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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项目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编号:RLHBZB2022-016)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亦水市交观诸输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融乐恒邦招标八滩存限公刁
日 期: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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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9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03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105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106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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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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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1、招标条件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已由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遵市发改审批交通<2022>47号批 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已由遵义市交通运输局以遵交建复<2022>23号批复,项目业主为赤水市交通 运输局,建设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及地方政府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RLHBZB2022-016
2.2建设地点: 复兴村、红花坎、新河村、老河坝、高石坎
2.3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标准:(一)项目全长7.574公里,起点位于赤水市复兴镇南侧,起点桩号K0+000, 与G546成T型交叉,经红花坎、金 鸭子、老河坝、高石坎,在王家嘴附近下穿仁赤高速,于观 音寺附近 与赤水大道平面交叉,项目终点与月亮田收费站顺接,终点桩号K7+079.903(长链494.149米)。(二)技术 标准。项目按照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造,设 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8.5米/12米,路面采用沥青 混 凝土结构,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其它技术指 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有关规定执行。
2.4计划投资: 约7400万元;
2.5计划工期: 480日历天;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界定全部内容;
2.8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 / 个,近三 年项目经理完成类似业绩 / 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和垫资能力,其 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公路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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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2022年 月日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 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录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4.3电子招标文件费免费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时分,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省·遵义市)(网址HTTP://220.197.200.182:88/ZYHY/)。
5.2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贵州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和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赤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 遵义市赤水市之江路
邮 编: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融乐恒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工业大道元甲灯饰 展厅2楼
邮 编: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监督部门: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电 话:0851-28222328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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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名 称:赤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赤水市之江路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2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贵州融乐恒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工业大道元甲灯饰展厅2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项目名称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1.1.4 标段建设地点 复兴村、红花坎、新河村、老河坝、高石坎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界定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4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 12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4 月 18 日 具体开工、竣工时间以中标人与招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为 准
1.3.3 质量要求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执行。
1.3.4 安全目标 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各项生产、施工任务 的顺利完成。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见附录 6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见附录 7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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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 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 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 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 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不召开
1.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 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不要求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 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http://ggzyjy.zunyi.gov.cn/)向招标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 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 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http://ggzyjy.zunyi.gov.cn/)向招标人提出。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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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在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登陆 系统查阅或下载。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1.2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其增值税税率为9%,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9%。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参照营改增前的 计价依据执行。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 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 程量清单
3.2.2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3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否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58 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一、递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银行转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 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遵 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 入14位缴费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门 户网站:http://ggzyjy.zunyi.gov.cn/ 会员系统: http://220.197.200.182:88/ZYHY/)缴费后,至招标文件领 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 态。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 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 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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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 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 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 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 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4)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 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 务平台在线申请开具电子保函,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可直 接下载及打印电子保函,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当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出现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 退还的情形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在线通 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索赔。 (6)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具体内容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贵州省·遵义市)发布的关于“遵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承诺函的通知”执 行。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 未中标人。(2)对中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 任选其一均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 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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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 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 工合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 保证金。
3.4.2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1) 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 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 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并扣除招标人 汇款手续费; (3) 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3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1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2019年至2021年任意一年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无 □有,具体要求: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一份(.ZYTF格式,在遵义市公 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 一 份(此 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 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 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 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 标会场备用,不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叁份。
3.7.2 装订的其他要求
3.7.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电子标,开标前不要求纸质文件
3.7.3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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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 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 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 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 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 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 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 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 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 工组织设计。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 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 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 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 关信息进行屏蔽。
4.1.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4.2.1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密匙在规定 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遵义市政务 服务中心大楼9楼)。
5.1.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贵州省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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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sztb.gov.cn/notice/)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 交易服务平台首页(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上发布
5.2.1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 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 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 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 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 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 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 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 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 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
6.2.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 织设计、主要人员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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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与招标公告同步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 无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
7.3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 发出的形式 书面形式
7.4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及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公告期限: 3 日
7.5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现金转账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本标段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与方式:工程开工后30日内一次性无 息返还。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电 话:0851-28222328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 1、“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 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 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 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 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 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 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 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 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 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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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 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 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查询。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到的合 同为准。
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支付中标金额2%的履约 金,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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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 / 个,近三年项目经理完成类似 业绩 / 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为2019年至2021年任意一年。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类似项目是指:公路工程项目 / 万元以上; 近三年企业完成类似施工项目业绩(公路工程) / 个,近三年项目经理完成类似施工项目业 绩(公路工程) / 个。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未受到省级或项目备案地司法部门或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 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6.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 大影响。 7.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8.投标人近三年内(2019年至今)未曾有因质量、安全、违约、骗取中标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未处于投标活动的处罚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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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人 具备公路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 以上(含贰级)、具备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B类)。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 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 目撤离)
项目总工 1人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 以上职称,从事项目管理经验6 年以上。具备交通运输部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考核证(B类)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施工员 1人 具备施工员上岗资格
质量员 1人 具备质量员上岗资格
安全员 2人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材料员 1人 具备材料员上岗资格
资料员 1人 具备资料员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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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
