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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保险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概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等)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采购人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1家保险服务单位对采购人名下固定资产(国阳科技园、玮希国际学校、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及其第二办公楼、索恩格二期、东方韵动汇(含机械设备)、东方智造港和龙华工业园)购买保险,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目的。资产保险服务采购费用控制价为人民币705043.85元(其中财产综合险控制价616173.85元,机器损坏险控制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33元,公众责任险控制价80666.67元)
2.服务期限为一年。
 
二、相关标准:
1.防灾防损服务
中标人应提供优质防灾防损服务,加强同国家气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及时给采购方预报风险信息,并与采购方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应积极定期与采购方联络,了解保险项目风险隐患,按照采购方要求及时提供咨询、防灾防损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2.理赔服务
2.2.1 24小时接报案承诺
中标人应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采购人在获悉发生损失后24小时内通知中标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事后应出具书面说明。
2.2.2现场查勘时效承诺
中标人接到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与报案人联系预约查勘时间,并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查勘。
2.2.3中标人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采购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中标人进行事故调查。现场查勘工作主要包括:
2.2.3.1联合中标人代表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经过等,对出险地点和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2.2.3.2详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必要的清点和登记。
3.2.3.3双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与采购人协商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2.2.3.4查勘人员提供索赔所需资料清单,指导填写相关单证及索赔流程。
2.2.4理赔服务
中标人在收到索赔单证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如需要补充资料或认为采购人对事故过程的客观描述及施救、恢复措施及相关费用的索赔证明材料与保险协议要求的单证不符,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的资料一次性说明,书面或口头方式反馈给采购人补充提供。
2.2.5预付赔款服务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普通案件,经采购人书面申请,中标人按照损失情况和相关资料,需在收到采购人书面申请后5-10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部分赔款,预付比例原则上为保险责任范围内可确定损失的50%以内,协助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2.2.6结案和赔付时限承诺
2.2.6.1中标人对于保险责任成立、理赔资料齐全,且保险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中标人承诺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结案支付:
赔偿金额
结案时效
赔偿金<1万元
1个工作日
1万元<=赔偿金<10万元
5个工作日
10万元<=赔偿金<100万元
10个工作日
赔偿金>=100万元
15个工作日

 
3.理赔工作流程
2.3.1报案
2.3.1.1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人可在出险后24小时内拨打中标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报案电话报案。
2.3.1.2当接到报案通知后,中标保险公司应进行如下工作:
2.3.1.2.1 预约查勘时间、地点、查勘参加人员。
2.3.1.2.2向采购人了解案件以下信息: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预估损失、受损标的、采取措施,并通知采购人准备案件的相关材料。
2.3.1.3指导采购人开展现场保护和施救工作。
2.3.2查勘
在确定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情况下,查勘人员依现场查勘时效承诺赶赴现场,采购人委派专人协助现场查勘。
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会立即了解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并会配合采购人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现场查勘工作主要包括:
2.3.2.1会同采购人有关负责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2.3.2.2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的财产项目名称、数量或人身伤亡情况等进行必要记录。
2.3.2.3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进行必要的检验;与采购人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2.3.2.4双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3.2.5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后根据现场情况对责任和损失进行初步判定,在责任确定及损失项目确定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给出明确的后续处理方案。
中标人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的,需在10分钟内告知采购人并远程指导采购人处理事故现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勘。采购人需提供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录像、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实物证据等在内的有关损失现场的材料。
2.3.3理赔资料收集
2.3.4资料审核
在接到采购人的索赔申请以及相关单证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若需补充资料或认为采购人对事故过程的客观描述及施救、恢复措施及相关费用的索赔证明材料与保险协议要求的单证不符,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一次性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3.5完成理算
出具正式理算报告。有公估人参与的,公估人将出具正式理算报告作为向保险公司获取赔款的主要依据,以此作为赔款依据。
2.3.6结案赔付
按约定的时效安排保险赔款支付。
2.4.执行标准
2.4.1.《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 86-2021)
2.4.2.《建筑物财产保险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 41020-2021)
2.4.3.《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JR/T 0037-2016)
2.4.4.《企业财产保险标的分类》(JR/T 0150 86-2016)
2.4.5.《财产保险业务要素数据规范》(JR/T 0212-2020)
 
