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2251898958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第三标段招标公告

2251898958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第三标段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勘测设计(第一批



















(第一标段-第三标段)







招标编号:JXCXXBZB-2022-014-KCSJ


















人:

磴口县耕地质量保护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金鑫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O二十一




温 馨 提 示

1、招投标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2、在阅读招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或有不足之处时,请及时提出。在此我单位表示感谢。

3、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涂黑加粗的文字,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做出响应,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4、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统一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bynr.gov.cn/)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1219日上午09:30时。您的配合既给我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不会因为时间的问题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各投标单位务必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建议各投标单位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因公休日投标人可能无法进行保证金缴纳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

7、建议各投标单位将自己的评审所需原件扫描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谢谢配合。

8、本次招标实行电子版招投标,中标前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各投标企业上传格式为(.BMTF格式)的投标文件(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9、本次招标实行电子招标。格式为(.BMTF格式)的投标文件(加密版)需要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各投标企业及时上传企业电子版(.BMTF格式)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制作方法参照“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投标人”中所示内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中心”处下载。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478-8785721、4009980000;CA锁咨询电话:0478-8926704。

10、重要说明

(1)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人通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详细操作为投标人需要在开标之前登陆会员系统,等待开标,无需签到,到达开标时间之后,点击【我的项目】-【对应标段】-【开标大厅】模块,待显示【我要解密】时,点击进行解密。(详细操作手册见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需在60分钟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多个标段,需要对每个标段依次解密)。

(2)投标文件非加密文件无需上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CA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CA锁过期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开标现场代理公司,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90分钟之内,必须完成对相应的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5)唱标结束后,可在开标大厅查看开标记录。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6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7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及监理

(第一批)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XCXXBZB-2022-014

一、招标条件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及监理(第一批)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备案。招标人为磴口县耕地质量保护中心,招标项目已经由部门批复、核准、备案 ,批文名称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预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巴农牧局办发[2022]113号,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测设计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磴口县境内

2.立项批文: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预下达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的通知、巴农牧局办发[2022]113号

3.工程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4万亩。

4.本公告共划分为4个标段

序号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

(日历天)

计划投资

(万元)

1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第一标段

高标准农田建设1.8万亩勘测设计

30

91.8

2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第二标段

高标准农田建设1.2万亩勘测设计

30




61.2

3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第三标段

高标准农田建设1万亩勘测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监理

30

51

4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标段(第一批)

高标准农田建设4万亩勘测设计、施工等全过程监理

334

136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标段资格要求

(1)勘测设计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测设计能力,须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或工程测量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且同时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设计行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资质或具备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

2)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规划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水利专业工程师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同时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监理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如投标人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则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签发的[水工建筑专业]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同时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则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同时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是否提供联合体: 否

四、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时间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日18:00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因疫情防控要求,各投标人严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格式为“BMTF”的投标文件(加密版)需要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加密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评标地点: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评标室)

4.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9日 09:30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2年11月28日 至2022年12月2日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领取网站:电子版(PDF或者word)版请到http://ggzyjy.bynr.gov.cn网站的交易信息栏目下载,专有格式(BMZF)招标文件请登录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的“领取招标节点”下载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0.0元每标段。

六、其他说明

(一)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人通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详细操作为投标人需要在开标之前登陆会员系统,等待开标,到达开标时间10分钟之后,点击【我的项目】-【对应标段】-【开标大厅】模块,待显示【我要解密】时,点击进行解密(详细操作手册见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需在60分钟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多个标段,需要对每个标段依次解密)。

(二)投标文件非加密文件无需上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CA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CA锁过期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开标现场代理公司,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90分钟之内,必须完成对相应的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五)本项目勘测设计共划分为3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最多同时参加3个标段的投标报名,但只能中1个标段。当同一投标人在3个标段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该标段之后(按评标顺序)的标段不再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顺序为: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以此类推。

(六)唱标结束后,可在开标大厅查看开标记录。投标单位如对开标有异议,需要在唱标结束后30分钟之内将异议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发送到53424565@qq.com邮箱并电话通知18047950081,超过时间未发送的,默认确认开标一览表内容。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mgggzyjy.gov.cn)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磴口县耕地质量保护中心

