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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重庆中法供水给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3年度重庆中法供水给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通知(NO:01)
各潜在投标人:
2023年度重庆中法供水给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次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总报价: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为贵单位选择价格更优的供应商;建议: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答: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不作修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供货能力:提供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最高得2分。为贵单位选择产品在市政供水行业的优质供应商;建议:取消产品限制(液体聚氯化铝)只要求产品是聚氯化铝,不分(液体、固体),更为合理。
答: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供货能力不作修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3)技术评分评审标准※号条款1盐基度85.0%-90.0%与第四章合同协议书生产材料采购合同17补充条款17.3合同期内供货材料,须满足下表:盐基度/%75.0
~ 90.0、附件二:液体聚氯化铝到货验收标准2供应商质量检测报告盐基度/%75 ~ 90、3产品质量(中心实验室检测)产品各项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
15892)相关要求,其中盐基度满足75.0%~90.0%、第五章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2023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技术要求※2.1.2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盐基度/%75.0 ~ 90.0。根据上述要求,贵单位所需产品是执行:盐基度/%75.0
~ 90.0吗?请明确。"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盐基度要求必须满足75.0%-90.0%,不能满足则废标;盐基度如果能达到85.0%-90.0%,则按技术评分表得分。
问题二:"1.问:第一章招标公告3.4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意一年投标产品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达到8000吨。贵单位产品的采购量为固体聚氯化铝100000kg(100吨)、液体聚氯化铝14100000kg(14100吨),时间为:2年的需求量,每年固体聚氯化铝50000kg(50吨)、液体聚氯化铝7050000kg(7050吨);招标人所提条款的门槛过高。建议:降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销售数量。
答:本次采购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但使用量按照一年量估算,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3(2)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业绩:2020年、2021年、2022年,投标人的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每年均达到10000吨得2分,每年均达到12000吨及以上得4分;贵单位产品的采购量为固体聚氯化铝100000kg(100吨)、液体聚氯化铝14100000kg(14100吨),时间为:2年的需求量,每年固体聚氯化铝50000kg(50吨)、液体聚氯化铝7050000kg(7050吨);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所提条款过于明显。建议:降低得分条件;2020年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任意一年的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达到8000吨得2分,达到10000吨及以上得4分;
答:本次采购合同有效期为两年,但使用量按照一年量估算,按招标文件执行。
3.问:第五章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2023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技术要求※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据了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要求生产企业将所投产品送样做卫生指标检验报告,送样做卫生指标检验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同时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中,完全含盖了所有卫生指标;建议:※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答:要求必须提供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4.问:第五章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2023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技术要求※2.1.10投标人应严格控制货品质量,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不得因净水剂聚氯化铝在合理的投加量使用时使出厂水铝离子含量超过我司内控0.1mg/L限值。投标人需要提供承诺函还是其他的材料来满足本条款。""※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招标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试验是病原检测试验,是对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的,而非对项目招标提供技术支撑,请问招标人有什么依据需要投标人提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
答:要求必须提供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问题三:"招标人提出③因数量为暂定量,不排除有修改;供货过程中供货方不得因为供货数量与合同不相符而提出任何异议,更不能以此为由调整单价,否则将取消合同;投标人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进行报价,但招标人若不限制一个最低供货数量,这样对中标人太不公平,况且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招标文件的暂定数量,若实际供货数量远远低于招标的暂定数量,对中标人也不公平。"
答:此条在投标报价中是明示投标人把上述风险点自行考虑、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
问题四:"第三章  2.2.3(2)业绩2020年、2021年、2022年,投标人的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每年均达到10000吨得2分,每年均达到12000吨及以上得4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合同未体现销售的数量,须提供购买方的销量证明(证明上须加盖买方的单位法人章),提供税控系统导出的该项目年度销售发票清单和开票金额最大的前五张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含商务部分中。】质疑内容:为保证业主单位通过此次招标,选择到更优质的供应商,建议将2020年、2021年、2022年,投标人的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每年均达到10000吨得2分,每年均达到12000吨及以上得4分;更改为:2020年至今任意一年液体聚氯化铝达到10000吨得2分,任意一年液体聚氯化铝达到12000吨得4分。"