三、技术规格:
1.1投保标的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资产估值 (万元)
备注
1
国阳科技园
盼盼路8号
1236.32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
2
玮希国际学校
东一路8号
7198.85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饰、办公用品
 
3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二办公楼
三一路2号及东四路50号
13746.84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
4
索恩格二期
东五路75号
24026.52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
 
5
 
东方韵动汇
 
人民东路221号
 
 
37783.19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另需要购买 2300万保额机器损坏险(直燃机价值400万,地源热泵机组1900万)
6
东方智造港
长沙县人民东路二段
71777.42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
7
龙华工业园
东五路75号
20280.33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内装 饰、办公用品
合计:
176049.67
 

上述投保标的清单中建筑物及东方韵动汇机器设备介绍
 
1.需要实现的要求及目标
采购人委托中标人按国家财产保险相关政策,承办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的财产基本保险,承担相应的服务及理赔,预防国有资产损失。
.险种类别: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机器损坏险
2.6.1财产综合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水灾、冰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6.1.1中标人承保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内容物): 
建筑物
所有建筑物连地基及包括建设但不限于建筑物的自动装置、设施以及所有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附件、围墙、栏杆、门及庭院布置等。
内容物
所有内容物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锅炉机器、各种机器设备、营业工具、被保险地址范围内的附属装置及可移动器具包括办公室设备、机器、电脑装置、家具与陈设品、装饰及所有被保险人于受保建筑物内,受托或代管或与其他人共有或买卖或负有责任的其他内容等。
2.6.1.2保险标的估值:176049.67万元。
2.6.1.3附加条款:
1、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限额:每次 20 万,累计 50 万)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空运费保险A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限额 1000 万)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并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结束时通知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RMB1500 万以下将不收取附加保费)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 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10%)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 10 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80%共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项下经被保险人声明的保险金额若在损失发生时低于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80%,那么被保险人将被视作共保人,承担实际保额与 80%财产总价值之差额部分从而也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1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25%)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额外保费,本公司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其比例部分增加百分之十。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
1) 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 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前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50%。
18、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10%)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临时移动扩展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10%)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72 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地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为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 4.7 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到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同意对所致的连续 72 小时期限内的保险财产损失按一次单独事件进行赔偿处理,并
因此按一次事故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盗窃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0、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1、碰撞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爆裂。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鼠咬、虫蛀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保险财产因虫蛀、鼠咬导致意外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索赔单据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损害恢复过程中涉及仪表、阀门、键盘、水泵、电机、开关等零部件的换置,且该部分零部件的换置来源是被保险人的备品备件仓库,则本公司在赔偿处理时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出库单或领料单中列明的数量、单价作为赔偿依据,并不需要额外提供该零部件的单独购置发票。
36、园林、绿化保险条款 (累计赔偿限额为 RMB 1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赔偿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园林、绿化的枯死或倾斜扶正费用,赔偿范围为苗木价,包括苗木费、苗木包装、运输到施工现场费用,但累计赔偿限额为 RMB 1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污闪”、“雾闪”均指造成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近因,即只要是“污闪”、“雾闪”导致的直接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一系列损失均在本保险单赔偿范围之内。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媒介物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润滑油、冷却油在内的媒介物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备注: 如若以上所述项目因同一事故分别出险仍视为一次事故,扣除一次免赔。
特别约定:1、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承租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承租方的恶意破坏除外)。
2、保险标的一旦发生损失,除被保险人有其他建议外,保险标的的原供应商对于损失标的是否维修还是更换有决定权,并且同意选择原供应商对损失标的进行维修或替换。
3、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账务申报单作为确定某项具体财产是否在各保险财产项目下投保的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本保单所载之保险标的物之定义发生异议时,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现有财产账册分类为理赔基准。
4、被保险人索赔时,理赔资料只需提供索赔申请书、报价单、现场照片、事故报告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理赔材料不必提供。
免赔额: 一般事故:每次事故 RMB200;特种风险(地震、洪水):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
2.6.2机器损坏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 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6.2.1承保范围:东方韵动汇直燃机一台、地源热泵机组一套
2.6.2.2资产估值:2300万元
