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环西丽湖(混凝土)、富安东路(水泥)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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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环西丽湖(混凝土)、富安东路(水泥)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环西丽湖(混凝土)、富安东路(水泥)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EJ-2024125) 1. 招标条件 1.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款项实行按月集中支付。本次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已确定,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 1.2.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见附件一。 2.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五、六。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 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注册; (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 (3) 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售。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客服热线400-6010-100)。 4.2 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4年3月13日10:00起至2024年3月19日10:00。潜在投标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购买标书和平台响应相关的所有工作,招标文件售卖期间需在鲁班网上响应,如未按时完成,后果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线上开标方式。本次物资招标一包一投,投标人按包件分别编制投标文件。 5.2投标保证金缴纳付款凭证(打款时备注:招标编号+包件号+投标保证金)、投标申请表(附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投标联系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客商申请所需信息(附件四)扫描件请于开标前发送至招标人邮箱。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相应的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同时投标多个包件,需一包一汇,不允许合并汇款。 5.3本次采购实行全线上投标和开标。供应商须于2024年3月25日10: 00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对应包件上传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PDF文档)1份、投标文件电子版(Word文档)1份、订货明细表1份(EXCEL文档)等,并在鲁班网上进行报价。投标电子版投(可复制其内容和信息,无需签字盖章)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内容一致(上传投标文件等需进行安全检测会导致文件上传失败;网站如遇数据量过载,可能发生延迟或无法上传情况)。鲁班网上报价总价需与投标文件含税投标总价一致;投标人设置线上投标报价自动解锁,线上唱标完成后请投标人线上签字确认。 5.4未按时上传投标文件或未在电商平台报价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即使已送达纸质投标文件且开标完成)。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 组织单位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3551807924 采购单位联系人:环西丽湖-温健洪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富安东路-张常:15891726916 邮 箱:2539519817@qq.com 账 户 名: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账 号:51050188513600000603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 联 行 号:105651001121 2024年3月13日 附件一 物资招标项目概况
附件二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二)
附件三 投 标 申 请 表 招标编号:
附件四
附件五 需求明细表1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ZTEJ-2024125包件:HNT-01
注: 1.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2.结算单价实行浮动单价结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允许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付款条件: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每月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结算货款的80%;签订封账协议后24个月内支付至结算货款的100%。每月结算材料款支付以此类推。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信用证或供应链金融(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邮储电子保理、应付账款反向保理等)等方式支付。 4.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5.报价说明:本次投标报价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2023年12月价格信息中泵送混凝土为基准进行报价,具体信息价如下:
需求明细表2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ZTEJ-2024125包件:SN-01
注: 1.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2.结算单价实行浮动单价结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允许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结算单价=网价+综合单价(X值) 网价的核算方法:在供应期内《数字水泥网》(www.dcement.com)公布的交货当日深圳水泥市场参考价中PO42.5袋装水泥价格为采购物资的网价。 3.付款条件:每月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结算货款的65%;60日内向乙方支付结算货款的25%;剩余结算货款的10%在质保期(质保期为6个月,自最后一批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1个月内支付完毕。每月结算材料款支付以此类推。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方式支付。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 4.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5.报价说明:为便于计算总报价,投标报价时招标人统一设定虚拟网价为455元/吨,虚拟网价仅作为投标报价表合计总价的计算依据,不作为将来中标后的合同结算依据。 附件六 技术规格书 一、混凝土(HNT-01) 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 14902-20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要求;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要求;混凝土泵送要求必须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 。除此外,还应符合项目施工工艺有关规定要求。 二、水泥(SN-01) 1.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1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水泥及矿物掺和料的技术要求除满足国标GB175-2007的相关规定以及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中的相关规定: 低碱水泥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1.2碱含量 高性能混凝土用低碱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满足普通硅酸盐水泥上述性能指标外,碱含量不超过0.60%。 3.生产厂家要求。 投标人供应的产品必须生产厂家、品牌、产地,必须为原厂生产,禁止使用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品牌或翻新的材料、一经发现按假冒伪劣材料处理,供方应按该合同约定使用材料总价的2倍向甲需方支付违约金。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质量保证期。 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5.包装。 防潮袋装,其它要求按国标GB175-2007执行; 6. 出厂试验报告必须包括: 比表面积、烧失量、游离CaO含量、氧化钙、MgO含量、SO3含量、Cl-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碱含量、助磨剂名称及掺量、石膏名称及掺量、混合料名称及掺量、熟料C3A含量等项目。 7. 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7.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7.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7.3 运输:水泥在运输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装运,不得混杂。 8. 验收标准。 水泥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实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袋装水泥数量判断标准遵照GB175-2007规定,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得少于990kg。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方验收单位与卖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