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8年招标投标改革之法规篇
文/剑鱼君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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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招标投标法》修改
国家主席习近平27日签署了第八十三号、八十四号、八十五号和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除此之外,《招标投标法》正在修订中,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和专家继续关注和支持修法工作,共同努力,配合政府出台一部符合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要求,适应招投标理论和技术新发展的行业大法。
第二、国家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发布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号令”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相应修改,修改内容即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删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