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需要公开唱标吗?

剑鱼标讯
文/剑鱼标讯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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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流程常引发疑问:首次报价不公开唱读已形成共识,但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若不公开,如何保障公平性?以下结合法规与实践展开解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报价流程常引发疑问:首次报价不公开唱读已形成共识,但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若不公开,如何保障公平性?以下结合法规与实践展开解析。

一、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保密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类采购方式均遵循报价全程保密原则: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时,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价格等信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需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泄露(《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这意味着,从首次报价到最终报价,均不允许公开唱标。例如,某医院采购医疗设备采用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在与各供应商谈判时,若泄露某家的报价为 500 万元,可能导致其他供应商恶意压价或串标,破坏竞争公正性。

 

二、为何不公开最终报价?

1. 防止串标与恶意竞争

若最终报价公开唱读,供应商可能根据其他方报价调整策略,导致价格博弈而非实力竞争。例如,A 供应商得知 B 的最终报价为 300 万元后,可能临时报出 290 万元,而非基于成本合理报价,背离采购初衷。

2. 保障评审独立性

公开唱标可能影响评审小组的客观判断。保密报价可让评审聚焦技术方案、服务能力等核心要素,而非单纯比价。如某智慧城市项目磋商中,供应商的技术创新性和运维方案质量比报价高低更具决定性。

 

三、如何平衡保密与公平?

1. 成交结果强制公开

尽管报价过程保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成交结果需在指定媒体公告,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主要标的等信息。例如,某高校实验室设备采购成交公告会列明中标方为 XX 公司,成交价 120 万元,接受社会监督。

2. 评审流程全程留痕

谈判 / 磋商小组需记录每轮报价及调整过程,供应商可通过质疑投诉机制核查流程合规性。如发现某供应商报价异常低,可申请查看评审记录,确保无违规操作。

 

四、实践中的操作细节

报价提交方式:最终报价通常以密封文件形式递交,由谈判 / 磋商小组现场拆封并记录,但不向其他供应商公开。

例外情形:若采购文件明确公开最终报价,则按约定执行(如部分非政府采购的企业自主采购),但需在文件中提前说明。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报价保密,是为了营造纯粹的竞争环境,避免价格信息泄露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而成交结果的强制公开与流程留痕,则确保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供应商需重点关注采购文件中的报价规则,在保密框架下以实力争取成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