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投标?招投标法明确:这类主体均可参与

剑鱼标讯
文/剑鱼标讯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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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是否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是企业投标前的高频疑问。事实上,合格投标人并非限定为独立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依法参与投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是否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是企业投标前的高频疑问。事实上,合格投标人并非限定为独立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依法参与投标。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补充,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这意味着,除法人外,其他组织和特定场景下的自然人,均拥有投标主体资格。

而分公司的投标资格,也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界定的 “其他组织” 范畴 —— 这一点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佐证,该条款将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纳入 “其他组织” 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参与投标的,其投标及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这一责任划分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此外,招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组织形式设置不合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此类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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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修正)(主席令第 86 号)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主席令第 15 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号)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修正)(国务院令第 709 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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