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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招投标活动中,会遇到一种极端的情况,那就是中标无效。见多了投标无效,但是对于中标无效,可能每个人的看法是不同的。通常来说,中标无效是对中标人违规行为的事后追究,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标人自己承担,不应累及他人,不应全方位的排查追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中标无效认定而非评标无效认定”,其本意就是不追溯有违规行为的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中标无效是中标人对其违规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错有其罚,不必重新判断中标人是否还具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认定中标无效后,评标结果依然有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是建立在认定评标结果依然有效基础上的规定。任何因为发生了中标无效情形而否定原评审结果或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的动议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置规定了两个选项,一个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一个是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对这条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点解读:一是废标不是中标无效的法定处置办法;二是由采购人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剑鱼招标友情提醒: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请注意,后者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采购人拥有选择顺延中标还是重新招标的权利,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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