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宁乡市2023年重要节庆和活动园林景观布置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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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303130045-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稳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2023年重要节庆和活动园林景观布置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313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陆角(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6元) 清单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26 —— 2024-04-25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实际采购品种、数量、栽植成果、养护等情况按实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 此项目无预付款。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货物并按要求完成栽植及养护,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按实际花卉栽植数量(品种、数量、栽植成果)和中标单价进行结算,货款按照每个单次在栽植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 收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湖南稳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6777655220)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湖南稳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67776552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所供货物无病虫现象,生长健壮,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若发现质量不过关,罚款2000元/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不得随意变更品种,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出具变更通知方可变更。 2)采购人按照清单对其相关货物进行清点,如不符合合同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作退货处理。 3)花卉无病虫害、生长健壮。 4)苗木、花卉不能出现萎焉、损伤等现象。 5)中标后成交供应商须负责草皮、花卉、苗木供货,栽植地整理、种植或摆放及养护等工作。(栽植完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2、成交供应商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等情况,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成交供应商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成交供应商有三次无正当理由或者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货物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3、本项目中的所有产品由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响应文件中成交产品的规格对产品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采购要求,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如发生货物数量缺少,送达时间延误,质量不合格等情况,采购人可拒绝签收,退货或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引发纠纷的一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在指定种植时间前两天通知乙方组织人员、苗木(花卉)等,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如期、如量支付货款及养护费用。 乙方:(1)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及苗木(花卉)种类、规格、数量完成土地整理、栽植及养护。 (2)苗木(花卉)必须健壮、无病虫害,不能出现萎焉现象。 (3)乙方在换栽苗木(花卉)施工过程中应安排安全员并采取有效安全施工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 乙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苗木(花卉)栽植或苗木(花卉)质量不能通过甲方认可的,甲方可拒收苗木(花卉)、拒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当次应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提供的苗木(花卉)累计出现2次不能通过甲方验收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遇雨天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未及时完成栽植除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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