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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G 0 8 8
0
孵 G0∨|88 1 7

(版本编码:施工 2023-01 综合评估法专用)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施工招标文件
(网上开标电子评标)
招标人(公章): 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湛江市中誉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负责人:陈思伟 联系电话: 0759-3130912
传真号码: / E-mail:/
编制时间: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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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1.本范本适用于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依法必须公 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htt 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0800/index 查看或下载。
2.招标人在使用本范本时,招标文件中的空格必须按实填写,招标人可根据需要补 充填写内容。所有增加或修改部分内容、空白栏目的填写必须采用四号华文行楷字体。 3.“□”为选择项,选择的内容(项)保留,不选的请删除。
4.招标文件采用“第 x 页 共 x 页”的页码格式,并且在“目录”中标明对应的页 码。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进 行,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6.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具体操作详见《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用 户手册》,(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服务指南”-“交易类型”-“建设工程”)。
7.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下载湛江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工具(北京 CA+粤企签),(登录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服务指南”-“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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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 4 1.招标条件 ............................................................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设置须与规模匹配) .............................. 5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 6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7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8 7.特别提示 ............................................................ 7 8.异议与投诉 .......................................................... 9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 11 1.总 则 ............................................................. 11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 11 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 17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 21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22 6.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与提交 ......................................... 26 7.开标 ............................................................... 26 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 ............................................... 27 9.确定中标单位 ....................................................... 38 10.授予合同 .......................................................... 38 第三部分 投标格式 ...................................................... 40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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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已由廉江市自然 资源局、廉江市财政局、廉江市农业农村局以 廉自然资〔2023〕785 号、廉自然资〔2023〕786 号、廉自然资〔2023〕787 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 2309-440881-15-01-238718,项目业主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到位情况:□全部到位/□50%以上到 位/☑启动资金到位。
招标人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湛江市中誉工程造价 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2.2 建设地点:廉江市安铺镇、横山镇。
2.3 项目概况:本项目属于垦造水田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 169.7942 公顷(其中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鹤塘村、水流村垦造水田项目 66.8431 公顷;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 52.1815 公 顷;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西山村、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 50.7696 公 顷。)。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 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
现垦造水田项目包括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鹤塘村、水流村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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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水田项目;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2023 年 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西山村、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共三个独立子项目。
2.4 招标控制价:暂定约 15063.57 万元(招标控制价以廉江市财政性投 资项目预算审核定案书为准,公布日期在开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
2.5 施工工期: 180 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工作 内容和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或以上级别资质,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3.2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2.1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注册在投标企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一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投
标人可提供所在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电子证照打印
件),从开标之日起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包括已中标未开工、已签订合同、项目在建未竣工验收等情况之
一。
3.2.2 社保证明要求: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 3 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以提供加盖当地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或网 站打印的为准,且证明出具时间以公告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段内打印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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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 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上须体现查 询时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
3.4 本项目须制作:
本项目只须制作、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取得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CA 数字证书,并安装手机端 APP 交易系统。持本企业数字证书使用“投标文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交易系统 参加投标,按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办理企业投标 CA 数字证书和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详情请查阅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CA 数字证书办 理咨询电话:0759-3585827,交易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759-3585867)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 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不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投标且符合本项目资格要 求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参与本项目的 电子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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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4 年 1 月 12 日 9:30 时(北京时间,下同)。
4.3 答疑提问截止时间: 2024 年 1 月 14 日 17:00 时。提问为匿名 方式,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4.4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 2024 年 1 月 15日,统一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 市)发布(内容在网站发布后将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
4.5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4 年 2 月 4 日 9 时 30 分。投 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方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 9 时 30 分前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号开标室卡位 1 使用湛江市公共资 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主持线上电子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 均应准时在线上留意项目动态。
4.6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于电子开标当日根据已参与的有效投标人数量进行设置。
投标截止时间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内点击“开始解密”,投标人须在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 其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其投标文件无效,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登 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查看并下载招标文件以及项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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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湛江市)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湛江市)发布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 一律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发布。
7.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 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 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7.1 将本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2 在本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 安全事故的;
☑7.3 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7.4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7.5 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 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6 中标单位主要原因造成本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本市行政主管部 门通报的;
☑7.7 其他:投标经济补偿,招标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投标人均不作任
何投标经济补偿,其投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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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 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 号)有关规 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 开标时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 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 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上述异议均须通过湛江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廉江市自然资源 局实名投诉,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 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参加投标的,或不能正常在交易系统内进行查看招标公 告、下载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上传投标文件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 标人承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因不可抗力或交易系统原因影响招标活动的,可按湛江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时间一律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 为准。