地 址:磴口县县委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六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金鑫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磴口县秀水家园西门106号商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18047950081、1504888667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磴口县耕地质量保护中心

地 址:磴口县县委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六楼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内蒙古金鑫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磴口县秀水家园西门106号商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招标项目名称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

1.1.5

建设地点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境内

1.1.6

建设规模

建设面积4万亩,其中第一标段1.8万亩,第二标段1.2万亩,第三标段1万亩

1.1.7

工程概算

约6800万元

1.1.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的前期工程勘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针对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设计交底和提供各阶段的设计服务等。划分本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预算等。

1.3.2

勘测设计周期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1.3.3

质量要求

勘测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测设计能力,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或工程测量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且同时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设计行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资质或具备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规划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水利专业工程师证书,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同时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信誉要求:近三年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①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中的任意一项,不得参加投标。

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以上均须提供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人出具承诺书)

其他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9.1

踏勘现场

□组织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召开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

1.11

分包

□允许

■不允许

1.12

偏离

□允许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中,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情况说明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投标人随时关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自行从网站获取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指日历天,下同)前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①若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进行澄清;(在“变更公告”---栏中发布)

②若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进行澄清;(特定情形除外)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成功发布视为已送达,无需投标人确认

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中,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情况说明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投标人随时关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自行从网站获取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①若澄清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进行澄清;(在“变更公告”---栏中发布)

②若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进行澄清;(特定情形除外)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成功发布视为已送达,无需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自行从“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澄清补疑”中查看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修改、澄清、情况说明等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2.1

报价方式

费率报价

3.2.6

最高投标限价

□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费率(%)为:

第一标段

大写:百分之叁;小写:(3%)

第二标段

大写:百分之叁;小写:(3%)

第三标段

大写:百分之叁;小写:(3%)



最高投标限价内的报价( %)为有效报价,注意除了费率报价不超最高限价费率,新点系统中以“元”为单位的报价不超招标公告上计划投资金额最高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本项目投资金额最高限价仅作为参考,用于交易中心新点系统录制报价和唱标使用,最终结算以费率结算为准。本勘测设计第一标段是1.8万亩,第二标段是1.2万亩,第三标段是1万亩。每亩计划投资金额为1700元,报价取费暂以计划投资金额报价,最终合同签订金额以项目批复财政投资金额为准。投工投劳不取费。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标段 ¥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2标段 ¥10000元(人民币万元整);

3标段 ¥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递交方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4.保证金打款账号为:投标企业需自行到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专属的保证金账号。

5.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方式:

(1)跨省、跨行的汇款请通过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2)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3)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及有其他疑问的请与银行取得联系。

(4)电话:0478-2698038

注:1.附言请注明项目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

2.递交投标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投标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若有疑问请联系400-9980000。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9、2020、2021年度(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五年,指2017年1月1日-至今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近三年,指2019年1月1日-至今

3.6.1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委托书” 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上传”模块处。

2.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再提供与上传系统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4份。

3.纸质投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直接打印、装订。如与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所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诚信档案。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1219日 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4.2.2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时间以最后一次上传完成时间为准)格式为“BMTF”的投标文件(加密版)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4.2.3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9日 上午09: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投标人自行登录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远程线上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抽取专家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磴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按照择优原则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1.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jy.bynr.gov.cn) 2.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nmgggzyjy.gov.cn)3.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gg.nmgztb.com.cn/)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7.6.1

履约担保

□要求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电子招标投标:

1.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相关事宜详见“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中心-办事指南”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2.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至“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且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新点软件公司联系。

技术支持:0478-8785721、400 998 0000、0478-4400058

CA锁咨询电话:0478-8926704

磴口县交易中心0478-4400058

3.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4.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人通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详细操作如下:

(1)投标人需在开标之前登陆会员系统,等待开标,到达开标时间10分钟之后,点击【我的项目】-【对应标段】-【开标大厅】模块,待显示【我要解密】时,点击进行解密(详细操作手册见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需在60分钟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如投标多个标段,需要对每个标段依次解密)。

(2)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CA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CA锁过期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开标现场代理公司,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4)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适情形考虑延长解密时间(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90分钟之内,必须完成对相应的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5)唱标结束后,可在开标大厅查看开标记录。

5.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按要求缴纳。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工建协【2016】17号文件),向中标人收取。

