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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我国各种招标活动的惯例。招标方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是对招标方的一种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约束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的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期间无正当理由撤销或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同时,投标保证金还能防范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因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比较多,业内人士称之为“潜规则”。比如直接向负责人行贿,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等。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政府采购法》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过,该条也没有详细规定中标候选人弃标后,是否有权索要投标保证金,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这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管理规定得相对详细一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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