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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规定了招投标强制的招标范围,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各过程做了具体的规定,它改变了以往的供应采购模式,使得招投标过程更加具有法制性、制度性、程序性以及规范性。
但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过程,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也逐渐显现出相关法规建设不合理、不完善、不配套、不明确等问题。当然,除了建设工程行业之外,其他行业也有不少的问题,比如最低价中标就是其中之一。
《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规定也不明确、缺乏认定标准和界限,这就导致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最大限度的节资率,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
在适用时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引起行业恶性竞争,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导致类“柠檬市场”局面的出现,良者逐步退出投标和劣者胡乱投标。而即使有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未能启动价格认定程序,造成最低价中标。
根据知名招标信息服务平台,剑鱼招标订阅查询的信息可以知道,有关最低价中标的项目信息还是挺多的,这种看似正规,实则违规的情况对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那么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问题要怎么解决呢?
答案是取消“最低价中标法”。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作为评标基础。同时应明确规定根据当前市场,建立成本价确认机制,现行工程造价的价格体制和投标报价主要还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报价体制,各招标单位必须在标底允许的范围内竞争,这种价格体制与市场结合度低,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先进水平,从而形成不了真正意义的竞争。
由此应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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