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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橘园河道截污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岱山县橘园河道截污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A3309211021000544001001
招标人: 岱山县东沙镇人民政府 ( 公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23 年 月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岱山县橘园河道截污工程
21.1建设地点位于岱山县东沙
31.1建设规模招标控制价:297.2934 万元
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1.1质量标准合格
62.1招标范围本工程根据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河道水质现状情况,对 557 米长度河 道进行整治,拟通过 3000 吨/天高效气浮一体化装备就地旁路循环 净化河道水体(1-2 天循环一次),对河道进行杂草清理及清淤,建设生态浮床。本工程河道工程防洪设计标准为 20 年一遇,工程 等别为 IV 等。 招标内容: 1) 新建气浮一体化设备一座,并配套水泵,水泵规格:80WQ40-15-4, 共计 4 台。150WQ130-15-11,共计 2 台,65WQ25-15-2.2,共计 4 台;2) 在河道内设置 4 台推流装置,4 台垃圾收集器; 3) 对河道沿线杂草清理; 4) 对河道清淤,平均厚 50cm; 5) 河道两侧均设置生态浮床及软围隔; 6) 电缆规格根据使用电气的功率大小合理选择型号; 7)根据实际破坏道路长度,进行道路修复等工程;
72.2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83.1资金来源自筹
94.1投标人及要求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 等级要求1、投标单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3、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1113.1工程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3%~5%(下浮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率区间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
1214.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15.1投标担保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虚拟子账户: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岱山县支行 银行账号:1206010138000280264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 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单)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凡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企业凭舟山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出具 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联保单位 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 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 证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联 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帐户向招标文件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交纳 超出部分;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除本项内容规定 情况外,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 存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如有疑问,请及时 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4487052。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 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145.1踏勘现场时间和地点:由各投标单 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2026677
15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需要提交
16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 式三份
17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商务标
18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时 间:2023 年

1924.1开标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 /hall/login
时间:2023年 月 日
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 标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 法解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 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 新开启,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 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 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 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中标候选人,将在开启现场用摇 号机进行抽取,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 再另行通知投标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应保持在线,因投标人原因未保 持在线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招标人因故(澄清、否决投标等)需要与投标人交互时,投标 人应在招标人发出交互申请后10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 投标人未作出响应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 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

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 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 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 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招标文件模块 中的模拟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 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4G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50M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2.软件配置要求: (1)MicrosoftWindows7以上操作系统; (2)MicrosoftOffice2007以上软件; (3)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 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030.4评标方法及标准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详见评标办法
2113.2下浮率区间及间 隔下浮率区间:间隔 0.5%(即3%(含)~3%、3.5%、5 %(含); 4%、4.5%、5%)
2235.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3平台使用费0
24其他说明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 相同;不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锁号相同,将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
6、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 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4.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4.4.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4.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4.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4.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4.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4.4.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相互任职的;4.4.9被责令停业的;
4.4.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4.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4.12 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4.4.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4.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4.1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
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 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 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报名的投标 人才能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
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
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
绝。
7.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有资质 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
章。
招标控制价及下浮区间经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
家审查核准,下浮区间包括暂估价。
7.5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含综合单价 工料机分析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 计价的相关规定。
7.6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 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明确、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材料 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率错误 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 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价,如控制 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止日前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7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部内 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即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 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 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 束力。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 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1.2 商务标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封面
11.2.2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11.2.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1.2.4诚信承诺书
11.2.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1.2.6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11.2.7 其他材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 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 写。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人应认真阅读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的控制价结合本次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下浮率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 价,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2招标人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确定方式,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条。
13.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 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 将不被批准。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 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
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
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
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投标担保并作 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其缴纳形式、缴纳方式等要求要求见前附表第13 项条款。
15.2.1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 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5.4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4.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5.4.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4.3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弄虚作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 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
行本须知第16.2款的规定;
16.2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 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
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17.1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投标须知前 附表第16条。
17.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章的位置 进行电子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 件在线制作。
18.2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
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县审招办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重新组织 公开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单位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招标 人视其为放弃投标。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 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 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获取最新的诚信库信
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
在投标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处,由招标人对
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
电子章。
(五)、开标
24、开标
24.1开标时间和地点
24.1.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4.1.2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24.1.3参加开标的要求
24.1.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并在开标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开标期间,各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 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7 项约定的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 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 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24.1.3.4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复并做 好记录。
24.2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理 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示 投标人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招标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3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成 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投标人解密时间: 30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 书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投标人可能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抽取中标候选人
抽球环节,取消投标单位抽取对应编号的环节,投标单位对应编号按照网上提交投标文 件前后顺序进行编号,即网上第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其对应的编号为1号,依此类推。再由业主抽取二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系统中选取该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传送评 标委员会进行网上评审。
(8)评标
专家评审时间,开标会议休会。
