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文/剑鱼标讯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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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后,招标单位发现中标人不符合条件,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在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后,招标单位发现中标人不符合条件,这时候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参考一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律,这就是国家商务部制定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适用于中标前,原评标委员会可以纠正评标错误;但中标后,不能再适用第六十九条,而应当启动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因为中标后,错误的评标结果“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只能适用第一百零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来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