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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标投标法》在现实操作中,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诸多项目中,招标方或评标组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最低价中标,恶性竞争的乱象给各方带来诸多问题:
1、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
2、 最低价中标的滥用,对制造企业负面影响深远。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3、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与薪资待遇,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影响员工创新与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混乱,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4、最低价中标,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方面的费用会减少,高端人才的技术革新无法进行合理发挥,新产品、新工艺无法及时进行实施,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与国际高端制造同步发展。
5、最低价中标的错误使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一些不规范企业,以低价中标,技术水平与制造能力无法达到国标要求,产品质量低端,除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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