10.2

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投标资料须真实有效,不得存在弄虚作假。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查实提供了虚假资料及内容,取消其投标资格;如在评标及公示期间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如在中标公示后经查实提供了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3

人员要求

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在勘测设计服务期间不得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10.4

资格审查资料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项目资格后审审查原件内容为:

(1)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工程师证书;

(4)企业开户许可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对于不再核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试点地区的投标人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中应真实的反映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名称等);

(5)提供“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6)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材料,须提供2022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备注: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者按无效标处理。

10.5

本项目勘测设计共划分为3个标段,同一投标人可以最多同时参加3个标段的投标报名,但只能中1个标段。当同一投标人在3个标段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顺序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该标段之后(按评标顺序)的标段不再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顺序为: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以此类推。


一、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测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招标编号及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测、设计周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测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勘测设计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同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未中标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概不退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二、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内容将以带编号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形式发布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中,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或情况说明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站上后发出的文件为准。不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请投标人随时关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自行从网站获取信息。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下“变更公告”或“澄清补疑”栏目的澄清、修改、情况说明等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三、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六)投标保证金

二、技术标部分

(一)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情况表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五、其他资料部分

(一)近五年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二)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六)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均以费率(%)为单位报价。

3.2.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等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2.3 《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3.2.3.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3.2.3.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2.3.3 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范围规定的勘测设计及投标人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他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2.4 每一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2.5 除非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2.6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6中表述的内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以书面补遗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项目负责人、信誉、财务、其他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由投标单位出具承诺书明确其诉讼及仲裁情况,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测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上传和解密

4.1.1 投标人应保证自己的投标信息在开标前不被透露。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上传至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前点击“我的项目”,进入对应标段点击“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到达,待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后(正常到达开标时间5分钟左右现场即可完成投标人公布流程),需投标单位点击右键进行手工刷新,显示解密界面,点击【我要解密】。

4.1.2 投标文件注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标段)号。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未上传及投标文件解密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及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的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4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4.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或逾期上传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等内容的;

(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的;

(7)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9)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10)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的;

(11)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文件不一致的;

(12)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的;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项目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项目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被授权人未签字的;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1)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2)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没有充分理由及依据的。

(25)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26)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限制其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巴彦淖尔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

(2)公布投标截止时间,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3)公布开标会议纪律。

(4)公布工作人员、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5)公布投标人,同时退回未签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解密。

(7)主持人导入投标文件,公布唱标信息。

(8)投标人确认报价,如有异议可以网上现场提出。

(9)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并由投标人对开标公布的信息进行线上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评标过程和内容应保密。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为止,凡属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或批准中标结果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6.3.4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确定或推荐中标人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七、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担保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8.5.2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十、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书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最高限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或工程测量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且同时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设计行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资质或具备土地规划机构乙级(含)及以上资质证书。

项目负责人要求

1.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测量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规划专业工程师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水利专业工程师证书,且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2.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证明材料,须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需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社保缴费凭证(税票、花名册等)。(如有其它情况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财务要求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投标人出具承诺书)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唯一性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规定

勘测设计周期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质量要求

勘测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算 90 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

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投标报价:10分

勘测设计服务方案:60分

项目负责人:5分

项目管理机构:6分

服务承诺:1分

其他评分因素:18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当n(有效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当5<n≤7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当7<n≤9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n>9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P= (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审标准

2.2.4(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分)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0.2分,最多扣10分;每减少1%,扣0.1分;最多扣10分。备注:以费率计算投标报价。

2.2.4(2)

项目负责人

(5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2.5分,最多得5分。

【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项目管理单位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载明项目负责人,则不需提供项目管理单位或相关单位证明材料,如未载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类似项目是指土地整理或农业综合开发或千亿斤粮食或节水增粮建设项目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6分)

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得2分;中级职称得1分。(附职称证)

勘测设计人员专业配备齐全、数量充足,(水利、测绘、测量、造价)专业中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

服务承诺

(1分)

勘测设计周期合理可行,设计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承诺及优惠承诺最多得1分。

2.2.4(3)




类似项目业绩(15分)

投标人近五年(2017年01月01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勘测设计项目在1万亩以上含1万亩)土地整理或农业综合开发或千亿斤粮食或节水增粮建设项目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中至少有3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

