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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20200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20200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 其他服务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1 0.01
 合计金额小写: 2833333.33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叁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段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上浮率%)
交货期
金额(万元)
备注
1
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肉类)
食堂肉类(含对应类别的冻品)供货
0.01%
服务期限三年

849.99
按订单供货、按实结算(不含扶贫产品、不含包厢临时采购)
定价方式
1、本合同中涉及的价格均为上浮率,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
2、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以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采购海吉星市场咨询服务的报价为依据。
定价周期:定价时间以月为周期,以上月最后一周海吉星市场的报价为基准价。
3、乙方应尽量配送海吉星市场报价单上的产品,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自行采购。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31 —— 2025-03-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598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39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71号)、原畜牧局食堂(板仓路323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交货地点:每天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分别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分别是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598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39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71号)、原畜牧局食堂(板仓路323号)。
3.3.2 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
3.3.3 食材供应要求: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投标时响应的产品详细清单。配送时,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品,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定产品。
3.3.4 数量/重量要求: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每次配送食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3.3.5 每次根据甲方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甲方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食用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3.3.6 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必须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3.3.7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3.3.8 人员要求:本项目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3.3.9 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3.3.10 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4.1.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通过县直机关食堂专账专户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按甲方财务要求每月划账结清货款,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专用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4.1.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4.1.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长沙永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800000161809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食材质量技术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供应时间
及供应量
1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1、冷鲜肉需有屠宰场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鲜活宰杀时间不超过 12 个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2、冻货产品要求国内正规厂家生产,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能追溯鲜活宰杀日期,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 个月时间(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按甲方
通知及时
按量供应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4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
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1、鲜活宰杀时间:夏季不超过 6 小时,冬季不超过 12 个小时,春季和秋季不超过 8 小时(货到各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无异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按甲方
通知及时
按量供应
5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6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7
白条鸡、鸭、鹅鲜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
按甲方
通知及时
按量供应
8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注:(1)甲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甲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配送至甲方处的鲜活肉类应已宰杀完成)。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中标单位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送货要求:按甲方要求在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 598 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 39 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 71 号)、原畜牧局食堂(板仓路 323 号)地点范围内的配送,价格(含配送费用)按承诺的中标上浮率执行。
(7)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5.2.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符合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
(5) 符合鲜畜肉卫生标准要求;
(6)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7)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0)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乙方需承诺自身及所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所供产品均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乙方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甲方一经查实,报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投标处理。
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需每年购买保额不低于1000万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交接查验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甲方(各食堂)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乙方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48小时以上。甲方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5.3.2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3.3 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
2、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乙方的食材品质、送货及时性、服务质量、结账及时性等进行评分。乙方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并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每次罚款1000元。(罚款与考核同时生效)
3、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100%;85分(含85分)-90分,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5%;80分(含80分)-85分,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90%;80分以下的,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80%。(罚扣的金额纳入结算,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连续两个月得75分以下的,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考核方案。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须按甲方的订单要求供货,乙方应保证产品品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须向甲方提供履约承诺函。
6.3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将拉入甲方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甲方发现乙方将货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或出现检测不达标满三次的。
(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保密条款
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11.2若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财政预算资金的统一安排。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7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新塘组3号

法定代表人: 周向阳 法定代表人: 刘洋

委托代理人: 杨胜喜 委托代理人: 周丹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6800909

传真: 0731-84011031 传真: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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