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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络专线租用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3年7月5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þ有    ¨无
2
项目预算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 985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3
项目采购内容
服务内容:
第一包:主用线路,采购预算为555万元;
第二包:广域网备用线路,采购预算为220万元;
第三包:互联网及辅助办公楼广域网备用线路,采购预算为210万元;
4
项目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29日
5
项目实施地点
吉林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
6
项目实施范围
吉林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
7
项目相关单位
需求部门:信息中心   
验收部门:信息中心
8
采购意向公开
þ本项目已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企业
¨本项目(第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þ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10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
意见反馈方式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罗立权、张展赫;
联系电话:0431-80500300/80500303

1. 项目概述
1.1. 项目背景
按照总局网络建设要求,为保证全省广域网系统、互联网业务、外联网业务和呼叫中心等应用系统运行需要,需租用电信运营商专线,实现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联网、互联网接入、外部门数据共享和呼叫中心业务稳定运行。
该项目为延续性项目,上一服务期合同金额为943.4万元,服务期限为两年(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项目中标供应商包括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建设规范,按照业务分类和冗余建设要求,该项目分为三包:
第一包:主用线路,采购预算为555万元;
第二包:广域网备用线路,采购预算为220万元;
第三包:互联网及辅助办公楼广域网备用线路,采购预算为21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局间主备线路采用两个不同运营商的线路连接,项目中第一包分别与第二包、第三包形成线路主备关系,不能采用同一家运营商,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投标供应商可兼投不得兼中。
1.2. 项目内容
保证全省广域网系统、互联网业务、外联网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等应用系统运行需要,租用电信运营商网络专线满足全省广域网(省局-市(州)局-县(市、区)局-税务所)、互联网、办公外网、外联网和数字中继业务应用需要,线路类型包括裸光纤、不同带宽的长途和本地数字电路、互联网接入线路和语音业务线路;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开通以上线路,确保全省税务系统业务应用开展,实施地点包括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所在地,并保证线路运行稳定,发生故障能够及时处置,避免影响业务应用。
2. 投标/响应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备资质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供应商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复印件);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5)★2023年以来不少于2个月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6)★2023年以来不少于2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7)★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原件);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承诺);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2.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相似或类似项目成功案例。
有以省级系统为中心发起的四级组网(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在投标文件声明专线资源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屯。
3. 项目需求
该项目共三包,各包具体需求详见附件。
4. 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4.1供应商需要提供参加本项目省、市(州)、县(区)三级架构的实施人员明细表,并且负责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关通信类资质,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提供资质证书)。
4.2质保期内免费上门服务。
4.3设备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修复,如果不能修复时必须提供整机替用。
4.4保证网络畅通,提供7×24小时快速响应;20分钟内电话响应等服务。
4.5如发生网络接入设备故障,承诺提供备机服务。
4.6参与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实施组织计划、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4.7供应商提供服务电话:要求列出省、市、县三级每级电路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8供应商保证按季度开展电路及设备的巡检工作。
4.9对于非网络提供商线路因素出现的申告,中标方负责配合排查,提供标准的线路测试报告,供需方尽早确定障碍点,做出及时处理。
4.10服务质量要求。除不可抗力外,发生如下事件将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
1.10.1数字电路: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2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2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4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50%;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6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7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8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100%。
4.10.2互联网专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0.5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2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1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50%;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2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75%;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恢复阻断累计超过4小时(含)减免该条线路当月租费100%。
5. 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5.1投标供应商对省税务局线路租用需求和网络状况的理解清楚明确。
5.2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
5.3投标文件中提供完整的实施方案,方案中需包括人员安排、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等。方案须完整、清晰、逻辑清楚。
5.4承诺提供2人次网络业务知识培训。
5.5承诺设置用户来访接待服务场地、投诉电话等方便用户对业务内容、服务期限等情况的查询和咨询。
5.6承诺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向他人提供用户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保护用户资料。
5.7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线路的开通及接入设备调试工作。
6. 验收要求
专线租费按照半年周期结算,每次结算根据专线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包括省局和各市(州)局分别出具专线运行情况报告后形成验收单,对于运营商原因造成我局运行风险的情况,按照售后服务扣款要求执行,并按照专线实际运行费用进行结算。
7.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无。
8. 其他要求
8.1保密要求
投标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获得数据及文档等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8.1.1投标人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8.1.2投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未经用户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项目服务场所;
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8.1.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8.1.4投标人应按要求与委托方签署保密协议,服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及网络安全承诺书。
8.1.5投标人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知识产权要求
采购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二次开发、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等)。除本项目工作所须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采购人的商标、标志、数据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
投标人需保证在本项目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
投标人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8.3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对以下内容逐一承诺(格式自拟):
8.3.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采购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中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通知文件互联网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2093/content.html
8.3.2信息化项目使用的供应链产品提供要满足国家网络安全规范和认证要求。
8.3.3中标人要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均要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8.3.4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8.3.5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中标人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8.3.6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描、渗透测试、源代码审计、基线核查)。
8.3.7应用系统上线前,中标人要提交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安全测试报告、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供应链安全自查报告等。
8.3.8采购人要对中标人方参与项目人员开展背景审查,中标人需项目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和个人均签署保密协议、网络安全承诺书等。
8.3.9中标人应配置独立的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且不与互联网链接。严禁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
8.3.10中标人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不得利用产品和服务的使得条件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技术支持服务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8.3.11中标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8.3.12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8.3.13中标人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8.4 付款方式
专线租费按照半年周期结算,每次结算根据专线实际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包括省局和各市(州)局分别出具专线运行情况报告后形成验收单,对于运营商原因造成我局运行风险的情况,按照售后服务扣款要求执行,并按照专线实际运行费用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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