(9)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经 理、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0)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摇号抽取方法:方法一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 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号码按 提交投标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二个号 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2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 的方式确定二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 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 的方式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
24.4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 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24.5开评标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并存入电子文档备查。招标人可自行打 印该评标报告。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的;
25.1.2 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的;
25.1.3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5.1.4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5.1.5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等级)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 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8.2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的内容。
28.4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致 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开标会议休会期间,系统将开标过程确定的需评审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29.2评委登录系统,首先确定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况,如有回避情况,由舟山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另行更换评委。回避情况确认后,通过系统推荐评委负责人(评委组
长),系统自动计算得票确定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29.3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确定后,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 审点及评审要求,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评审,符合评审点要求点击选择通过,不符
合要求点击不通过并可以编辑不通过理由。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
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
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评审。
29.5所有评委评审结果提交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在系统中点击汇总,对评审 结果进行汇总。
29.6确定最终排名,按照评标办法设置确定最终排名。
29.7所有评标内容完成后,由组长点击评标结束。
29.8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 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29.8.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2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
29.8.2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9.8.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9.8.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8.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9.9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9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30.4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2招标人如发现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异常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
况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可能影响其对合
同的正常履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 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中标价等主要信息公 示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33.2、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全部资 料原件递交招标人处核验,需提交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或证书二维码信
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B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安全生产 C证、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A证、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上岗证书、全部项 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通知书通过 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4、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将符合本次
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主要资料原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核验,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
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B证、安全员资格证 书、安全生产C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中标
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转 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10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 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5.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 年版的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 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预算价)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办公
室或指定的发包人代表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
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
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 15.6 款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批准暂列金额
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7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组织项目管 理人员和施工所需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 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3) 安全文明施工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 内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检查;环境保护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 等。
(5)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 完整真实的原始数据、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项 目管理机构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6)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与环保、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 务,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价格,承包
人按计量付费。同时,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7)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承担上述所需 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 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 损失;
(9) 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包 括城管、环保等其它各项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间若发生纠纷或损坏由承 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10)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应设置标识牌、警示灯、护栏 等保证附近居民及行人的安全;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 正常通行。
(1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保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2)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方有 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并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14)承包人必须按规定顷倒所拆除的全部建筑垃圾,严禁违规顷倒,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15)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测量的测量成果(如有),承包人应当认可。
(16)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 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 发包人每日1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 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7)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 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 放场地、弃土堆、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 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 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 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已包含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 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
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需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1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民房等毗邻建筑物及已完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 相应费用。
(20)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农户青苗损失、苗木损坏、农田复耕等所需费用的 赔偿
(21)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 3 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
工程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安全保卫制度;
b 施工安全制度;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制度;
e 防火、防爆制度;
f 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 农民工管理制度(含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h 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22)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 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地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2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 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
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
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
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须向发包人 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
2)发包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3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以下条款:
4.5.5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2000元。
项目负责人每月到岗天数按照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 接扣除。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以下条款:
4.6.3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项目技术负责人每少一天罚款 2000元。承包人的质量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质量员、施 工员及安全员每人每少一天罚款1000元。
上述人员每月到岗天数按照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
扣除。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若确需更换须经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
质监部门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同时每人次需支付10 万元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 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
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 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
购。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以下条款:
6.1.3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负责对运输车 辆的安全管理和对涉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交通
法规、法令,不得在承包期内使用无证无牌车辆,如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场地道路、周边交通情况、储存空间、装卸
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
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施工时未处
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
失。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 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通用条款中规定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等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3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根据舟水发<2022>9号文件创建“安标工地”。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 任。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工期要求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1岱山县橘园河道截污 工程开工令发出之日起 90 日历天2000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3项
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7质量评定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验收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照
通用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浆、水泥、砂石料、钢筋、土 料、砼试块等(具体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和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本款增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上述(2)~(4)项的改变按15.5条处理,且不构成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范围外发生的新增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重新组价:
合同范围外发生的新增工程项目, 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 招标预算采用
的定额和取费费率及中标下浮比例编制预算进行估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
该项目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其中材料基础价格,按该项目开始实施当月的《舟
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时,按市场采购价报监理人审核,
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10%(其中 8.5%为工程预付款,1.5%
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监理开工令发出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预付款分
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开工令发
