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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政局关于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人(采购人)通过委托非本单位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个别评标专家长期担任非本单位招标项目或者长期担任某一招标人和某一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个别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率过高,导致存在操纵评标的潜在风险较大,甚至处于易发高发状态,进而影响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行为,杜绝参与评标率较高的评标专家通过担任非本单位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操纵评标的行为,保障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信阳市实际,现就信阳市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任职条件和相关评标行为规范规定如下:
一、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应当由招标人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时,应有招标人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
三、严禁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四、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五、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评委会主任,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本规定自2024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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