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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招投标项目的最后阶段,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需要对合同进行谈判。那么在谈判中,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合同价进行“议价”操作吗?
首先,在合同谈判和完成签约之前,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我国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指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所以按照规定,招标人是不能对合同价这样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和修改的。
如果中标供应商已经同意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适当让利,那么招标人可以按让利后的合同价款签订中标合同吗?在这类特殊情况中,中标供应商虽然同意对中标价作出让利,但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仍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价需要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果中标人以低于中标价签订合同,从长远来看,这对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交易秩序明显是不利的。
总的来说呢,为了保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在签订中标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是不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谈判的,以低于中标价签订的合同甚至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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