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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区财罚决〔2024〕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区财罚决〔2024〕3 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良治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JXMC28
住所或地址: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与南昌路交汇处金域名都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生虎
二、违法事实
我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甘肃良治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高崖子村(小平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2023JCSJCQCGJHBA463)”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表现为:2.3.4(1)商务评分p40描述“供应商2020年至今每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似,合同金额大于30万元以上)得2分,满分6分”;代理的“金川区农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CZC2022GK-305)”采购文件将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加分项。具体表现为:2.3.4(2)技术评分p37第二条(3)描述“投标人所投设备有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得3分,没有不得分。(须提供原件扫描件)”。以上表述均属于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向当事人事先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甘肃良治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川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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