出后 14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3)承包人在工程预付款申报前须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的编制,并且方案须通过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 价格的 80%时全部扣清。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增加:
根据监理签证的月完成工程价款的 85%支付,次月15日前支付。通过完工验收并经工 程结算审价完毕后10天内支付至审核造价的98.5%(扣除河道1年管护费用)。剩余1.5%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满一年时不计息付清。
注:河道管护费用待管护期结束后10天内支付。
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
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5%(已包含在月进度支付 扣款的20%内),最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核造价的 1.5%。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本款增加:
17.5.3工程价款须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 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具体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计算。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6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
本工程验收工作执行我省相关规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
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
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为 1 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
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决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
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条款补充:
25合同类型
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施工
临时工程费用采用总价承包(其中安全施工费实行标外管理,安全施工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
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保险费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1.13.3款第(1)项计量,暂列金由发 包人掌握使用。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下浮率按照中标下浮率

%。
26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舟水围发<2017>169号文件及“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 理工作的通知”舟水围发<2017>170号文件的规定。
27承包人须根据舟水发【2019】153号文件在开工前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手 续,并在舟山水利网上公示。
28承包人须严格执行《舟山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化工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水发<2022>9号)文件、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颁发的文明施工和创城要求。
29根据岱农林水发【2017】172号文件规定,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现场人员影像 考勤管理,影像考勤记录是对监理人考勤记录的补充和复核,若两种考勤数据相差较大,施
工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每月到岗天数最终以影像考勤记录为准,并作为违约金的扣除依据。
30承包人应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单至“舟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全过程中监管 平台”,若因未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单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的,每次给予5000 元罚款,直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1.河道管护:
31.1河道管护期1年,全部工程的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承包人负责河道及河沿两岸的 日常保洁、巡查、除草、垃圾收集、清理、处置,保持河面、河底无杂草、菜叶、垃圾、漂
浮物,河沿两岸无杂草、垃圾及杂物堆放,并且负责河道所有设施、设备的启停、维护、台
风及汛期河道管护(包括必要时的排放水)、保证管护期内河道正常运行。
31.2承包人必须备足必要的河道管护用器材,包括河道保洁船、垃圾车、救生衣、工作 服等。
31.3、管护期内所有保洁工人的各种劳动事故、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与第三方的 债权债务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1.4因管护不到位,造成被媒体曝光、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的,每发生一次扣5000元,
同时必须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的,发包人有权指派他人临时进行问题整改,发生费用直接 从管护费中扣除。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得推诿或拖延,未及时处理的每发 生一次扣2000元。
31.5台风、暴雨、洪水及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准备好应急处理所需要的材料、物 资;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恢复性清扫保洁。
31.6突击任务:在台风天或暴雨后及重大节日,镇及上级部门有重大活动或检查时,保 证所属人员、工具等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动、安排。
31.7如遇临时应急时,发包方有权调度所属人员、工具等,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动、安排。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履约担保
三、预付款担保
四、工程廉政责任书
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
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5.合同单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
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下浮率按照中标下浮率 %(中标下浮率)。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7.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11.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盖单位章)承 包 人:(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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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
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
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
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
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35
三、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
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
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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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以下称乙方),特订 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一)
(二)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 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四)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 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 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 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 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7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
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
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
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8
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 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施 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乙方职责 第二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 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 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 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 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
39
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 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 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 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40
第四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岱山县东沙,根据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河道水质现状情况,对 557 米长度河道进行整
治,拟通过 3000 吨/天高效气浮一体化装备就地旁路循环净化河道水体(1-2 天循环一次),
对河道进行杂草清理及清淤,建设生态浮床。本工程河道工程防洪设计标准为 20 年一遇,工
程等级为 IV 等。
主要内容为:
1)新建气浮一体化设备一座,并配套水泵,水泵规格:80WQ40-15-4,共计 4 台。150WQ130-15-11,
共计 2 台,65WQ25-15-2.2,共计 4 台;
2)在河道内设置 4 台推流装置,4 台垃圾收集器;
3)对河道沿线杂草清理;
4)对河道清淤,平均厚 50cm;
5)河道两侧均设置生态浮床及软围隔;
6)电缆规格根据使用电气的功率大小合理选择型号;
7)根据实际破坏道路长度,进行道路修复,设备运行维护及河道管护等工程。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 水文气象
岱山岛地处中纬度,位于大陆东部副热带季风气候区,属东北亚热带南缘海洋性季风气候。岱山岛全年四季分明,冬暖夏凉,气候温和,湿润多雨,年平均气温 16℃,最热月平均气温为 27℃(8 月),极端最高气温为 38.8℃,最冷月平均气温为 5.4℃(1 月),极端最低温度为-6.3℃。岱山岛全年平均蒸发量 1265.6mm,年平均降水量为 1223.4mm,年平均相对湿度为 72%。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本工程位于 岱山县东沙镇橘园河道 ,对外交通主要是公路,外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可通过
公路运至工地附近,施工部分区域运输车不能直达。
(2)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
2)施工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41
1)新建气浮一体化设备一座,并配套水泵,水泵规格:80WQ40-15-4,共计 4 台。150WQ130-15-11, 共计 2 台,65WQ25-15-2.2,共计 4 台;2)在河道内设置 4 台推流装置,4 台垃圾收集器;3)对河道沿 线杂草清理;4)对河道清淤,平均厚 50cm;5)河道两侧均设置生态浮床及软围隔;6)电缆规格根据使 用电气的功率大小合理选择型号;7)根据实际破坏道路长度,进行道路修复,设备运行维护及河道 管护等工程。
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 有关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节第 1.3.2 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 套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 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 合同协议书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天提供(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 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 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 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 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 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 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42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 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 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 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 应包括本节第 1.4.2~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l)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 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
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 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 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 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3 节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 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43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l)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 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 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 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 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无。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 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 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 作好记录,共同验点人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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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 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 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 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 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 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 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节第 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 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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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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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 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 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 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 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 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30 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 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 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 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别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 过 2 名。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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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223-2008)第三章 3.0.4 条、3.0.5 条、3.0.6 条要求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诉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藏剑。验收工作组成员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 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四章 4.0.5 条、4.0.6 条、4.0.7 条要求进行。