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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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招标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湛江市中誉工程造价 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廉江市建设大道 24 号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 33 号虹都 花园 A 座 404 房
联系人(实名):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人(实名):陈思伟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759-3130912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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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1.总则
1.1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1.1“招标人”指建设单位、发包人。
1.1.2“投标人”指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 事人。
1.1.3“中标人/承包人/承包单位”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4“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及其 授权代表。
1.1.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 件。
1.1.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1.1.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费用全部以人民币表示。
1.2 招标说明
1.2.1 本招标工程建设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的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公 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择优”的竞争原则,选择有经验、有实力、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任务。
1.2.2 本招标项目属于财政资金 投资性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 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2.3 本招标工程由 华远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设计。
1.2.4 本招标工程实行监理制。
1.2.5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投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1.3 投标单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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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3 家,当投标单位不
足 3 家,或开标后送达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或经评标委员
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招标。 2.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2.1 工程概况
2.1.1 工程名称: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2.1.2 建设地址:廉江市安铺镇、横山镇。
2.1.3 项目批文:廉自然资〔2023〕785 号、廉自然资〔2023〕786 号、廉自然资〔2023〕787 号。
2.1.4 工程概况:本项目属于垦造水田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 169.7942 公顷(其中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鹤塘村、水流村垦造水田项目 66.8431 公顷;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 52.1815 公 顷;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西山村、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 50.7696 公 顷。)。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 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
现垦造水田项目包括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鹤塘村、水流村垦 造水田项目;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2023 年 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西山村、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共三个独立子项目。
2.1.5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暂定约 15063.57 万元(招标控制价以廉江市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定案书为准,公布日期在开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 2.1.6 施工工期: 180 日历天。
2.1.7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1.8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或以上 。
2.2 现场条件
2.2.1 施工场地: (已具备开工条件)。
2.2.2 施工用水: (已具备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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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施工用电: (已具备开工条件)。
2.2.4 临时设施: (由施工单位自行搭设)。
2.2.5 施工用水用电及生活用水用电:(已具备开工条件)。
2.3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2.4 承包方式
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 及说明,由中标单位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项目,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 的专业资质,必须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方可分包。
2.5 工期要求及规定
2.5.1 完成本招标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工期为 180 日历天。开 工日期由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收到监理单位签发 的完工通知书的时间为完工日期,即招标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 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
2.5.2 招标人欢迎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 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提出相应缩短 工期的方案,编制成投标文件。
2.5.3 本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按中标工期完成,每延迟一日竣工罚款人
民币 1000 元。(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2.5.4 因发包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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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参照国家、省、市最新有关规定自行 约定。
2.6 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2.6.1 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 范、标准进行施工。
2.6.2 各种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若遇有文物,应采 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请发包人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占有。
2.7 材料要求和供应方式
2.7.1 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 中标人 采购。
2.7.2 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 要求。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所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材料应提前进场,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的有关资料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材料使 用前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材料符 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若材料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 承包人擅自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5000 元,并 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若材料符合要求,继续 使用,若不符合要求,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该批材料均一律退场,退场完成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按要求重新进材料。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7.3 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 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8 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2.8.1 本招标工程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 按合格等级进行目标管理,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及其他有关各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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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
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
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具体由发包人
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参照国家、省、市最新有关规定自行约定。
2.8.3 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建筑工程保修有 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承 包人需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 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 24 小时内应派人根据 发包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商违约,不派员按发包人要 求进行返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承包人经过两次返修仍不能解 决同一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 返修的,发包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由工程保修金中扣除,若返修费 用超出保修金时,发包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承包人追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 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的维修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2.9 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
2.9.1 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按廉江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要求对项 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2.9.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 规定提供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全或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则 不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 予顺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协助发包人完 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1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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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和 中标人依法自行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办理 时间)。
2.10.2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 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 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每期人工费用具体数额(或者占工程进 度款的比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注:招标人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通过广东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首页中的广东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进入工程担保管理系统 自主选择担保机构在线申请。)
2.10.3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中标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政府投 资项目施工中,招标人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单 独列明工人工资款项。财政部门依招标人的申请,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人工费)单独按时足额拨付到中标人的工资专户。
2.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勤,每月签到时间
不能少于施工时间的 80%。每月签到时间少于施工时间的 80%的(当月累
计 6 日没有考勤数据),每少签到一日罚款 1000 元。
