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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招标或者政府采购项目中,在项目招标或采购完成,确定中标人之后,需要发出中标通知书。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不仅需要发出,而且对于未中标的企业,也需要发出未中标通知书。那么我国法律对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为确保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通知书只能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且无异议)发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不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对其他参与评分的未中标人,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排序及未中标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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