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 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 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30 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 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第五章 5.0.4 条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1)阶段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30 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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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3)阶段验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分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 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 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 参照本章第 1.9.6 条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30 号令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 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 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l)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 各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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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 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 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 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 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 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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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 款约 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第 20.3 款约 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工伤事故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人身 意外伤害险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 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节规定,并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 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 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 2 节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 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 厂、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节、第 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 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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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 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 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 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l0~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 节的规定,编 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O6)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O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 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 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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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供电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 足正常的施工和生活用水量,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 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 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 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人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 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 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第 12.3.l0 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人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一切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l0 砂石料场加工系统
石渣、块石的材料价格相关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 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 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 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 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3 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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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 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 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0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6 计量和支付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
第 3 节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创建文明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 护,施工安全检测、监控及施工安全的防控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 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 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 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
54
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GB 50204-2015 第 4.2.7 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 DL/T 5110-2013 第 8.0.9 条的规定。
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 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13 第 9.0.1 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 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 DL/T 5110-2013 第 9.0.3 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 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 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 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 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 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
82
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4.4 钢筋
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 DL/T 5169-2013 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 DL/T 5169-2013 第 4.2.2 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 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 DL/T 5169-2013 第 4.2.3 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 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 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5.2 节、第 5.3 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 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2.8 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7 章的规定。
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4.2.2 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2 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 DL/T 5169-2013 第 6.2.8 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 DL/T 5169-2013 第 6.2.9 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 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 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 14.2 节的规定执行。
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2 节的规定。
14.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1~7.3.4 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 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6~7.3.8 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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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9 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3.11 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 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 SL677-2014 表 7.3.7 的有关数 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 SL677-2014 第 7.3.14 条的规定执行。
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 SL677-2014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14.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 章 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 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 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 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 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 SL677-2014 表 11.5.11 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2.1 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 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 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 SL677-2014 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 SL677-2014 第 8.2.4 条的规定。
(6)温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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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 SL677-2014 条第 8.3 节的规定。
(7)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9 章的有关规定。
14.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 SL 49-2015 第 6.1.1 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 SL 49-2015 第 6.1.2 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6.2 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 SL 49-2015 第 6.3 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SL 49-2015 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14.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 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 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 凝土强度保证率
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14.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6 章和第 7.1 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
14.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 SL677-2014 第 l0.2 节的有关规定。
14.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2.5 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 DL/T 5207-2005 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14.5.l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1 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 验和人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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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 14.2.3 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 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 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 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 SL677-2014 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 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 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 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4.6 预制混凝土
14.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 9.2 节、第 9.5 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 符合本章第 10.3 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 10.4 节的有关规定。
14.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 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 DL/T 5169-2013 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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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CECS 40: 92 表 6.2.37 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 GB 50204-2015 表 9.2.5 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 GB 50204-2015 表 4.3.1 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 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14.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 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 SL677-2014 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14.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 GB 50204-2015 第 9.4 节有关规定。
14.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 9.2 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 GB 50204-2015 第 9 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 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14.8 水下混凝土

14.9 碾压混凝土

14.10 泵送混凝土
一般要求 14.10.1
(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泵送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l0-2011)第 4 章的 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第 5 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l0-2011)第 6 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2011)第 7 章的有关规定。
