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如何通过设定评标办法规范化投标竞争?

文/剑鱼君
2018-11-21
分享
微信好友 新浪微博 QQ空间
1
文章摘要:科学的评标办法和评审规则,不仅有助于实现招标人的实际需求,更能促进投标人之间公平公正地充分竞争。

科学的评标办法和评审规则,不仅有助于实现招标人的实际需求,更能促进投标人之间公平公正地充分竞争。

一、投标竞争规范化的依据

市场竞争规则是国家依法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是为相互竞争的各市场主体提供机会均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


二、评标办法的留白及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留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办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也可以叫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做了范围性的规定,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该条款还对评审因素做了笼统性说明,即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可见,在现行法律法规层面,对综合评价法评审因素及分值设定留有很大的空间。

2、不规范竞争的现象和问题

投标竞争尤其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标竞争的公平、公正性、社会认可度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对评分办法无可奈何的接受,对中标结果的不认可,对招投标公平、公正性的质疑。深究其成因,除了管理和程序性因素外,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二是行使评审权的专家。评标方法尤其是综合评价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随意性、任意性的现象,倾向于为某类投标人量身定做有之、脱离项目实际唯招标人意向制作有之、评分标准过于粗糙影响评审的有之、评审专家打分不负责任甚至带有倾向性打分有之。


在一些实行综合评价法的项目评审中,有的投标单位仅以毫厘之差的得分与首选中标单位失之交臂;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中以得分大幅度领先的绝对优势中标。如果认为“毫厘之差”是竞争充分的结果,“大幅度领先”是竞争不充分的结果,是有失偏颇的。比如,“毫厘之差”中标有时含有很大的幸运因素,只是一位评标专家对该投标单位技术标打了高分,从而拉高了总得分,使其成为中标的幸运儿。而与此同时,多数专家普遍打出较高分数的投标单位就与中标擦肩而过了。

从评标办法和评审方面看,投标竞争规则存在不够精细化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去反思竞争规则本身的公平、公正问题,以及竞争规则下可能出现的投机行为。

三、以项目评审逻辑,浅析存在的现象和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行综合评价法的中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竞争中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依据什么来评审、评审标准是什么、对什么评审、谁来评审、怎样评审(怎样打分、怎样计算分数)。这几个问题环环相扣,哪一个环节没有做到位,都可能影响到投标竞争和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1、依据什么来评审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投标文件做出的响应都是基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大体上可分两类:一是对商务性条款响应;二是对技术性条款响应。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需求明确、契合项目实际是关键性前提条件,这关系到投标文件响应程度和评标专家评审质量。

一份需求不够明确具体的招标文件,会使投标人不容易准确把握招标人的个性化需求,也会影响评标专家对项目的评审质量和对投标文件的比较。


2、评审标准

综合评价法的评分标准一般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而商务部分评分是客观性分数,除了投标报价格分,还包括一些商务性得分项,如业绩、相关证书、人员组成等。商务性得分项如果设定不合理,很可能会直接拉开投标单位的得分差距,如过多分值的证书得分项,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得分项,过多分值的业绩得分项。甚至设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得分项,如以投标单位注册资本金大小而划分不同等级进行加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投标竞争的实质,即围绕项目的实际需求来竞争。

3、对什么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根据上述规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规则是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工作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其中评标标准前面已述及,评标方法是指运用评标标准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

4、谁来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此条款,评标专家主要分为技术和经济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依据此条款,不能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独立对投标人的整个标书评审,还是按照专业分工后独立评审。


5、怎样评审

目前在招投标领域的法规规章层面,评审中打分以及如何计算分数尚无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乏存在利用评分规则投机的现象,比如在评审中采取明显偏向的打分,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破坏了投标竞争的公平、公正性。

四、规范化竞争的方向性思考

1、一定预算下的通用技术产品和服务招标采购方向:“互联网+”电子商城采购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在“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新形势下,基于在线商城采购的交易平台逐渐成形,并发展完善。对一定预算限额下的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招标采购人可以通过线上直接选择供应商。招标采购人也可以通过商城平台发布需求,供应商通过直接报价或者通过多次竞价,由系统自动完成交易,无须经评审。

2、对规范综合评价法中评审因素及评审的思考

1.以规范为基础,科学制定评审因素

适用综合评价法项目很多,有工程施工、监理、设计以及种类繁多的货物招标采购项目。有一些项目,如工程施工类、监理类以及安全生产生活设备和专用设备,有国家通用或强制的技术规范标准,还有一些招标采购项目,尚没有国家通用或强制的技术标准。

对于尚没用国家通用或强制技术规范标准的,可参照和企业标准、市场竞争规范,制定示范性招标项目通用评审因素。


2.通过专业化的行业招标采购协会,引领行业发展

而在招投标领域,虽然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协会,但尚缺少专业行业协会来引领各大行业招标采购的发展。“ 专业行业协会不仅可以引领企业有序竞争和良性竞争,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各大行业招标管理专业人才的成长和发展。特别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招投标,更需要有规范化的导向,以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落实国家的行业发展政策,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3.科学精细设定打分规则

除了规范化设定评审因素和行业协会的引领,还要细化评分打分的规则。比如项目评审分工配合的问题,再比如技术标由哪些专家来打分、怎么打分、怎么算分。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投标竞争中出现“逆向淘汰”以及投机取胜中标的现象。怎样设定打分规则,才能促进投标竞争向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让中标人赢的理所当然,让未中标人输的心服口服,这是深化招投标市场建设必须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