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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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水罚字【2023】 1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7722069068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宁颐路2号楼满世尚都B1-003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交办,2023年4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对当事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期间,我局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3年5月26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水罚告字【2023】3号),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满世尚都住宅小区项目于2014年9月开工建设,但在2016年7月完工使用前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书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四、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我局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满世尚都住宅小区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了《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所述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五、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水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五万零一百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呼和浩特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赛罕区大学东街95号)509室领取缴费票据,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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