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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最低价中标的争议从未停止,甚至已经上升到国家级大型会议的讨论当中,在之前的时间里,一直都有政协委员们呼吁取消最低价中标,或者限制最低价中标,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最低价中标本身存在的问题很多,虽然看上去是一个合理合法的中标形式,但是有其带来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的后果一般都不是太好,远的不说,就是最新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西安地铁电缆”低价中标事件就是例证。那么为什么最低价中标的问题频繁出现?
最低价中标之所以带来诸多问题、广受诟病,就是因为放弃了这些前提条件,一味追求低价,导致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误用和滥用。有专家分析认为其原因是:需求不当、评审不严、追责不力。
一、需求不当。在最低评标价法中,实质性响应采购人需求是进入比价环节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的过程中不够严谨,那么就容易被供应商钻空子。甚至有的采购人责任心不强,在需求环节就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在拟定技术参数时听凭一家之言,最终供应商可以“正大光明”地用低劣产品来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结果采购人买到的货物既用不上,又退不了。
二、评审不严。判断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实质性响应”的标准,是采购评审的职责,如果让不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在评审环节蒙混过关,那么这些本身就具备成本优势的供应商就极易在价格比较中夺魁。实践中,专家不专、专家不公、专家不严等现象都是导致评审环节出现漏洞的原因。
三、追责不力。恶意低价给采购人带来最大的麻烦是履约问题,这意味着采购人合理设置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极为重要。如果违约条款设置不得力,供应商自然肆无忌惮。好的合同违约条款可以让供应商望罚止步,从而倒逼其在方案设计和投标报价中严谨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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