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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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信誉度和垫资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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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对此自行承诺,承诺函放入“其他资料”中);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 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 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 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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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 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 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 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 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 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 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 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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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 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 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 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 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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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 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 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 子文件(光盘或 U 盘),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 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 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 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 人提供的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 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 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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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 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 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 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 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 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 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 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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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信誉等要求。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 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 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 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 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 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 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 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 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 量”“项目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 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 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 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 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合格证书 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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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 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 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 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 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 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要求,形成XML 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XML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 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 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 盖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 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 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投标文件将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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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处理。暗标文件封面的面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 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 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 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需上传至业 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 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一份給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 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CA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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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 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 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递交的顺序对电子投 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最高限价者为废标;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 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开评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光盘模式开标;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超出最高限价者为废标;
27
(7)评标基准价采用拦标总价乘(1-下浮值F%)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 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 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 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 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 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 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光盘开评标时,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 件的。
5.5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 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28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 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对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前三名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 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 %。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 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 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30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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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投标人 验证情 况 投标报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质量承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 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投标控制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32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
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
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
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3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1.
2.
.....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4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
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总工:(姓
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5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5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 名 称 )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
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6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
工招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号补遗书,正文共页),我方已
于 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7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 定中标人: (1)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3)„„
2.1.1 2.1.3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 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 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 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 (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 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 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38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7)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 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 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 况。 (8)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 (9)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时限。 (12)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 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

39
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如有)。 (4) 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3.2.6 项要求。 (7)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 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 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
2.1.2 资格评审标 准(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 (7)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 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 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1) „„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40
2.2.1商务及技术 文件评分分 值构成(总分 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主要人员: 35 分 财务能力:10分 履约信誉:15分
2.2.3 报价文件详 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3.2.4 通过商务及 技术文件详 细评的投标 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通过详细评审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2(1) 施工组织设 计 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 置及规划 5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4个等级进行评定:“很好”计分值的90%~100%,“较好”计分值的80%~90%,“一般”计分值 的70%~80~,“较差但可行”计分值 的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 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 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 值的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主要工程项目的 施工方案、方法与 技术措施 5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 保证措施 5分
工程质量管理体 系及保证措施 5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 系及保证措施 5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保证体系及保 证措施 5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 护保证体系及保 证措施 5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 防范,事故应急预 案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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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主要人员 3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 格 15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5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 格 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
其他人员 10分 资料员、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检)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否则得0分 (提供相关岗位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为佐证材料)
其他因素25分 财务能力10分 财务能力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0 分,不满足得0分
履约信誉 15分 近三年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不 良记录)以投标承诺函内容或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证明材料, 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得10分,未 提供得0分;近三年未收到任何行政 处罚(或不良记录)且不能提供承 诺函或证明材料得0分。 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不拖欠农 民工工资承诺书得5分,不提供得0 分,格式自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 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 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 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 告中作出说明。 (2)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42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 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评审标准 2.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
2.2.1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3.5.6项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
43
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① 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② 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③ 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 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5) 通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 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 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报价文件开标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报 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 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
44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②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 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 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③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 的工程数 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 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 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 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 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a.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
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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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
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
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
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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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评标结果
(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 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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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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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供参考,以最终甲乙双方签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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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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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1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 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 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 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 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52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 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 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 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 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 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 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 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 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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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 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 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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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 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 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 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
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 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 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 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 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 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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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 项工程;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 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 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 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 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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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 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 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 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 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 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 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 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 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 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 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 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 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 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
