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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监理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610001
标段编号:S1507000733009610001002
招 标 单 位 : 呼伦贝尔农垦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内蒙古鲲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日期:2024年05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2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2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333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6161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626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的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 称:呼伦贝尔农垦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内蒙古鲲鹏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
1.1.4.1标段名称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监理
1.1.5项目建设地点呼伦贝尔农垦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场部、第三连(队)、第四连(队)、第五连(队)、第六连(队)、第七连(队)。
1.1.6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为架设10kV线路长度共计2.48km,导线采用架空绝缘导线,AC10kV,JKLYJ,70型;架设0.4kV线路长度共计3.23km;更换电杆5基;拉线共计33根,避雷器共计186只,避雷器接地采用三级接地体;30kVA变压器1台。 拆除部分:拆除LGJ-35导线长度为20.21km,拆除8m水泥杆5基。施工全过程监理
1.1.7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工期:155日历天 开工日期计划:2024年06月15日, 完工日期计划:2024年09月25日, 竣工验收日期计划:2024年11月20日之前。 上述计划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工期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企业自筹资金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施工全过程监理
1.3.2监理服务期限155日历天
1.3.3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3)业绩要求:近三年监理过类似工程业绩 (4)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满足本工程的监理需要。 (6)其他要求:财务、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
形式:/
1.12.3偏差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答疑文件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
形式: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之前向招标人提出
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无需确认 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上发布,所有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 cn),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无需确认 以招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上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或带有编号的补遗书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如有)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投标限价:10800.00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多填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招标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填报的费用,投标人对此应予确认。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þ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要求自行选择缴纳保证金或开具电子保函。 1.选择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缴纳保证金或投标文件内未附保证金凭证的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2.自2020年12月31日,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投标必须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http://www.hlbeggzyjy.org.cn/TPBidder)全程在线开具电子保函。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www.hlbeggzyjy.org.cn)下载电子保函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做好相应操作。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1.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可简写)。 2.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 4.电子保函中的担保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应与本次招标公告(文件)内容一致,电子保函需在投标保证金有效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未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出函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5.投标人应对其提交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截止时前按照本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投标人系统内投标人信息管理里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自动进行公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动关联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和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注册证书; 5.企业财务及业绩资料(财务及业绩资料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3 年,2021年-2023年(如2023年度未经审计提供2020年-2022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人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
4.1.1投标文件加密要求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制作生成并加密
4.2.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注:投标人需在开标时间前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www.hlbeggzyjy.org.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加开标会议。
5.2开标程序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注:1.关于投标人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开标流程及操作详见本项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文件栏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或投标人于系统内自行下载的相关操作手册。投标人需自行仔细阅读上述附件。如因投标人未按上述附件进行准备工作出现异常,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0.5小时且系统无法更改解密时间。投标人需在0.5小时内自行解密投标文件,如因超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而带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不见面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收听开标流程及唱标的系统前期准备(在不见面登录页面右侧按照提示下载播放器收看开标视频,如电脑无内置音频播放器需连接音频播放设备收听唱标),以免影响开标。 4.根据《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5.若投标人首次参加本地区(呼伦贝尔市)项目,需提前检查驱动程序及确保CA锁可以正常解密投标文件;已办理其他地区CA锁的投标人需提前做好CA锁互认工作(关于新办CA锁及CA锁互认详情咨询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若在开标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投标人则需在投标文件解密的0.5小时内解决,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按专业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人及招标人自行委派1人。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和电子招投标平台地址(http://www.hlbeggzyjy.org.cn)》《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mg.gov.cn/)》、 招标人同时在法定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发布公告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是否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后登入投标人系统。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请各投标人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办事指南、通知公告和下载中心查询。投标人在系统内填写投标信息并提交后再在投标人系统内领取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对其注册诚信库并提交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投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诚信库时上传投标人各项信息电子件(必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提交平台自动见证。 3.招标文件中未提到的其他事宜应按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hlbeggzyjy.org.cn)“重要通知栏目查询和查看文件”中发布的办事指南、流程及制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类似本工程的电力线路改造项目监理。
10.1.2不良行为记录良行为记录是指:在以往招投标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处分的情形。
