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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XJHRX-(GK)-2023-16-01-02号         
二、项目名称:2023年喀什市普法和法治能力提升项目(第一包)(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市弘一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机电科技产业园C5楼
被投诉人:新疆浩瑞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山陆林时代广场六楼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本投诉项目2023年7月10日11:00时(北京时间)由喀什市司法局与被投诉人在喀什市山陆林时代广场6楼组织开标、评标,2023年7月17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7月18日投诉人对开标活动存有质疑,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函,2023年7月26日新疆浩瑞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2023年8月11日向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了投诉书,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投诉材料、
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将投诉审查情况
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我公司投诉质疑中标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我公司质疑投诉情况
不属实,而且违背法律法规,为中标单位辩解。
投诉事项2:我公司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投诉质疑的是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从未投诉质疑中标单位是否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3:我公司向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投诉质疑不按采购文件中详细评分标准评分。但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我公司质疑投诉情况不属实,而且违背法律法规,篡改和歪曲采购文件内容,为中标单位辩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3年8月11日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开标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2023年喀什市普法和法治能力提升项目(第一包)(三次)(项目编号XJHRX-(GK)-2023-16-01-02号)进行审查。
审定结果认定:
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新疆柏尚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未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填写,不符合要求,且采购
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因操作失误误在“详细评审标准”部分将该项目写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也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此,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充分,投诉事项成立。
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表(商务部分、技术部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的对应评分项,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分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因此,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现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新疆浩瑞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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