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 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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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 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 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 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 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 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 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 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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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 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 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 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 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 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 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 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 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 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 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
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 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 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 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 4.3.6 项、第 4.3.7 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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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 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 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 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同时 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 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 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 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 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 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 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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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 按第 15 条约定 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 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 生的一切费用。
(2)如果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在图纸中直接指定了取土场和弃土场位置,且作为投标人投 标报价的依据,则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规定进行调整。
(3)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 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 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 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 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 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 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 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 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 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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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 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 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 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 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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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 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 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 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 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 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 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 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 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 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 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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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 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 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 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 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 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 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 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 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 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 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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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 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 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 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 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 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 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 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 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 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 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 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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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 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 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 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 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 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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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 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其他自然情况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或者其他自然情况 造成的工期延误。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 控制。除第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 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 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 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 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 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 承包人 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 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 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 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 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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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 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 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 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 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 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 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 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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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 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 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 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 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 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 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 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 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 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 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 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 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 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 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 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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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 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 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 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 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 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 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 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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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 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 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 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 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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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 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 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 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 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 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 并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 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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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 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 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 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预付款 17.2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 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 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 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 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 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 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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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 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 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 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 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6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租赁使用权 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 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 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0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 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
本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 出具保 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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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 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 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 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 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 交工结算
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5 天内。
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 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 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0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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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 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 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验收 18.3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 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 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 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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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 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 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 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 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 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 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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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 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本项目规费按实际产 生发包人按实支付,所以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 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 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其他保险 20.5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60 天内。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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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 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 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 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 合同工程 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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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4 项约 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 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 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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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0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
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 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 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 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 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 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
81
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 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 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 专用合同 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 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 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 定 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
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
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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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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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
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 包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 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 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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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是或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 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或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 率: ‟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① 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② 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 10%签约合同价。
③ 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 70%~75%,最低不少于 60%。
④ 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 0.30.5 倍计算,我国可按 0.20.3 倍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⑤ 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⑥ 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⑦ 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 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 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 包人自行确定。
⑧保修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年。
8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7.1 计量
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 金,具体约定如下:
22.2发包人违约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8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87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
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
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 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
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 88
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