2.11 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暂定约 15063.57 万元(招标控制价以廉江市财政 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定案书为准,公布日期在开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
2.12 投标保证金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50 万元。
2.12.1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保险保证保单等);☑现金(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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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与结果以交易系 统显示与确认为准,投标人应自行预留足够时间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由 于投标人原因造成转账、电子保函等凭证未能申请开具的,因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12.2.1 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录相关机构的系统办理电子保函(应为
见索即付性质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等实质性内
容要求的电子保函)。办理电子保函的保费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
支付,提供支付凭证。
2.12.2.2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通过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行选择缴纳银行,按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 系统生成的对应投标保证金缴纳子账号,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交足额的 投标保证金。
3.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3.1 结算原则
3.1.1 本工程采用 ☑固定单价 。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根据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 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 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
☑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 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 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 因素及风险均由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虑,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 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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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具费调整(投标人对人工费、机具费或人工、机具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 发布综合价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按 3.1.5 条约定计算人工、材料 及机具费价差,分部分项工程价差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工程价 差计入措施项目工程费。
3.1.2 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相关资 料及说明,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7)、广东省市政工程综 合定额(2017)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要以实际招标建设内容相适应。具 体项目结算对应遵照所涉工程量的行业相关管理办法。
3.1.3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 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 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1.4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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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 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 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广东省水利厅关 于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建管〔2018〕58 号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 3.1.3 点的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其他项目费,按照投标的措施其他项 目费系数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 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1.5 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①人工(含机具台班中的人工)风险幅度为零,实行动态工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②主要材料(包括机具费里的油、电、天然气等燃料)、工程设备价 格的风险幅度为 5%以内;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除人工、燃料外的费用不作调整;
④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报价说明:
(1)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1-2007)、《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 以
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等所规定的方式确定,要
以实际招标建设内容相适应。具体项目工程量对应遵照所涉工程量的行业
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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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 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 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 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5)经确认的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为本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 各项费用的总和。
(6)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基础,不能完全 作为最后对承包人进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清 单的项目和数量。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该工程量清单。
(7)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 计价。税金按照湛江市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8)投标报价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为依据编制。
(9)本招标工程不限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何种定额,投标人应 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自身优势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后进行报价。不可竞争 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额,否则 作废标处理。
(10)报价应结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11)招标单位代付应由中标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在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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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扣回。
3.2 付款方式
3.2.1 本工程的中标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2.2 发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协助承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 工程款。
3.2.3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本招标工程保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推行选用银行保函、工程 质量保证担保或工程质量保险等)。承包人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4.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4.1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补充公告、变更公告、投标须知、 投标格式、工程量清单 (不含清单组价信息的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组价)、网上招标答疑纪要、修改通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资料与图纸(含设计 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用地范围)、工程量清单格式。
4.1.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组成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有权拒绝实 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的修改
4.2.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 件。
4.2.2 补充通知将在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湛江市) 中该项目招标的答疑中发布,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 自行上网查阅,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2.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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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3 招标文件的效力
本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 据(施工合同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示范文本执行)。
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5.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
均使用中文(打印或手写)。
5.2 投标文件的组成:包含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综合评审法
的技术文件为暗标部分,不得加盖电子签章,除技术文件外,商务文件须
加盖电子签章)
5.2.1 商务文件的组成(所有文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 CA 电子公 章(需要年审的证件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合格才有效,如到期未 年审,必须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年审的说明,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5.2.1.1 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2.1.2 投标人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5.2.1.3 投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2.1.4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或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如果基本账户账号变更,还必须提供开户行出具的有效账号 变更证明);
☑5.2.1.5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或银行汇款凭证,采用电子保函方式 的还须提供保费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出的凭证;
5.2.1.6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根据《广东省建设 信息中心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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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要求,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经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 名;
5.2.1.7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及社保证明(提供拟派项 目负责人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 3 个月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 5.2.1.8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5.2.1.9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
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截图或网页打印件上须体现查
询时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
5.2.1.10 投标格式
(1)投标报价书(投标格式一);
(2)派驻本项目人员数量表(投标格式二);
(3)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格式三); (4)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资的承诺书(投标格式四);
(5)所有工程量的报价清单(封面按投标格式五、投标格式六)。 5.2.1.11《商务评分表》中所需的证明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 内容,如有缺项不作为无效标条件。
5.2.2 技术文件的组成(暗标评审):
(1)技术文件封面;
(2)技术文件目录;
(3)施工组织设计。
5.3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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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规定投标截止日期起,在 90 个日历天内所有 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5.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式向所有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 期。
5.4 投标保证金退还和不予退还情形
5.4.1 未中标投标人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 工作日内依法予以退还。
5.4.2 中标人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签署 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退还。
