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以实现骗取中标的情况有哪些?

文/剑鱼招标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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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在实际的投标过程中,投标方弄虚作假以实现骗取中标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剑鱼招标友情提醒:如果投标人在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如下行为,则可判定为骗取中标,并且要接受处罚: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等行为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