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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医院院内公开招标公告——外检信息系统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经重庆市人民医院2023年第31次院长办公会同意立项,通过在重庆市人民医院官方网站组织院内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合同服务方。
一、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名称:重庆市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118号
(二)项目金额
项目最高限价:19万元
(三)项目期限
合同签订后90日内完成。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格条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书面承诺方式提供佐证)
(五)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提供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则不需要提供)。
以上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分别密封于投标书正本副本中向招标人提交。
(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 16日10时至2023年 11月 22日16时(逾期失效)。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
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2023年 11月16 日至2023年11月22日,每日工作时间(8时至11时、14时至16时),在招标人两江新院医学装备处办公室1(门诊二楼口腔科旁),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拒绝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亦不予接收。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投标文件1正1副,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骑缝章),并注明投标业务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如果未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误投不负责任。
2、开标时间及地点:暂定2023年11月(具体时间及地点直接向投标人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招标人两江新院
(八)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及定标办法
1、评标程序:确定开标定标会议时间后,邀请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开标、评标及定标。
2、评标方法:最低价评审法。
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院内公开招标(最低价评审法)文件》,竞价产品(或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和商务要求;否则,丧失中标资格。招标文件中如有“拟签订合同需洽商的主要条款”除外。
②投标人的报价分为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丧失中标资格。第一次报价制作在投标文件里向招标人递交;第二次报价是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后,当场在由招标人准备的“第二次报价单”上填写本项目的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第一次报价的价格,否则,丧失中标资格)及优化的差异性表述,填写完毕后交由招标人采购工作组进行合议。
③“第二次报价单”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并依次排序候选;相同报价时,优化的差异性表述“最优”者被暂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招标人采购工作组将采购排序暂定结果向医院决策会议进行请示。
④根据医院决策会议结论,确定中标人并在医院官网进行公示。
(九)其他
1、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渝财规(2020)13号)文件规定,本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而由招标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2、针对本《院内公开招标文件》及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理解歧义和一切疑问,解释权均归招标人行使。
3、投标人应保证其《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承诺》、《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投标文件所作承诺及现场承诺的真实性;否则,招标人任何时候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中标人须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标人制作及成果交付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因中标人合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因中标人合同行为造成的各种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在中标人履约过程中、因中标人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投诉、任何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及承担,均由中标人自行应对和负责。
5、凡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63390109
二、技术需求
(一)总体要求
系统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外检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遵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和“从上而下设计、从下往上实施”的思路,通过各系统间无缝联动方式将其有效的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之成一套整体的、全方位的管理系统。
1、总体设计、统筹兼顾
在系统总体设计中,充分考虑外检信息系统的集成性、开放性、扩展性、兼容性、先进性,以顶层设计统领全局,不仅要实现与平台的互相联动、共享数据,同时也要实现与今后系统扩容、纳管等问题。
2、统一管控、相互集成
既保障本系统的统一管控,也要兼顾子系统的独立运行、其他子系统协同工作、联动防范,构成一个完整的平台系统。
3、业务联动、全面监管
统筹全局,与检验和病理系统无缝联动,具有互操作性,可进行相互协作实现智能管理系统的目标;对各智能管理系统进行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的能力。
4、全院集成、智慧互联
在保证本系统集成性的同时,本系统需按照重庆市人民医院统筹规划建设要求,无条件接入智慧医院数字底座及中台,接受全场景智慧医院综合管理平台的全面管理和调用。本平台采用模块化体系建设,保证数据全面融合,应用及管理权可以集中调度。各项功能需进行技术验证和测试。
5、架构先进、部署灵活
本系统的架构要符合主流、先进的思想,支持云化、容器化的运行环境。系统在部署时能够满足医院的实际现状,采取灵活多样的部署模式,保证系统部署完成后能够稳定运行且满足要求。
1.1 (二)建设功能清单
序号
功能名称
具体要求
1
综合管理平台
平台采用B/S架构,基于开放式开发平台,采用模块化开发,支持分布式部署。兼容主流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不允许使用CentOS及衍生版本系统)。整个管理平台支持信创适配,能够在主流的国产化操作系统、服务器、数据库和中间件上运行。
2
检验管理
1、实现与院内LIS系统数据互通,包括检验项目、标本类型、价格等
2、实时显示标本状态
3、标本使用条码进行管理,并与LIS系统互通
4、送检单位信息支持传入LIS系统
3
病理管理
1、支持与院内病理系统数据互通,包括检测项目、标本类型、价格等
2、支持实时显示标本状态
3、标本使用条码进行管理,并与病理系统互通
4、送检单位信息支持传入病理系统
4
基础字典管理
1、外检系统检测项目名称支持自定义,方便基层单位选择,通过映射关系与院内系统的数据进行互通
2、基础字典定时同步,支持手动同步功能
3、申请单项目支持个性化定义和排列
4、基础字典维护支持多种价格维护功能,满足个性化统计需求
5
权限管理
系统支持送检单位登录账户维护及权限管理,并配置独立的访问权限,支持对申请项目进行授权使用;各送检单位仅能查看本账号申请的检测信息;同一个送检单位支持创建多个登录账户
6
管理功能
1、支持对送检单位进行维护,支持进行账户及权限管理
2、支持对送检信息进行组合条件查询,实时掌握标本状态和各送检单位情况
3、支持多个授权管理员账户,通过权限管控,实现检验科、病理科管理和查阅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4、提供详细的系统日志及业务操作日志
7
报告管理
1、报告模板与检验和病理系统保持一致
2、报告支持延时发布功能,支持按项目定义延时的时长,检验和病理报告支持撤回及重新发布的功能
3、送检机构可以方便快速的在本地进行报告查阅和打印
4、医院端支持查询送检单位对报告的查阅和打印状态
5、外检系统报告支持一定的防伪功能
8
统计功能
1、系统支持个性化的统计功能并自动形成报表
2、支持按项目或送检单位进行统计查询,并根据权限控制统计范围
3、根据送检单位设置可查阅计费信息
9
支撑平台
提供支持本系统运行所需的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存储、前置服务器等资源,保证本系统高效稳定运行,所有资源必须部署在医院内部。
10
技术交底
提供软件源代码及数据结构,对医院二次开发不设限制

三、商务要求
(一)验收方式
1、系统开发及调试完成后,中标人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主管部门(信息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2、验收记录单将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
(二)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在30个日历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2项目期结束后,经采购人主管部门(信息处)和使用部门(社会服务处)共同签字验收同意后,30个日历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
3本项目免费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招标人于30个日历日内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剩余的5%;
4中标人每次结算须出具正规发票,招标人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三)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产品质量保证期
(1)中标人确承诺:项目整体质保3年(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3)中标人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中标人实际承诺执行。
(4)投标产品由制造商(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并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
2售后服务内容
(1)中标人和制造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①电话咨询
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当为招标人提供7×24小时技术援助电话,解答招标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招标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②现场响应
招标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可延长到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
③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中标人和制造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中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如招标人有相应要求,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对招标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过后,中标人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招标人需要继续由原中标人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中标人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但不超过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报价要求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项目特点和现场情况,自行编制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货物购买(制造)费、辅材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及各种应纳的税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五、其他商务要求内容
1、投标人须遵守作业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投标人制作及成果交付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或财产损失的,或因投标人合同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及权益受损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因投标人合同行为造成的各种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在投标人履约过程中、因投标人履约行为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投诉、任何争议责任的调查确定及承担,均由投标人自行应对和负责。
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服务要求、商务要求”承诺明确接受,且其承诺内容必须符合前述要求。
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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