5.4 .3 如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承担 保证担保责任):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 ③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④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 署施工合同。
5.5 履约保证金
5.5.1 为了保证本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招标人保证按合同规定拨付工 程进度款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中标合同金额的 2%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大 力推广银行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保函或有资质担保公司出具的有 效担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等担保函件方式执行的,在招标人和 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担保函件,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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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之前,中标人要保证担保函件持续有效。(注:中标人可通过广东省 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首页中的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招投标及合同履约监管系统进入工程担保管理系统自主选择担保 机构在线申请。)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执行的,在招标人和中 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之日起的1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称: 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垦造水田专户 ,开户银行: 广东南粤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支行 ,账号: 820001230900006388 ),并凭银行出 具的资金转入有效证明和招标人确认该款项到帐后到招标人财务处领取履 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5.5.2 若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出具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该中标
人的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5.3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可视情况全部或 部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5.5.4 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责任,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完成工程结算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后 5 个 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5.6 招标答疑
5.6.1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需要 招标人解释或说明的问题,请按规定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5.6.2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费用及安全问题自行承担。
5.6.3 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 后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在广东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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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招标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5.7 工程等级填写要求
合格。
6.投标文件的制作、加密与提交
投标人应按《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用户手册》要求 制作及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同时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电子投 标文件提交至交易系统(用交易系统支持的本企业“手机端 CA 数字证书”加密),未按要求制作、加密与提交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7.开标
7.1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召开 线上电子开标会议。
7.2 投标人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电子投标 文件或开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将视为投标文件 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7.3 投标人、招标代理(招标人)完成解密后,招标代理开启电子唱标,唱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以下所有内容:投标人名称、标书解 密情况、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标准、其他开标现场记录的关键信息等。
7.4 唱标结束后,招标代理须开启“开始异议”,开启后,投标人若
需要提问的可在 15 分钟内进行提问,招标代理(招标人)需要回答所有
的投标人提问或等待 15 分钟才能结束异议,若所有投标人都回复了“无
异议”,招标代理(招标人)可提前结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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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评标与定标办法和原则
本项目使用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估法 。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为 5 人组成,其中 1 人为业主代表.其余 4 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和投
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未能按时答复的,视同放弃澄清。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8.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无效标: 8.1.1 需要年审的证件到期未年审,不能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组 织年审的说明;
8.1.2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警示价但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低于工程成本价的;
8.1.3 招标文件中注明要求签字盖章却没有按要求签字盖章的,或能认 定属冒充签名的;
8.1.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1.6 质量等级填报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的;
8.1.7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1.8 未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的组成”中有缺项的;
8.1.9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投标文件互相雷同、不同投标人的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 MAC 地址等硬件信息均相同、围标、串标等情 况的;
8.1.10 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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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说明要求进行报价的;
8.1.12 在技术文件(暗标)内标注投标人名称、派驻人员名称或发现 其它可以辨认投标人及派驻人员身份的符号或标记的。
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缺陷或不足,但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不 构成影响,评标委员会不得废标。
8.2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采用打分的形式,评审并汇总投标文件的技术标、经济 标、商务标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标占 40 分,商务标占 50 分,经济标 占 10 分。
8.2.1 评审方法及标准
评审顺序为: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最后评审经济标。
8.2.1.1 技术文件评审(暗标评审)
(1)初步评审
①初步评审主要是审查技术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 见附表 1.1《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③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 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④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对投标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B.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C.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⑤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也不允许投 标人在开标后改正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偏离或保留。
(2)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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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技术标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各项评审因素 进行独立自主打分,再分别汇总各份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最终得分为去掉 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技术文件得分后揭晓投标人身份,记录投标人技 术标得分。
②评审因素详见附表 1.2《技术标评分标准表》。
附表 1.1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序号评审内容投标人 A 投标人 B ...
1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暗标)内不得标注投 标人名称、派驻人员名称或发现其它可以辨认 投标人及派驻人员身份的符号或标记。
2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封面采用附件的封面 格式。
3 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要求。

附表 1.2 技术标评分标准表(40 分)
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
1 组织实施 方案<6>分评审方案制订情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横向对 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5.8-6】分 良得(5.6-5.8】分 一般得(5.4-5.6】分 不提供不得分。
2 平面布置 和临时设 施布置<8>分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 工实际要求。横向对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7.7-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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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得(7.4-7.7】分 一般得(7.2-7.4】分 不提供不得分。
3 项目管理 人员配备 和实施质 量保障能 力<6>分人员配备情况、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设置要求及对项 目实施质量保障能力等。横向对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5.8-6】分 良得(5.6-5.8】分 一般得(5.4-5.6】分 不提供不得分。
4 劳动力 安排计划<6>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 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横向对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5.8-6】分 良得(5.6-5.8】分 一般得(5.4-5.6】分 不提供不得分。
5 拟投入的 主要机械 与设备计 划<6>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 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 施工需要。横向对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5.8-6】分 良得(5.6-5.8】分 一般得(5.4-5.6】分 不提供不得分。
6 安全及 质量保证 措施<8>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 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 施工并确保安全。横向对比按等级打分。 优得(7.7-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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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得(7.4-7.7】分 一般得(7.2-7.4】分 不提供不得分。

8.2.1.2 商务文件评审(明标评审)
(1)初步评审
①初步评审主要是审查商务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②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 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详见附表 2.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 准表》)。
③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 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④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A.对投标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修改;
B.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C.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D.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也不允许投标人在开 标后改正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偏离或保留。
(2)详细评审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分标准,对每个投标人的商 务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商务得分。
②商务部分评审属于客观分评审,每位评委对同一个投标人的打分应 一致,如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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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记录。
③评审因素详见附表 2.2《商务标评分标准表》。
附表 2.1 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表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 A投标人 B ...
