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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和评审是分离的,也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因此,资格审查错误并不能重新评审
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无论是合格的没进入评审阶段,或者不合格的混进了评审,都会直接影响中标结果、采购公正。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应予以废标。
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财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提请财政部门判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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