注: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业绩有效日期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日期为准。

财务状况(3分)

投标人近三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齐全且盈利的,每有一个年度得1分,最多得3分;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齐全且盈利的即得3分,否则不得分。

勘测、设计服务方案评分标准

(60分)

2.2.4(4)

内容完整性(3分)

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的得2-3分;内容基本完整且编制基本合理的最多得1-2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上传勘测、设计服务方案的整体部分)

勘测设计纲要 (8分)

勘测设计纲要的编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编制内容全面,成果目标明确得4-8;编制内容基本全面、成果目标基本明确,得1-4分。

勘测设计依据 (5分)

勘测设计依据工作目标明确、合理得3-5;勘测设计依据工作目标基本明确、合理得1-3。

勘测设计内容 (6分)

勘测设计内容全面、合理的得3-6分;勘测设计内容基本全面、合理的得1-3分。

针对本项目的工作重点及难点分析(10分)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具体、严密、可靠性强的得 5-10 分;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比较具体、严密,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的得 1-5 分。

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

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满足总工期

要求的得 3-6 分; 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基本可行,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基本满足总工期要求的得 1-3 分.

质量保证措施

(6分)

质量保证措施具体、严密、可靠性强的得3-6 分;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具体、严密,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的得 1-3 分。

安全保证措施

(6分)

安全保证措施具体、严密、可靠性强的得 3-6分;安全保证措施比较具体、严密,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的得 1-3分 。

针对本项目数据保密措施(5分)

有针对本项目数据保密措施合理全面得3-5分;针对本项目数据保密措施基本完善得1-3分。

合理化建议 (5分)

合理化建议具体、严密、可靠性强的得3-5 分;合理化建议比较具体、严密,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的得 1-3 分。

注:1.投标人近五年类似项目是指:是指土地整理或农业综合开发或千亿斤粮食或节水增粮建设项目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中至少有3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单位业绩可以重复得分。

3.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评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

(2)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服务承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

(4)勘测、设计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服务承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勘测、设计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服务承诺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测、设计服务方案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5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各自对有效标的各项评标因素记名打分,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费用清单、勘测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测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勘测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测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勘测设计方案:指勘测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方案。

1.1.1.8勘测设计费用清单:指勘测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测设计人。

1.1.2.2发包人:指与勘测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勘测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测设计人任命,代表勘测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分包人:指从勘测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工程和勘测设计

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测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勘测设计服务:指勘测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测设计文件和勘测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勘测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测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勘测设计文件:指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测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成果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开始勘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测设计人开始勘测设计的函件。

1.1.4.2开始勘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测设计日期。

1.1.4.3勘测设计服务期限:指勘测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测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完成勘测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测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测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测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测设计费用清单;

(8)勘测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勘测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勘测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测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测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测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完成的勘测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勘测设计人在从事勘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测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勘测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发包人要求

1.12.1勘测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测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测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测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测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测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测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测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测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测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提供勘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测设计人提供勘测设计资料。

2.6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测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测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测设计人。

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测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测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监理人

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测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合同约定应由勘测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发包人的指示

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测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勘测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测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测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决定或答复

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测设计人的勘测设计工作和/或勘测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测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测设计服务期限或勘测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测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测设计人义务

4.1勘测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勘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测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勘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勘测设计工作

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测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其他义务

勘测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测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勘测设计人不得将其勘测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勘测设计人不得将勘测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测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勘测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测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测设计费用由勘测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项目负责人

4.5.1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测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勘测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测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测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勘测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勘测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测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测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测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勘测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测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测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测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勘测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勘测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测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勘测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测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测设计工作。

5.勘测设计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测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测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勘测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测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完成勘测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测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勘测设计人在勘测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勘测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测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测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测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测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测设计依据。

5.3勘测设计范围

5.3.1本合同的勘测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测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工程范围指所勘测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勘测设计、初步勘测设计、扩大初步(招标)勘测设计、施工图勘测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工作范围指编制勘测设计文件、编制勘测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勘测设计文件要求

5.4.1勘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测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勘测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测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勘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测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勘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勘测设计和完成勘测设计

6.1开始勘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测设计人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勘测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测设计通知的,勘测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测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测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测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勘测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测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测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完成勘测设计

