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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长沙经开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1、依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长环联【2022】2号)、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长环委办发【2022】10号)等文件,“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费用纳入土地成本”。同时,对于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中的地块,要按照要求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了严格落实上级各部门关于“一住两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要求,确保建设用地合法供应,保障摘地企业顺利开展施工建设,拟针对我区拟出让所有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一住两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详见采购需求。
二、相关标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调查报告。为了全面高质量按时完成本次国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勘察采样组、接样组、制样组、分析组、质控组和报告组进行岗前培训,质控组制定质控方案,并下发至各组。
服务需完成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并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获得专家评审意见表,最后将所有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交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114.251.10.109/page/landuserlogin.html)。详见采购需求。
三、技术规格:
4.1法律法规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4.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
4.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4.1.5《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4.1.6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06.24);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4.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1.9《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尽快补充上报2021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的紧急通知》(湘环办〔2022〕47号);
4.2标准和规范
4.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4.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4.2.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4.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4.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4.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4.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4.2.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4.2.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4.3湖南省、长沙市现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单项任务的工期及服务地点:
工期:自收到采购人委托开展污染调查工作任务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地块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工作;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及成果集成工作。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详见采购需求。
五、服务标准:
4.1法律法规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4.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
4.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4.1.5《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4.1.6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06.24);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4.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1.9《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尽快补充上报2021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的紧急通知》(湘环办〔2022〕47号);
4.2标准和规范
4.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4.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4.2.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4.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4.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4.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4.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4.2.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4.2.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4.3湖南省、长沙市现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详见采购需求。
六、验收标准:
2、验收
2.1、验收方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2、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由成交人向采购人申请项目验收,成交人应当对项目验收所需一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详见采购需求。
七、其他要求:
3、其他要求
3.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通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产业发展局指定的环保专家评审会议后,方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3.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满足用户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配合完成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和政府采购验收等工作。
4、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4.1法律法规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4.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
4.1.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4.1.5《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72号,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4.1.6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2020.06.24);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订);
4.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1.9《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尽快补充上报2021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的紧急通知》(湘环办〔2022〕47号);
4.2标准和规范
4.2.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4.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4.2.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4.2.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4.2.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4.2.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4.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4.2.8《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4.2.9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4.3湖南省、长沙市现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六、保密要求
成交人须和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工作过程中,采购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负有对成果资料保密的责任。违者向采购人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服务费每半年度按实结算支付一次,中标单位凭通过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的调查报告及有效足额发票申请支付,采购人根据《园区规划为一住两公(实际用途为工业)地块汇总表考核实施方案》的考核结果支付。
2.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落实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拟投入的作业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在项目执行期间,供应商须保证中标后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进行生产作业;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在中标后原则上不予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更换人员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更换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
3.其他管理要求
(1)供应商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形象;
(2)成交人应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相应的防疫物资由成交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人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与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人自身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合同履行时,成交人提供的服务不合格,成交人应及时、无偿地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成果质量要求,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成交人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详见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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