2.6.2.3附加条款: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2、自动承保条款(限额:列明总保险金额的 10%)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单结束时通知本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3、空运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总赔偿金额:损失理算金额的3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0%共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在此描述的财产总价值的 80%,保费也据此计算。双方同意,如果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不足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80%,被保险人将作为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此数,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其比例。本保险单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条款。
5、错误、遗漏和误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6、特别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7、灭火费用条款(限额:RMB100 万)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 搬运水或其他物资的费用;
3. 清理费用;
4. 临时性防护设施的建造费用。
8、无法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9、预付赔款条款(50%)
兹经双方同意, 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同意50%预付赔款。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己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11、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 20%)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12、清理残骸费用条款(赔偿限额:列明总保险金额的 5%)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
13、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5、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 10 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特别约定:
1、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承租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承租方的恶意破坏除外)。
2、保险标的一旦发生损失,除被保险人有其他建议外,保险标的的原供应商对于损失标的是否维修还是更换有决定权,并且同意选择原供应商对损失标的进行维修或替换。
3、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账务申报单作为确定某项具体财产是否在各保险财产项目下投保的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于本保单所载之保险标的物之定义发生异议时,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现有财产账册分类为理赔基准。
4、被保险人索赔时,理赔资料只需提供索赔申请书、报价单、检测报告、报价、现场照片和发票复印件,其他理赔材料不必提供。
免赔额: 每次意外事故为 RMB1,000 或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为准。
2.6.3公众责任险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要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6.3.1承保范围:本次项目承保标的资产区域
2.6.3.2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300万,累积赔偿限额RMB3300万。
2.6.3.3免赔额:本保单医疗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500元后,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9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本保单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不承保范围:在保险区域内由于打猎、攀岩、赛车、滑翔、跳伞、漂流、蹦极、骑马、潜水、各类探险运动及竞赛活动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自然潮汐、湖水倒灌、内涝或涨潮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本保单项下不责任赔偿。
禁止游泳、垂钓之水域发生的游泳和垂钓事件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本保单项下不负责赔偿。
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扩展小区内车位及车库中停放的机动车辆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累计赔偿限额 RMB 30 万,每车限额 RMB 5 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RMB 1000 元。
2.6.3.4附加条款:
1.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列名的每个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各自独立的单位,“被保险人 ”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保险人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食品、饮料责任条款(限额:RMB 50 万)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 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其社交或体育俱乐部、或该俱乐部的任何个人会员在代表俱乐部举办活动时(不管是否委员会成员),因发生与该俱乐部业务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一)该俱乐部无法在其他保险单项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单只负责超出其他保险单赔偿金额的那一部分;
(二)该俱乐部和其会员应同被保险人一样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 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9. 附加电梯责任条款(每次事故限额 RMB 50 万,累计 RMB 100 万)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10.指定公估人条款(估损金额超过 RMB50 万时)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 RMB 50 万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公众责任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
13.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14.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除非该种权利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欺骗、不实陈述、隐瞒或违反条款。
16.自动承保新地址
兹经双方同意,自保险合同载明的新置、新增营业场所(或投保地域范围)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他保险)时起,这些新置、新增营业场所(或投保地域范围)自动加入本保险合同投保地域范围。被保险人须
在获得上述新置、新增营业场所(或投保地域范围)的 15 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额外保险。被保险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付保费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增加营业场所(或投保地域范围)的赔偿责任。
(2)商务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12个月
2.成交供应商需为本项目监理一个完善和稳定的项目团队,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人员应具有优秀的项目管理能力、技术实力、行业实施经验,具有优秀的服务意识以及严格的纪律意识。
3.实施地点: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五、服务标准:
1.上门服务且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
 
六、验收标准:
1.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关的项目验收资料。
 
七、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保单及相关收款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无纠纷)一次性支付,在采购人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人不予支付。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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