受让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7.受让方须在委托方规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受让方须委托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完成资产拆除、解体等作业,并将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人员信息对委托方进行报备。在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的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若利用现有围挡,应保证现有围挡最后处置)、消防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8.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完成处置作业后,受让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不得在项目现场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
9.目前指定临时建筑均未拆除,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合理报价。受让方处置过程中不得转包,如委托方确认受让方存在转包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0.其他特别说明: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建筑施工作业),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号: 1302068838004459361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巢湖市清诚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4.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中标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其他意向受让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异议方   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三室。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联系方式:0551-82339290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应按成交价的0.5%一次性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森茂,联系电话:13966379773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金文,联系电话:0551-82323098(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三室)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位置        
现状图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巢湖市清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备的解体、清运、搬运、装卸等工作,上述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甲方按3%的税率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               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乙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拆除处置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书,乙方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在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自甲方出具书面进场通知当日起,乙方须在5日内将转让标的拆除完毕并将物品清运完毕。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为保证及时完成资产处置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损毁和挖掘地面以下结构,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样。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乙方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三)乙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若利用现有围挡,应保证现有围挡最后处置)、消防设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环卫罚款等处罚,其费用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四)乙方拆除作业前需就拆除范围向甲方进行确认,严禁拆除未列入评估报告以内的巢湖市体育馆原有建筑。
(五)乙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备拆运后,乙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
(六)乙方处置过程中不得转包,如甲方确认乙方存在转包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并终止合同,同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完成处置作业后,不得掩埋、留置任何建筑垃圾。
(八)乙方完成处置作业后乙方应组织甲方确认现场状况,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参加现场确认。如发现乙方作业导致现场出现质量或损害到原有建筑等问题,乙方应及时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甲方确认,直至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合格为止。
(九)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处置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机电作业等),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工作,乙方所委托的工作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5天)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资产处置完成之日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超过合同期限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另行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      元。
(六)乙方以上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于扣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足。
(七)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文印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一切支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送达地址
双方同意,合同载明的地址以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寄往该地址的各类文书,自交邮之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地址有变动的,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地址未变动。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及附件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壹份,相关备案部门贰份。
 
 
 
甲方(盖名):                   乙方(盖章/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