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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废标”“流标”“无效投标” 这些术语常让人混淆。它们看似相似,实则差别巨大,一旦弄错,可能影响整个项目走向。
一、废标: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采购法中的废标:直接 “宣判” 整个招标活动失败。只要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必须废标:
比如,某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项目直接作废,需重新招标。
招标法中的废标:特指单份投标文件 “出局”,等同于投标无效。像同一品牌货物多家代理商投标,或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核心要求,都会被评标委员会 “淘汰”。
流标 = 废标:开标时因供应商不足、违规等问题,招标活动直接终止,这种情况既可以叫 “废标”,也能说 “流标”。
流标≠废标:项目原本已确定中标人,但因投诉被监管部门判定废标,需重新招标。这种情况通常不说 “流标”,因为项目曾成功招标,只是后续被推翻。
无效投标指投标行为或文件不具法律效力,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失去继续评审资格。比如,投标文件未密封、关键条款未响应,都会被判定无效。
与废标的区别:
废标:针对整个招标活动,决定权在采购单位或监管部门;
无效投标:针对单份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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