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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无影灯、医用吊塔、手术床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乙方:江西敏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MZZJ[GK]2022004的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无影灯、医用吊塔、手术床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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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001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欣雨辰 4(台) 71250.0000 285000 国内 YC-D1
1-2 A032001 手术器械 吊塔 欣雨辰 1(套) 28500.0000 28500 国内 YC-32
1-3 A032001 手术器械 无影灯 欣雨辰 1(套) 46550.0000 46550 国内 YCLED5
1-4 A032001 手术器械 无影灯 欣雨辰 2(套) 48000.0000 96000 国内 YCLED700/500
1-5 A032001 手术器械 无影灯 欣雨辰 1(套) 49000.0000 49000 国内 YCLED5+5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万零伍仟零伍拾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4.3交付条件: 经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标书所述,并严格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仪器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投标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如属于计量器具的,须经过计量部门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程序和方法:(1)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2)初验收:由乙方和采购人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3)试运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4)最终验收: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采购人或中标人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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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货物全部交货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一个月内,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交的验收交接单和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合同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采购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以支票、汇票、本票、 转帐、电汇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交合同总额的5%作 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一年后货物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 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 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 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但是,延期交 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 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 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 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 %的违约金。违约金 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 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对其所供货物提供整机36个月免费质保期,质保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提供终身维护。在质保期内设备运行中发生问题的,中标设备如发生问题七日内包退,三十日内包换,质保期内设备维修两次以上还不能使用的,乙方负责免费更换。 14.2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派工程 师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48小时内修复故障,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正常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免费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需负责对所有中标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 如发现潜在问题,乙方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进行。乙方承诺提供厂家售后 服务。在质 保期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采购人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相 应顺延。 14.3质保期满后的服务要求:质保期满后,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护并继续提供优惠优质服务,维修响应时间4小时,并在48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质保期满后,根据用户需要双方可以签订维修合同,乙方负责提供每年定期维护及终身提供技术维护和培训服务,并只能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取维修费及差旅费。 14.4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保障措施、质保期内的维保范围和内容。技术培训:乙方免费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并列好计划对设备的使用操作、设备维修、 故障排除、日常保养等方面提供现场技术培训,直到受训的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为止;对相应的受训人员将免费提供相应讲义教材等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乙方: 江西敏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办龙光东大道299号D3栋112号2楼
单位负责人: 郑礼宝 单位负责人: 敖长青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冯萍
联系方法: 0591-83708212 联系方法: 1397005490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国贸广场支行
账号: 账号: 197749385706

签订地点: 福州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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