资格评审 标准 投标人资格内 容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 求规定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报价书签 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和加盖投 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无高于招标最高限价
投标内容 符合“招标公告”第 2 项规定
工期 符合“招标公告”第 2 项招标 工期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投标须知”第 5.3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投标须知”第 2.12 项规定
实质上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备注:响应性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一项在初步评审时只对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最高限 价进行评审。
附表 2.2 商务标评分标准表( 50 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1 企业业绩 9 分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完成过一项合同造价八千万元以上的水利类垦造 水田施工项目业绩(含 EPC 类)的,每项得 3 分,最 高得 9 分。 注: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关键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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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函等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企业获奖 8 分 1.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建的水利工程施 工项目获得省级或以上工程奖项(含大禹、样板工程、双优工程、工程优质奖、文明工地奖项)的,每项得 2 分,最高得 8 分。 2.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建的水利工程施 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工程奖项(含大禹、样板工程、双优工程、工程优质奖、文明工地奖项)的,每项得 1 分,最高得 4 分。 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本 项最高分 8 分。 注: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根据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奖项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为 准(网络公示文件由颁奖部门盖章确认)。同一项目,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奖项只对主建企 业计分。投标人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
3 企业财务 10 分 1.投标人自(2020 年~2022 年)三年资产负债率均 值≤10%且连续 7 年(或以上)获得 A 级纳税人称号 的,得 10 分; 2.10%<投标人自(2020 年~2022 年)三年资产负债 率均值≤20%且连续 4 年至 6 年获得 A 级纳税人称号 的,得 5 分; 3.投标人自(2020 年~2022 年)三年资产负债率均 值或获得 A 级纳税人称号年限不满足本栏目上述任 一要求的,得 1 分。 注:①须提供近三年(2020 年~2022 年)有效的经 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复印件; ②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 X=期(年)未 负债总额/期(年)未资产总额*100%; ③如年度审计报告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或不提供齐 三年(除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 ④投标人提供的审计报告须经报备并具有防伪码,否 则评标委员会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审。 ⑤A 级纳税人连续年度须含 2022 年,须提供在“国 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 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件和证书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 章。A 级纳税人只计算投标人自身(不计算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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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
4 项目负责人业 绩 6 分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 1 项合 同造价八千万元以上的水利类垦造水田施工项目(含 EPC 类)的,得 6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注:1.时间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关键页)复印 件、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函等竣工验收证明 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 项目负责人奖 项 6 分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 1 项水 利工程施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工程奖项(含大禹、样板工程、双优工程、工程优质奖、文明工地奖项) 的,得 6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注:1.时间以获奖证书或网络公示截图时间为准。 2.需提交获奖证书或网络公示截图证明复印件加盖 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 评审,如证书或网络公示截图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获 奖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施工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函等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复印件里面含有项目负责人名字,加盖公 章。
6 企业荣誉 6 分 1、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 书、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防治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商业 信誉评价体系认证证书、工程总承包服务规范体系认 证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 任体系认证证书、工程绿色施工企业评价体系认证证 书的,得 6 分; 2、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 书、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防治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工程 总承包服务规范体系认证证书、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 体系认证证书、工程绿色施工企业评价体系认证证书 的,得 3 分; 3、投标人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认证证 书、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防治标准体系认证证书、工程 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 注: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www.cnca.gov.cn 查询截图 作为评审依据,否则按最不于投标人的情形进行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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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5 分 2020 年 1 月至今获得过 2 项(或以上)省级或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工法证书”且获得 3 项(或以上)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成果证书”得 5 分,其他不得分。 本项最高 5 分。 注:需提交获奖证书或网络公示截图证明文件加盖公 章。
说明 1.类似工程业绩: (1)“类似工程”是指水利类垦造水田施工项目(含 EPC 类)。 (2)完成上述对应工程类别的合同价或规模已达到招标项目 的 60%水利类垦造水田施工项目(含 EPC 类)。 (3)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金额以合 同上的金额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验收证明材 料复印件。 2.类似工程奖项: (1)“类似工程”是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2)奖项证明材料以证书复印件为准,取得奖项时间以 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合同价和规模不作要求。 3.同一项目有 1 个以上不同奖项时按照得分较高的计算,不予 重复计分。 5.若业绩、奖项证明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 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否则不予计分。 6.评审因素中的计分项,若不符合计分要求或缺项、辨认不清,则该项不予计分。

8.2.1.3 经济标评审
(1)成本警示价:
本工程成本警示价为招标控制价的 85%。若评审投标价格低于投标人成 本警示价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的投标人对其报价 作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且招标监管部门可以给予不良投标行为通报。 (2)投标报价排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
(3)有效报价范围:不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工程成本。
若投标报价<(选取上述报价次序排在中间区域的三分之一数量投标人 的报价,计算算术平均价)×97%的,评委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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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低于工程成本价),将其投标否决。
注:“三分之一数量投标人”为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当“中间区域”存在两种方案选择时,取价低方案,例如共 5 家投标人时,选取第 2、3 名 的投标报价。
(4)计算评标基准价:
①当 10≦有效投标人数量时,按照上述报价次序,对称去除前后相同 数量(20%×有效投标人数量,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 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价。
②当 6≦有效投标人数量≦9 时,按照上述报价次序,对称去除前后各 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均价计算,但保留中标资格),剩余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③当 3≦有效投标人数量≦5 时,全部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价。
(5)报价得分: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满分(即 10 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 人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的扣 0.5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的扣 0.5 分,计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得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8.2.1.4 评标结果
(1)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得分相加即为综合得分(所有分值均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根据投标单位得分的高低确定名次。 (2)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 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 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综合得分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 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再相同的,则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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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票表决过程,评标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投票,按得票数量多的排名在前确定名次。
8.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8.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 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8.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8.4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
应当要求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8.4.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8.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8.4.3 开标记录;
8.4.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8.4.5 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8.4.6 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8.4.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4.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4.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4.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本项目评标办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 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
计算错误可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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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 后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 3 日(最后 一日须为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有接到异议的,经核实若存在与本招标 文件无效标条件相符的,可废除其中标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
10.授予合同
10.1 中标通知书
10.1.1 评标结果经过不少于 3 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公示后,并确 认不存在投诉以其他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招标人将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 部分。
10.1.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即视为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的投标人。
10.1.3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 出后,招标人无合理原因而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10.2 签订合同
10.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有关合同范本订立书面合同,不能再 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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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施工。
10.2.2 招标人和中标人将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因中标人原因(无正当理由 或非不可抗力)不能在 30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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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投标格式
投标格式一
投 标 报 价 书

一、根据你方工程的招标文件,经考察工程现场研究上述工程招标 文件所有条款后,现投送该工程投标文件,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报价,按招标文件之规定范围与条件以及投标文 件所有条款的承诺,承担责任。
二、一旦我公司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 你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接到开工令后在要求时间内开工,在限定工 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 以上等级。
三、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格等级: 。
四、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 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五、我方理解:你方不必一定授标给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某一 投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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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二
拟派驻本项目主要人员数量表
岗位名称表 人数
岗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施工员 2
安全员 2
质检员 2
材料员 2
资料员 2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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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三
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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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四
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我方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 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我方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 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 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划,否 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 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 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 献,不需你方追偿。我方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 日时间内自行撤离人 员和设备,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 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
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你方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方承诺将按 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 的处罚。
投 标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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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五
投 标 总 价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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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格式六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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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商务文件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商务文件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亲笔签名)
项目负责人: (亲笔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亲笔签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6 页共 114 页