6.5.1勘测设计人完成勘测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测设计文件。

6.5.2勘测设计文件是工程勘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测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测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提前完成勘测设计

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测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测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测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测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测设计而减少勘测设计费用;增加勘测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测设计但勘测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测设计服务期限。

由于勘测设计人提前完成勘测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测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测设计

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测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测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测设计人通知后的2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测设计人有权暂停勘测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测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勘测设计人原因暂停勘测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测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测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测设计人承担:

(1)勘测设计人违约;

(2)勘测设计人擅自暂停勘测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测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测设计的,暂停期间勘测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测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测设计文件

8.1勘测设计文件接收

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测设计人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测设计文件。

8.1.2发包人接收勘测设计文件时,应向勘测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勘测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发包人审查勘测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测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测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测设计人的勘测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测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测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测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审查机构审查勘测设计文件

8.3.1勘测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测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测设计责任。

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测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测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测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测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测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测设计责任与保险

9.1工作质量责任

9.1.1勘测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勘测设计人应做好勘测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测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测设计文件的勘测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勘测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测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测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发包人有权对勘测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测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测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测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测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勘测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勘测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测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测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因勘测设计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测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测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测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勘测设计责任主体

9.3.1勘测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勘测设计责任为勘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测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测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勘测设计责任保险

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工程勘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测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发生工程勘测设计保险事故后,勘测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测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施工配合指勘测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测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测设计人自行承担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勘测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测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测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发包人应当组织勘测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测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测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测设计意图、勘测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测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测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测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测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变更情形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测设计服务期限和勘测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测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测设计;

(4)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测设计及恢复勘测设计。

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合理化建议

11.2.1合同履行中,勘测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勘测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勘测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测设计人完成勘测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测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测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测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测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发包人要求勘测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测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测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勘测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测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中期支付

12.3.1勘测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测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勘测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测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测设计人;勘测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测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测设计人重新提交。勘测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勘测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测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勘测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测设计人违约:

(1)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测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测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测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测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测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勘测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或项目负责人不在勘测现场每月达不到24天的。

14.1.2勘测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测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测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测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测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测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测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测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测设计人损失等。

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中约定及补充)







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磴口县耕地质量保护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项目,已接受 (设计人,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勘测设计投标。发包人和勘测设计中标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由、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测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1 中标通知书;

1.2 开标一览表;

1.3 专用合同条款;

1.4 通用合同条款;

1.5 发包人要求;

1.6 投标分项报价表;

1.7 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1.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条 本协议签订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条 设计依据

3.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中标文件或委托书。

3.2 发包人提供项目区的基础资料: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地理位置、人口、牲畜、社会经济现状、气象、水文、工程地质资料、动力、能源、建筑材料价格等相关资料。

3.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本项目规划、设计使用以下规范、标准(不限于,如有最新规范、标准执行最新规范、标准):

《规划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

《国家大地测量基本技术规定》(GB2202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GB/T13989-199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GB/T20257-2007);

《规划基本术语》(GB/T14911-2008);

《大地测量术语》(GB/T17159-1997);

《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地形图外业测量规范》(GB/T7931-2008);

《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199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水利技术标准汇编》灌溉排水卷-节水灌溉;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995);

《机电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18);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C252-2000);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C482-201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600-2010);

《渠系工程抗冻胀设计规范》(SC23-2006);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第四条 本协议项目的名称、规模

4.1 工程名称: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

4.2 阶段:初步设计。

4.3 工程质量: 勘测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

4.4 规模:

4.5 工程地点: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等。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在协议签订并发包人将全部设计人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等向设计人提供齐全后 日历天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用于评审的勘测设计成果《 初步设计报告》 份。

第七条 费用

经设计人投标,发包人确认,本协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设计费为费率协议价格。每亩计划投资金额为1700元,报价取费暂以计划投资金额报价,最终合同签订金额以项目批复财政投资金额为准。投工投劳不取费。

第八条 付款方式

根据发包人地方财政支付情况执行。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设计人在勘测设计过程中如需要发包人共同配合完成,发包人要及时委派人员,积极配合。

9.2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12.2 设计人为本协议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协议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6 双方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邮件、会议纪要等,均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违约条款