10.2招标人承诺的付款方式:按施工进度支付,具体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注:在支付工程监理费时监理人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10.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上传;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6.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或者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7.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IP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存在以上禁止情形或被认定属于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该投标。
10.4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 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 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 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 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 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其内容应与非加密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需重复签字盖章。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及要求
5.1.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半小时入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内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投标保证金和开标结果。招标(采购)人开标代表、抽取专家代理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注册诚信库内注册人员,开标系统电子验证身份证信息。身份电子核验不一致而导致无法进行开评标的,招标(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监标人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参加开评标活动。
据《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在线开标的通知》(呼公资联办发〔2021〕1号)要求,自2021年5月8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不含公路工程)入场交易项目全面推行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系统前期准备、具体流程及操作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签到
2、等待开标
3、公布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4、查看投标人
5、投标文件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批量导入
8、唱标
9、开标结束
10、招标人对唱标结果签章确认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 金投标报价 (万元)总监理 工程师监理服务 期限备注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监理服务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委托人要求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监理大纲:55分 投标报价:35分 其他评分因素:1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为: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5≤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9≤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13≤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17≤N<2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以此类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55分)监理大纲的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全面地进行了阐述,对本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保修的每一道工序都能较详尽地阐述监理工作计划采取的手段、方法、措施和作用。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 (10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充分保障的得10-7分(7分≤分值≤10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保障的得7-4分(4分≤分值<7分);监理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有部分保障的得4-0分(0分≤分值<4分)。
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7分)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方法。细致详尽得7-5分(5分≤分值≤7分);较好得5-3分(3分≤分值<5分);一般得3-0分(0分≤分值<3分)。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9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细致详尽得9-6分(6分≤分值≤9分);较好得6-3分(3分≤分值<6分);一般得3-0分(0分≤分值<3分)。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细致详尽(5分)对工程从准备、实施、竣工到项目的保修阶段的每一道工序,监理所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方法。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现场配置的监理人员是否合理(9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得9-5分(5分≤分值≤9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一般,年龄结构较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要求得5-0分(0分≤分值<5分);现场配置的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不合理,年龄结构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得0分。
检测仪器和工具(现场技术装备)是否能满足工程要求(2分)根据所提供的工程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完整性,只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的得1分;有常规检测仪器和工具且有GPS定位仪、全站仪和照相机的得2分。
投资控制方法是否合理、可行(3分)监理所采取的投资控制措施、方法的合理性。细致详尽得3分;较好得2分;一般得1-0分(0分≤分值≤1分)。
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 (5分)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是否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的可行性。细致详尽得5-4分(4分≤分值≤5分);较好得4-2分(2分≤分值<4分);一般得2-0分(0分≤分值<2分)。
2.2.4 (2)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5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满分35分,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35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减少1%扣0.5分(不足1%的按比例计算),最多扣5分。
2.2.4 (3)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分)类似项目业绩(4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21年01月01日起至投标截止)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 注: 1.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业绩必须具备监理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业绩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中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所提供的合同必须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合同标的页。
财务状况(6分)近三年(2021-2023年度或2020-2022年)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上述三表齐全每提供一年得2分,最高得6分。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须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年份三表均齐全即得3分,如已成立满两年但只提供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包含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得2分,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验资报告即得满分。未提供不得分。
条款号编列内容
3.1.2否决条件详见本章附件A:否决条件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评标过程中所需证明文件等资料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进行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自动关联投标人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和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再行上传信息或补充、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否决投标条件
A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A1.3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A1.4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A1.5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A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A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A1.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A1.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A1.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A1.1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A1.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万元整 (¥ ),此金额为中标金额,包含税金。