附件 2-1:技术文件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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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2023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廉江市安铺镇、横山镇
发 包 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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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 性等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开招标结果,合 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廉江市安铺镇、横山镇
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
建设规模:169.7942 公顷。
投资预算:暂定约 15063.57 万元(以廉江市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定案 书为准,公布日期在开标截止日期前 15 日)。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廉自然资〔2023〕785号、廉自然资〔2023〕786号、廉自然资〔2023〕787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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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详见规划设计图和施工图。
三、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
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 程)。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和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 款赋予 的规定一致。
七、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八、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 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 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廉江市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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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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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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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 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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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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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 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 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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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 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 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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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 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 试验工作,所需要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 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 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 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 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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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 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 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 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 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 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 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 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 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 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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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 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 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 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 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 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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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 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 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 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 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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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金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 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 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 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 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 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 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 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基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 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 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 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 的施工活动。
4.4 承包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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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 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 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 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 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 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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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 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 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 责。
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 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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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 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 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 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 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 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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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 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 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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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 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 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 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 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 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 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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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 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 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 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 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 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 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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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 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 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 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 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 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 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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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 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 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 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 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 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 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 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 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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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 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 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 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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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 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 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 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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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 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 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 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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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 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 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 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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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 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 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 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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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 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 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 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 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 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 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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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 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 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 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 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 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 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 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 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 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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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 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 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 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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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 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AB 1F F 01 t 1B 2F F 02 t 2B 3F F 03 t 3B nF F 0 tn n1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 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 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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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 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 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 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 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 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 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 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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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 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 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 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 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 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 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 和抽样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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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 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 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 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 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 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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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 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 