13.1 因乙方原因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连续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3.2 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如若甲方同意乙方进行整改,需要 日内整改至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但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13.3 乙方提供的服务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如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侵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3.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 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13.6 本合同服务项目乙方匹配的项目人员,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甲方同意,否则,每更换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发生3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户名:


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简易版本,使用过程中,请结合项目特点,充实细化。协议内容及样式最终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但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一部分 招标的要求



一、招标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招标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招标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本次招标是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第一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综合考虑服务的适用性,选择最佳性能、价格比等。最合适的投标单位前来投标。投标人应以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

(2)招标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中有关规范及国家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要求;

(3)招标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质量要求:勘测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4)招标的数量、招标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勘测设计周期:勘测设计工作须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5)招标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满足用户需求。

(6)招标的验收标准;

投标人应保证服务质量,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及招标人验收要求。

第二部分 项目实施依据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推动我县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量水而行”,加快推动我区以高效节水为主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落实,优化建设布局,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建设投入,强化项目管理,确保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建设项目第一批,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进一步提高我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项目实施政策文件

1)巴彦淖尔市农牧局办公室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预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巴农牧局办发[2022]113号)

2)《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

项目实施地点及数量:磴口县境内,4万亩,其中第一标段1.8万亩,第二标段1.2万亩,第三标段1万亩。

二、工作内容

项目建设主要是以建成高标准农田项目为目标。通过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具体采取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以及输配电工程的措施,实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耕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等具体目标。划分本项目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预算。

三、项目实施原则

本次规划是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颁布的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的,结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并贯彻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土地利用方针及原则。

a)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b)集中连片整治,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因地制宜地选择规划方案。

c)实施田、水、林、路综合治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d)水源为地下水的采用滴灌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e)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三统一。

f)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当地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磴口县2023年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勘测设计(第一批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JXCXXBZB-2022-014-KCSJ






标段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六)投标保证金…………………………………………………………………()

二、技术标部分………………………………………………………………………()

(一)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五、其他资料部分……………………………………………………………………()

(一)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二)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一、商务部分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依据贵方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上传下述投标文件。

一、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六)投标保证金

二、技术标部分

(一)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情况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五、其他资料部分

(一)近五年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二)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 元(人民币大写)的投标保证金。

七、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我方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内容:

1.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投标总价为费率(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选址及勘测费费率(大写):

(小写): %;设计费费率(大写): (小写): %,]勘测设计周期 日历天,并确保质量标准为 。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承担合同执行的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修改、澄清文件(若有)、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对此无异议。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至 年 月 日,共 个日历日。

5.接受招标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约定。

6.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详细通讯地址)






投标人信息表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箱地址






注:请投标人认真填写银行信息,并要求与转帐或电汇银行凭证的相关信息一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据此凭证信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分项报价(费率%)

选址勘测设计周期

质量标准

备注

选址及勘测

大写:

小写: %




设计

大写:

小写: %


投标总报价(元)

大写:

小写: %



注:1、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

2、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3、所有价格均用费率表示,单位为%,总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标段号:




(格式自拟)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费率表示,单位为%。

2.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一致。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投标保证金











(此处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应提供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二、技术标部分










(一)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勘测设计服务方案)


































三、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情况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社保证明材料,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格式自拟);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复印件。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序号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该项目中任何职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每人填写一张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

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营业执照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表后须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财务资料,以证实其是否可以满足“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要求。

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财务情况

近三年度实际情况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总资产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债务总量




流动负债




税前利润




税后利润




注: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













































五、其他资料部分

(一)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1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2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3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4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5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6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签订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时间:

亩数:

……





……










(二)近五年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测设计工作


勘测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每个项目填写一份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内蒙古金鑫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招标中若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以现金方式(或支票、汇票、电汇、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贵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方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合同价款中扣缴。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传 真:

电 话: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附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工程

货物

服务

500以下

1.2%

1.5%

1.5%

500-1000

0.8%

0.8%

0.5%

1000-5000

0.5%

0.5%

0.3%

50000-10000

0.3%

0.25%

0.1%

10000-500000

0.1%

0.1%

0.05%

50000-100000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注: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为计算基数。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10000-5000)×0.3%=15万元

合计收费=6+4+20+15=45万元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收费,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超出1万元的按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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