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89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 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 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工单位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 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 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90
3.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 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 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 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 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
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91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 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 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 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 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 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 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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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 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 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3.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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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 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 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 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94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
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 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 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 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161
95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
(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
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61
96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
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
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
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
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
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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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 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 为了促进 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 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 结算户;
(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 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 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 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1) 按照
工程款;
(2) 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 乙方 改正为止;
(3) 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 甲 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 权益 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 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 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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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 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 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 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 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 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 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 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 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 有权拒 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 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 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 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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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 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 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 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 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 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 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 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 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 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 也不免除承包 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 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 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 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 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 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101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 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 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3.计日工说明
3.1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一并理解。
(2) 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 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 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 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 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 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 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 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 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 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 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 工作台、脚 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102
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 3.2 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 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 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1) 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 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2) 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3) 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计日工施工机械
(1) 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
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 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 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 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 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4.其他说明
103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
(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详见国家标准文件)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详见国家标准文件)
第 四 卷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
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11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资料
11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
遗书第 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
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
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
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 不存在招标文
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
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13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1 缺陷责任期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1 质量保证金金额
12 保修期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16.1.1 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17.4.1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 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 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 的优惠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114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 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定值部分 A
变值 部分 人工费 F01 B1
钢材 F02B2
水泥 F03B3
„„ „„ „„ „„
合 计 1.00

115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
制版签名代替。
1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117
三、施工组织设计
118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119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 方案、方法及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20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 度 年 年 年
主要工程项目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3.路基填筑
4.涵洞
5.通道
6.防护及排水
7.路面基层
(1)底基层
(2)基层
8.路面铺筑
9.路面标志标线
10.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2)墩台工程
(3)梁体工程
(4)梁体安装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11.隧道
12.其他
121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季 度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图例: 100
施工准备 90
路基填筑 80
路面基层 70
路面面层 60
防护及排水 50
涵洞及通道 40


122
桥梁下部工程 30
桥梁上部工程 20
隧道 10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123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季度 进度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100 90 工程完成 80 的百分比 (%)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124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人, 各 种机械台)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 (数量、每周) 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 (周) 生产单位总数 (个)
1 特殊路基处理 km
2 路基填筑 3 万 m
3 路面基层 2 万 m
4 路面面层 2 万 m
5 路基防护及排水 km
6 涵洞
7 通道
8 桥梁基桩
9 桥梁墩台
10 梁体预制安装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125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
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26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27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 积(m 2)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用地位置
菜 地 水 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桩号 左侧 (m) 右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128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 电 位 置 计划用电数量 (kW.h) 用途 需 用 时 间 备注
左或右 (m) 年 月至 年 月

129
四、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30
五、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 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 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 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 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1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32
(三)近年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单位
一、注册资本万元
二、净资产万元
三、总资产万元
四、固定资产万元
五、流动资产万元
六、流动负债万元
七、负债合计万元
八、营业收入万元
九、净利润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2. 总资产报酬率%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4. 资产负债率%
5. 流动比率%
6. 速动比率%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 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3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4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
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5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 职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 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6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①
姓名 年龄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的要求。
137
(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①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 职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 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备 注


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七)中所列人员相一致。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8
(九)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①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 格 国别产 地 制造年 份 额定功 率(kW) 生产能 力 数量(台) 预计进场 时间
小计 其 中
自有 新购 租赁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的要求。
139
(十) 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①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的要求。
140
六、其他资料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 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 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 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 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不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 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 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 性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 证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的失 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 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 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41
赤水市复兴至月亮田公路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42
目录
调价函格式(如有)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43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
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
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44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 单表 5.1~表 5.5)。
145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月)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累 计
金额(元)(%)金额(元)(%)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 ~ 3
4 ~ 6
7 ~ 9
10 ~ 12
13 ~ 15
……
……
缺陷责任期
小 计100.00
投标价:
说 明

注: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 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146
附篇 规范性文件
147
附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
“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
为树立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清正、行业清廉、政务清明的形象,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和要 求,经厅党委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施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
一、严格执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
1、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或授意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向项目参建单位介绍施工队伍。
2、严禁招投标监管及工作人员、代理机构人员泄露招标投标保密信息,或为投标人围标串标提 供便利。
3、严禁项目管理人员为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提供便利。
4、严禁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人员为特定关系人向项目参建单位推销推介工程和建设物资。5、严禁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特定关系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
6、严禁项目管理人员为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和施工单位逃避监管提供条件。
7、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申报、审批或擅自进行设 计变更。
8、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发包人员在工程计量支付等审核审批时收受施工单位好处。
9、严禁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人员通过领取加班费或辛苦费等 方式收受施工单位好处,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或与项目参建单位人员进 行赌博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严禁项目业主安排本单位被举报查实的对项目参建单位“吃拿卡要”人员继续从事项目管理 工作。
二、严格执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
1、不准为路政、运政、海事执法对象提供内部信息以帮助其逃避执法检查和处罚。
2、不准在路政、运政、海事执法中以罚代管。
3、不准以办理月票、季票或年票的方式收取罚款、赔补偿费。
4、不准接受客运线路牌申办人请托。
5、不准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改善路、站、港、车、船等行业窗口服务质量的合理要求整改不力。
三、严格责任追究“三个一律”
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本系统履行公务的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重或严重但未触犯刑律的,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 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
148
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轻微或一般的,给予组织处理。其中:领导干部当年个人年度 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不力、本单位本部门连续发生腐 败问题视而不见、查处不严的主要领导及相关班子成员,严格责任追究;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再从事项 目管理工作。
3、对项目设计、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咨询、施工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一律由厅业务监督部 门和项目业主列入“黑名单”,在全省交通建设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规定其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 得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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