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 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 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 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 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 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 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 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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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 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 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 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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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 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 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 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 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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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 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 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 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 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 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 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 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 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 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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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 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 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 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 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 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 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 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 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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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 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 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 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 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 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 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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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 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 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 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 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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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 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 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 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 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 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 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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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 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 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 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 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 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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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 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 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 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 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 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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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 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 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 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 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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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 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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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 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 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 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 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 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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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质保期期满后,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 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 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 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 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投标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 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 提交给被投标人和监理人。
24.3.3 被投标人在收到投标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 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投标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投标 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 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 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 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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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 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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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 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 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期限送发包 人。
1.7.3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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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4 监理单位代表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7.5 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按照本工程红线范围图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实施所需的垦造水田地块。发 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拆迁实施及青苗损毁相关费用。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种植水 稻收益降低补偿和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
如发包方未能及时移交工程实施所需的垦造水田地块,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 应给予工期顺延。
如发包方未能及时移交部分工程实施所需的垦造水田地块,发包方必须同意施 工方对已完工的项目工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及结算。
如遇到实地中不能施工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
2.4 办理证件
2.4.1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办理的各类 审批、核准、备案、征地、租地、管护手续等,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进行支付。
2.4.2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证件或批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2.4.3 发包人应办理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当地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弃土接收和水库放水试验、试运行、验收等手续。
2.7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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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外,如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或出台新规定中明 确由发包人负责事项,发包人可委托由承包人进行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进行支付。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发布变更指示;
(4)工程价款支付。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 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 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 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增加 3.1.3 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 权利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时,需向发包人提供设备选型的采购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当地农村及村民的各种关系。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施工场地的要求: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并应符合有关 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5)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若 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因此发生的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时,应自行解决现场的场地平整、临时通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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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临时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4.2 履约担保
本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承包人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按工程中标合同 金额的 2%元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在工程完成市级验收合格并核发验收意见函 后 5 个工作日内应中标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4.3 转包和分包
承包人可合法进行必要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 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承包内容有专业资质要 求,而承包人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需将该部分专业承包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但须经发包人同意。其余涉及本项目的分包,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许可后 才能实施。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工程发包方不提供任何材料、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工程发包方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利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设备材料 的运输、工地保管。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承包人应根据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成果,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批准开工日期后 的 14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 件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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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保卫
(1)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协调现场的治安保卫等有关事项。
发包人对治安保卫的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以下规定应负的责任:
①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治安管理机构,管理本合同工地的治安保卫 事宜,负责履行治安保卫职责;
②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治安保卫措施,保证与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周边群众不进 入施工现场;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上述人员伤亡及事故,承包人应 负完全责任。
2、施工安全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事故重 大的交通事故或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通知监理人和事故现场 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施工现场规定
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要求承包人文明施工和管理,合理 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 (1)在进场路口设置明显醒目标志,挂牌施工,现场专人指挥,专人守卫; (2)施工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3)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
(4)保证现场临时道路的畅通,使工程实施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 故;
(5)遵守监理人和安全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并维护所 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值班设施;
(6)保护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
(7)应遵守市政、城管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 人员伤亡、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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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面吹袭湛江市十级以上台风灾害;
(3)烈度在七级以上地震和 10 年一遇以上洪水;
(4)其他异常天气情况。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 治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粤农〔2016〕180 号);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合格。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评定
13.7.4 质量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土部门颁布的《土地整治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或以上质量等级。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或以上;优良标准为:质量全 部合格,其中 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本工程不 设奖励。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 承包人开展土壤采样及检测工作前,需向发包人提供土壤采样及检测计 划和相关依据,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要求或者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 发出变更意向书。
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审批,并将变更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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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 证,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后实施,变更材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
15.3.2 变更估价
