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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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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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麦麦提敏·努尔麦麦提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浙江工业园区杭州大道30号
联系方式:18999056797
被投诉人1: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计蕾
地址:库尔勒市迎宾路53号水电大厦17层
联系方式: 18299799090
采购项目名称:巴州若羌县城乡结合部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二段)--房屋拆迁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SHZC(CS)-2024-001号。
二、基本情况
若羌县住建局委托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对“巴州若羌县城乡结合部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二段)--房屋拆迁项目(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4年1月2日开标,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2024年1月5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二次)公告,2024年1月10日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并于1月10日进行答复,而后于2024年1月15日开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1月18日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该项目第一次开标时未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第二次开标时要求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经核实,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或若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羌县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投诉人: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麦麦提敏·努尔麦麦提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浙江工业园区杭州大道30号
联系方式:18999056797
被投诉人1: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计蕾
地址:库尔勒市迎宾路53号水电大厦17层
联系方式: 18299799090
采购项目名称:巴州若羌县城乡结合部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二段)--房屋拆迁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CSHZC(CS)-2024-001号。
二、基本情况
若羌县住建局委托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对“巴州若羌县城乡结合部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二段)--房屋拆迁项目(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24年1月2日开标,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2024年1月5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二次)公告,2024年1月10日新疆中创盛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并于1月10日进行答复,而后于2024年1月15日开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2024年1月18日新疆曼谷塔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该项目第一次开标时未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第二次开标时要求供应商需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经核实,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或若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羌县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