包括:监理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保修阶段服务止。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规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全过程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执行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制度,服从项目管理单位的管理。
(2)控制工程进度按计划落实到位;检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核对投标文件及合同明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劳动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到位情况。
(4)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执行合同及国家规范、标准、规程及设计要求,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
(5)定期组织由委托人、监理人、工程承包人等参加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等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监督有关方按期整改到位。
(6)针对设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7)主持各工程承包人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变更、安全、文明施工等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落实到位。
(8)监督检查各承包人各阶段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是否符合资料备案的要求。
(9)按项目建设方及项目管理单位的信息报送制度进行信息上报。
(10)在建设方的授权范围内对接质检、安检、环保、城管以及政府其他执法部门的相关工作。
(11)依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中的付款约定,审核工程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报表并及时上报委托人。
(12)协调委托人、工程承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本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13)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对设计图纸复查核对,优化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及工程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工作。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贯通复测资料和中线及水准桩的保护措施,对于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14)竣工图及竣工结算的审查:监理人必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后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委托人有权聘用专业机构进行审查,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15)监理人对项目全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制作详实监理日志,并定期提交委托人审查,项目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有关资料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监理人应当为本合同工程组成专门的监理项目组,所有成员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投标文件人员相符,项目组所有人员的名单、简历、职责、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级证书复印件、各阶段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配备表等,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资料一份,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对资料内容的异议,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解释不认可,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新人员名单供委托人确认,提交新人员的资格及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人员的资格及业绩。委托人的审查、确认并不视为该等人员的能力或配备由委托人负责,仍由监理人负责。
2、监理人员的要求
(1)监理人派驻委托人工地现场项目组人员的人数、专业搭配得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施工管理监控能力、经验和与本工程相应的技术能力,并经委托人确认。
(2)所有现场监理人员均应当具备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关键岗位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3)约定的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并24小时开机便于各方联系。若有事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向项目管理方履行外出或休假手续方可离开。
(4)进驻现场人员须与委托人确认的名单相一致(名单附后),否则监理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监理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专业技术、技能、职业道德、关键工序工作等方面委托人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应当在24小时内委派能够胜任监理岗位要求并委托人满意的人员,且换人次数每个岗位不得超过2次,否则视为监理人不具备监理能力,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廉洁,如发现有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承包人串通,接受承包人报酬、推销材料、分包工程等,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将由监理人承担。
4、监理人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5、监理合同签订后,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靠”“合作”“委托”“转包”,以及“借用”“聘用”不在本监理公司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进行监理活动。一经发现上述任一形式的监理队伍,委托人有权拒付全部监理费,清退监理队伍,解除监理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2)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等,不能脱岗,进行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理人应合理安排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专职本工程工作时间,若因工程需要,应当依委托人要求无条件加班,并自行解决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3)监理人在收到工程承包人要求审批的方案、报告、工程量等要求审批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不负责任随意签署,否则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5000元。
(4)凡是涉及施工工期、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经济签证和技术洽谈签证的,监理人必须事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签署,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员签署的文件无效,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监理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的审查以及结算初审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否则委托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初审,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人员的限制条件: 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1、监理月报每月一次,于下月初提供;监理例会每周一次,记录于会后2天内提供;监理通知单随发生随提供。
2、监理人应当保证每日制作监理日志,监理日志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现场施工的环境情况记录,至少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工作时间、费用等内容;
(3)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至少应当记录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4)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时间、方案、复验时间等内容;
(5)当日试验情况记录;
(6)当日施工进度概述及影响进度的因素;
(7)信息反馈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当日收到的设计变更、合理化建议、重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8)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
(9)对施工单位资质及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岗位证书的审核结果记录;
(10)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现场施工人员投入情况等。
对于各项事件,必须记明其前因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不予提供。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将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总监理工程师每缺席一次监理例会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缺席达到3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缺席5次,委托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项目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并24小时开机便于各方联系。若有事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向项目管理方履行外出或休假手续方可离开。否则,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4000元。
(2)每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承诺、合同要求进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每擅自更换一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每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缺席监理例会的,每发生一人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缺席达到3次,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6000元;累计缺席5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委托人有权对其予以清退出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离开的,发现一人次扣除监理费2000元。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工作不得少于8小时,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连续跟踪检查。