答:此条为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第三章  2.2.3(2)供货能力提供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该项目的用户证明及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商务部分中。】质疑内容:能否将“第三章 
2.2.3(2)供货能力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最高得2分。”更改为:第三章  2.2.3(2)供货能力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最高得2分。"
答:此条为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第五章※2.1.10投标人应严格控制货品质量,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不得因净水剂聚氯化铝在合理的投加量使用时使出厂水铝离子含量超过我司内控0.1mg/L限值。质疑内容:请问招标人,投标人用产品质量承诺的方式响应此技术要求是否可行。""第五章※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质疑内容:建议将第五章※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更改为: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所投产品的卫生指标检验报告均可。"
答:要求必须提供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第三章  2.2.3(2)供货能力提供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未提供得0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该项目的用户证明及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商务部分中。】贵单位的产品既使用液体聚氯化铝也使用固体聚氯化铝,但是供货能力只要求市政供水行业液体的业绩来证明供货能力,故意排除固体,有为潜在投标人特设条款之嫌,建议招标人设置为市政供水行业水处理规模10万吨/日及以上,固体或者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1分;提供规模20万吨/日及以上,固体或者液体聚氯化铝销供货业绩一个得2分。"
答:我司主要采购的材料为液体聚氯化铝,此条为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三章  2.2.3(2)业绩,2020年、2021年、2022年,投标人的液体聚氯化铝销售量每年均达到10000吨得2分,每年均达到12000吨及以上得4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合同未体现销售的数量,须提供购买方的销量证明(证明上须加盖买方的单位法人章),提供税控系统导出的该项目年度销售发票清单和开票金额最大的前五张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含商务部分中。】请问投标人:为了使更多潜在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引入价格竞争,建议将该条款调整为2020年至今任意一年液体聚氯化铝达到10000吨得2分,任意一年液体聚氯化铝达到12000吨得4分。"
答:此条为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第五章 2  采购要求※2.1.10投标人应严格控制货品质量,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不得因净水剂聚氯化铝在合理的投加量使用时使出厂水铝离子含量超过我司内控0.1mg/L限值。请问招标人:该条款,我司应该如何响应,是提供检测报告还是承诺书。如果是检测报告,国家质量检测部门只按照国标进行检测,贵单位要求的内控指标不能体现在检验报告当中,除此之外,质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只能判定能否达到国家标准,不能判定能否达到贵单位的内控标准,请问该条款所要求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以及不得因净水剂聚氯化铝在合理的投加量使用时使出厂水铝离子含量超过我司内控0.1mg/L限值,我司应该通过什么材料才能证明。"
答:承诺书。
"第五章 2  采购要求※2.1.4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请问招标人:根据我司了解,重庆市疾控中心已不接受市场上的样品的送检,但我司可以提供第三方具有CMA资质的所投产品的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也可以证明产品的质量,故投标人提供第三方具有CMA资质的所投产品的卫生指标检验报告可否认可。"
答:要求必须提供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或相关CMA资质认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所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所投产品卫生指标检验报告。
问题八:"质疑内容:第一章 3.5提供生产企业该项目的备案证明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或批复以及安全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或验收批复。请问招标人:贵单位要求提供的安全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或验收批复,但我司持有的则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两者只是在名称上有所差异,效力上是一致的,请问贵单位是否认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同等有效"
答:同意。
问题九:致招标人因地区省份之差异不同区域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类批文名称亦存在差异,本单位所在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经向相关单位询查与贵招标人所要求的《安全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或验收批复》,仅名称不同但实际效力一致。我司在本次投标中如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望解答。
答:满足。
问题十:贵单位招标文件 3.8.2: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由于部分处罚只载明了处罚内容及处罚起始日期但未注明处罚期限。此类没有注明处罚期限的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以我单位理解处罚期限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请予以答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原文:“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期限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为准。
 
招标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日
 
2023年度重庆中法供水给水净水材料聚氯化铝采购及服务答疑补遗通知1103(发布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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