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标知识(三):总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文/剑鱼标讯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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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投标中,有关总公司和分公司参加投标的问题,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在剑鱼标讯博客前文的更新中,也都有过类似的内容介绍。比如总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在投标中,有关总公司和分公司参加投标的问题,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在剑鱼标讯博客前文的更新中,也都有过类似的内容介绍。不过之前说的更多的是有关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投标的问题,那么如果总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投标是否可行?或者总公司使用分公司资质或者业绩投标?




首先我们来厘清分公司是否可以拥有资质,参加投标的问题。

总公司用分公司的名义投标,这种情况很少见,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比较常见。因为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分公司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各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只能代表总公司对外履行义务,并以总公司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公司完全可以自行投标,无须在通过分公司投标。

而且对分公司能否参加投标以前争议比较大。有些人认为分公司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然而很多的招标项目对于投标资质是有明确要求的,也就是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这样来看,其实分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投标的资质,更不用说参加投标了,当然除非个别招标项目对资质没有要求,原则上是可以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当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是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的。

那么如果分公司具有的经营许可资质,总公司能否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其经营许可资质吗?依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即分公司使用其资质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归属于总公司,则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资质从事招投标法律行为。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