(3)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检查验收;在建设期间,监理人要随时配合委托人对所完工程、隐蔽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形成整改意见,监督施工方整改完成,签署最后整改验收意见。凡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的检验工程,委托人检查仍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的5%。
(4)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拟定投入本项目人员、各类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全部到位,以确保在监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不能到位将扣除不能到位设备价格相当的监理费用。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如有与实际需求不相符或发现监理人员不负责任,委托人可以随时更换或要求增加监理人员。
(5)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各项单证、工程量等进行审核并报送委托人。因监理人逾期审核、报送等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
(6)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委托人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
(7)本合同中监理人应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自委托人各批次应付款时直接扣除或由监理人另行缴纳,具体选择权由委托人决定,监理人无条件遵照执行。
(8)委托人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监理人已详细研读并承诺予以遵守。如有违反,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依据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理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自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酬金按每月工程施工完成审定产值所对应的监理酬金比例的7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监理酬金的97%,监理内业资料全部完成交付后支付剩余的3%,每次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出具等额发票。
注:鉴于本工程使用财政资金,实际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支付流程为准。因财政支付手续办理拖延时,委托人可以有责任协调其尽快支付,但不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或其他违约及赔偿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监理人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3 解除与终止
(1)监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原资质到期应及时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等,确保在合同期限内资质持续合法有效。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监理队伍,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总监理费20%的违约金。
(2)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靠”“合作”“委托”“转包”,以及“借用”不在本监理公司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进行监理活动。一经发现上述任一形式的监理队伍,委托人有权拒付全部监理费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总监理费20%的违约金,解除监理合同。
(3)监理人违反双方签署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监理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4)双方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前期涉及本项目的全部资料应及时无条件移交委托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监理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合同履行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工程所有事项:期限是永久保密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工程所有事项:期限是永久保密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应当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
补充条款
9.1 如监理人认为委托人未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提供资料文件及配合等义务,则监理人应在委托人逾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索取或提出履行要求。逾期监理人未提出的,则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文件资料的提供义务。此后,监理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主张责任或作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
9.2 监理人全面承担监理人员的饮食、卫生、交通、生活、用电、防火、治安安全等生产以外的所有人身安全。一经发生其责任和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
9.4 监理人应为其施工现场服务的监理人员参保,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
9.5 通知与送达
9.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
监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9.5.2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当日、直接送达、Email发送当时,即视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
9.5.3本合同填写的地址是所有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监理人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监理人前述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一切责任均由监理人承担。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当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C.监理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A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
2 工程勘察文件1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5 施工许可文件1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信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C
C-1 监理人派遣的人员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岗位职称执业资格
1
2
3
4
5
6
7
8
9

C-2 监理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C-3 监理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1
2 工程勘察文件1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
5 施工许可文件1
6 其他文件

C-4 监理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信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工程概况
建设内容为架设10kV线路长度共计2.48km,导线采用架空绝缘导线,AC10kV,JKLYJ,70型;架设0.4kV 线路长度共计3.23km;更换电杆5基;拉线共计33根,避雷器共计186只,避 雷器接地采用三级接地体;30kVA 变压器1台。
拆除部分:拆除LGJ-35导线长度为20.21km,拆除8m 水泥杆5基。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范围
配合做好2024年牙克石农牧场有限公司电力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三、应遵循的国家规范和标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国家及地方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监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
率为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总监理工程师1.1.2.5姓名:
2监理服务期限1.1.4.3 日历天
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9.1.1……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 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 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 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 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 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银行汇款回执或电子保函扫描件
六、监理报酬清单
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监理报酬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
合计报价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 称专 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用途备注

八、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监理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监理内容;
三、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目标;
四、监理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六、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七、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施;
八、合同、信息管理方案;
九、组织协调内容及措施;
十、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一、对本工程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九、其他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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