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22线浦城省际通道路面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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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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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322线浦城省际通道路面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变更公告] |
【信息时间:2023/11/29】 |
国道 322线浦城省际通道路面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答疑及补充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国道 322线浦城省际通道路面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E3507220701100078001)招标有关事项答疑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内容 1、投标文件格式,若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封面以及“六、其他资料” 的“投标人”和“投标人名称”是否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中要求附“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请明确需查询那部分内容截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4技术负责人1人;但“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交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检测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其他人员无需填报且有关证件均无需提供。”以及投标文件格式中也无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请问本项目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需提交,则“(三)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是否需要增加相应表格? 答:详见补充内容。 4、招标公告第3.4条联合体投标要求中规定“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设计单位为牵头人”,而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第6.1条中规定“项目总负责人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按此要求则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只能由设计负责人担任,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第7条“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可由施工负责人或者设计负责人兼任,其它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兼任。”的规定存在冲突,请问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是否可以是成员方单位的正式在岗职工? 答:详见补充内容。 5、招标文件P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第6.3条中规定“施工负责人1人,职称: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请问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以上等级是否可担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答:本项目“施工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 (二)补充内容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交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检测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其他人员无需填报且有关证件均无需提供。”现变更为“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提交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检测负责人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其他人员无需填报且有关证件均无需提供。”增加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注:须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4.1条款“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最低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全部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2、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6.1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项目总负责人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现变更为“6.1 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1人,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以注册建造师证书为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职称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项目总负责人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本答疑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浦城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禾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