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按照 “财政部 国土 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 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 及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 规定执行。
①价格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价格清单已有的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的)变更合同价款;
②价格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已按 中标下浮率下浮的)变更合同价款;
③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按“财政部 国土资 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 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其 他有关调整文件编制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材料单价执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采 用的价格。定额缺项的依次采用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7)、广东省市 政工程综合定额(2017)、其他相关行业定额。增值税按国土部最新文件执行。
④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的,合同工程的完工日期也应相应顺延。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考虑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16.2 定额调整
竣工结算时,无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 号)是否调整,是否颁布新的定额及相应编制规定时,仍按照预算编制时采用的定额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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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17.1.1 预付款
本工程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在正式开工后可申请支付,该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分 2 期全额扣回。
17.1.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本款不采用。
17.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分 2 期全额扣回,第一期进度款按 15%扣回,第二期进 度款按 15%扣回。
17.2 工程进度付款。
本款全文删除并修改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 人根据经审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情况,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第一次支付:当完成实际工程量 50%时,方可申请该实际工程量金额的 80%,且同时扣回预付款的 50%;如果本次计量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价款 65%时,要同时 扣回预付款的 100%;
(2)第二次支付:当完成实际工程量 90%时,方可申请该实际工程量金额的 80%,且同时扣回预付款的 50%;
(3)工程完工,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核发意见函后,且经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工 程造价后支付审核后工程款的 97%(包括已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剩余 3%的质 量保证金到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承包人。
(4)承包人按照规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银行账户,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承 包人若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时,发包人有权指定优先支付工人拖欠工资。
(5)申请工程款时,按有关文件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申请支付资料及发票, (6)因本项目工程款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申请支付程序(不含财政部门审核支付程序)则视为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17.3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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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结算工程款的 3%。
17.3.2 质量保证金付给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确认后,以验收确认函签署日
期为准,满一年后 10 日内应承包人要求,申请财政拨付。
17.4 竣工(完工)结算
(2)本招标工程按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 报价的设计图纸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4)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 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 更后的单价或合价进行结算;
(5)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可按“财 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 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的其他有关调整文件编制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材料单价执行经财政部门审核 的预算采用的价格。定额缺项的依次采用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7)、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7)、其他相关行业定额。增值税按国土部最新文件 执行。
(6)按设计规划工程量完成,设计图纸变更确认的增加工程量及双方确定调整 的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并且同时结算总额不能超过 立项概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费之和。
(7)工程结算总额低于或等于立项概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费之 和的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工程款;超出立项概算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不可预见 费之和时,超出部分由施工方自负。
(8)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为准。
17.5 最终结清
17.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三 份。
18.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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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指项目验收分为市级验收和竣工验收确认两个阶段,具体按照广东省垦 造水田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工程可以以子项目(子项目分法见附表)或按发包人确定的范围区域作为单 项工程分期进行市级验收。
18.10 为利于已完成的各个独立子项目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投入运行,尽 早发挥效益,对于已完成的各独立子项目,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发包人应及时组织 或提请组织该独立子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验收确认,由相关部门出具验收确认函。竣 工验收的同时,承包人相应提交该独立子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发包人提交财政部 门审核。
18.11 项目验收确认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及时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土地权 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等权益人。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以验收确认函的日期开始计 算,责任期为 1 年 。
20 保险
在国家规定下,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5.提供合同文本
25.1 合同共 六 份,其中发包人 三 份,承包人 三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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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的子项目表
子项目 序号 子项目名称 面积(大约数)(公顷)
1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鹤塘村、水流村垦造水田项目 66.8431
2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曲塘村垦 造水田项目 52.1815
3 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横山镇西山村、曲塘村垦造水田项目 50.7696
合计 169.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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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 1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
发包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承包人:
为切实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 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 验收、结算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 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甲乙双方单位监督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 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廉洁从业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 为的发生。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领导干部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在建筑活动中须严格遵守 以下廉洁从业规定:
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索取钱物或接受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好处费、感谢费以及其它支付凭证等。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物馈赠、宴 请、各种形式俱乐部会员资格、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其他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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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 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等支付费用。
5.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项目 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 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正式开工前组织与乙方廉洁责任人见面会,进行廉洁工程建设交底,明 确廉洁工程建设责任和目标任务、举报方式。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 监督管理,特别是各业务审批效能方面的监察检查,提高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四)在工地现场设置反腐倡廉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开展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营造廉洁工地文化氛围,筑牢文 化防腐第一道防线。
(五)成立现场监督工作机构,不定期对工地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情况开展巡 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协调给予现场解决。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行贿或赠送回扣、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 和好处费、感谢费及其它支付凭证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各种形式 俱乐部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暗示或要求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经商办企业以及出国(境)、旅游、度假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
5.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 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二)细化内部廉洁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责任,明确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成立现场施工监督工作组,负责项目部廉政责任组织落实,工地廉洁文 化建设以及对现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工作机构的再监督。
(四)按甲方要求在工地项目部设置廉洁文化教育专区,开展观看警示教育 片、图片展览等教育活动,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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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 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甲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人员出现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有关责任义务的,按本工程合同规定须承 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须承担一次严 重违约责任。
2.乙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上报市检察院或监察机关依法查 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 甲乙双方监管部门
1.甲方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
2.乙方监督部门: ,举报电话: , 廉政责任人: ,职务: ,
联系人: ,职务: ,
上级主管部门: 。
第六条 本协议书作为设计-施工合同的附件,与设计-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 时止。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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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甲方):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
承包人(乙方):
为确保2023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廉 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 同,明确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 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 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 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 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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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 理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 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 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 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期满后失效。
发包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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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本责任书由(以下简称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 向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
一、责任目标
目标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 90%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 95%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 100%、整改率 90%以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查办率达到 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 数为零。
目标二:确保 / 。
目标三:确保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出现劳资纠纷或群体维稳事件。
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工程项 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责任事项
(一)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之一,要切实履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国务院、住建部、广东省、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 之安全生产义务。
(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2023 年度湛江市廉江市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认真做到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 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 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认真做到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要有预测、有预警、有预案;认真做到要生产就必须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
四、落实责任的组织架构和措施
(一)承包人要设立在法定代表人指导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组 织架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
(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确保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并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署安全责任授权书。
(三)施工单位要确保项目经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 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 号)的要求落 实安全责任。
(四)施工单位要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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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的要求切实将措施费足额 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 号)执行,切实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 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五、责任追究
(一)如工程未能实现承诺的“责任目标”时,当属严重失责行为,按照以下 违约处理:
“目标一”未能实现时,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外,另根据每宗事 故等级不同,按合同对单位处以相应违约金。
(二)在责任期内,发包人检查发现有违本书“三、责任事项”中约定的法律 法规、合同、制度的规定时,属失责行为,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六、其他事项
△ 发包人将全力支持与促成“责任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将严格 督促施工方承担安全责任,发现失责时,必按本责任书的条文予以处罚。
△ 本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签订方各执一份。如签订人离任,安全责任则由继任人承担。
发包人:廉江市土地整理中心(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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