(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10.2 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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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的规定选用。
14.11 计量和支付
14.11.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 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 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 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 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 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 0.1m 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 积小于 0.1m 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 0.1m 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 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 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 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 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 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 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 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切割缝、排水管、防碳化处理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 以米(或平方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 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 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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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4 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 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 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11.5 钢管桩
钢管桩按设计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数量以根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
第 16 节 砌体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
1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 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 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
16.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约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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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6.1.4 引用标准
(l)《烧结普通砖》 (GB 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3)《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 (GB 13544-2011);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 25-20O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51-2015);(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SD 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20O6 );(8)《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 14-2011);(10)《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 (DB13(J)/T 46-2004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10)。
16.2 石砌体工程
16.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1.1 条和第 7.1.2 条的规定;
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 SL25-2006 第 3.1.1 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 14.2.1 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 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 JGJ63-2006 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 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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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16.2.2 浆砌石坝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2 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 章第 1 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4~4.2.9 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 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4.2.21 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 SD 120-1984 第 5.1.3~5.1.15 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2 节和第 7.3 节的规定。
16.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 料的粒径不应大于 50mm,含泥量应小于 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 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16.2.4 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l)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 1: 5 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 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当砌体高度超过 6m 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 3~4m 设置厚度不小于 500mm 的水平 肋带,并用不低于 Ml0 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16.2.5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 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 10.2.1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 SD120-1984 第 4.2.21 条第 3 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 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7 章的规定。
16.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91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16.3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 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
16.3.1 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砰石砖和粉煤灰砖其 外形尺寸应按 GB 13544-2011 的规定执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 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砰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16.3.2 砖砌体施工
砖砌体施工应遵守 GB 50203-2011 第 4.2~4.6 节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16.3.3 小砌块砌体施工
(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3 节和第 7.4 节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
(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 JGJ/T 14-2011 第 7.6 节的有关规定。
16.3.4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11 第 5 章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 GB 50203-2011 第 6 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16.3.5 完工验收
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 资料: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
(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
(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
(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6.4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砼灌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 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 程单价支付。
92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 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砌体拆除按拆除廓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 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砌体砂浆抹面按设计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3
一、第五章 图纸
请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领取附件中下载
94
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 、封 面
二 、投标函 ( 适用于方法一)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 、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六、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的更(如有)七、 其他材料
95
一、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96
二、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
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
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
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
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等
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
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额度满
足招标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 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 期:年 月 日
97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98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
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工程的投标活
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
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99
四、诚信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投标单 位 )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工 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标、与其他 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 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 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 意招标单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要求 退还。
投标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100
五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101
(5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保

注:1、本表后附项目管理班子所有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及其他主 要人员。)相应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项目管理班子全体人员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102
(6 ) 项目班子全体人员在“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信息公 示页面的打印件
103
(7)、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姓名)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 造师注册证书号:
)和技术负责人 程。
2. 本投标人及拟派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本地区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 良行为记录(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3.本投标人及拟派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自 2020 年 月 日(以 法院判决书出具的日期为准)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4. 本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4
六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05
第七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 中心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 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评标现 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核查。
二、评标方法
本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 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号码按提交投 标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 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 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 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 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 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 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 此类推。
本次采用方法一。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审查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不得参 与任何投标文件审核、评定等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得 对投标报价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先选用书面形式,确实需要采用口头 形式时,应优先选用询标对讲系统询标。
三、评标具体内容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 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 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2)若摇中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 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经行政监督部门、县审招办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06
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 证)。
4投标限制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区级或市级或省级)水利建 设市场限制投标。
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6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7项目班子配备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 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项 目班子全体成员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 明材料。
8公示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须提供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信息公示的打印件。
9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 用浙江”(https://credit.zj.gov.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0 年 月 日以来(以法院判决书出 具的日期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1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12联合体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其资格审查均作
不合格处理。
107
三、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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