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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经济产业园 B-1号楼4楼9411-02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9号
被投诉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2幢4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育才路星育佳园2幢85号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对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编号:JYCG-2024-01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关于(质疑事项1:样品1.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一个;2.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3.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一个;4.户外体育器械清单序号97中的射靶玩具一套)的答复。事实依据:我公司质疑“招标文件中的样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是某产商的特制产品”。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称“本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提供样品有一定必要性,招标文件为采购人的购买货物的基本需求体现,参考图非招标要求,本项目在采购清单中已对样品提出了相应材质及规格要求,采购人购买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标准作为买卖交易中部分商品的交付标准,是保障采购单位购买货物质量的重要体现,通过需要看实物比对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样品其重要性为:1.样品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表。2.样品是产品品质的代表。3.样品是价格的代表。4.样品是生产的代表。5.样品是验货和索赔的依据。”(详见质疑回复函)我公司认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答非所问,并没有解答我公司提出的样品是某产商特制产品的的问题,是明显的偏见行为。从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得知,本项目一共参与企业共4家,分别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能提供样品并且得高分,其余三家样品得分均是0分,(详见附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可见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进行市场调研,本项目样品的是需要特制磨具才能用滚塑工艺制造,我们断定本项目投标截止前世界上仅有唯一厂商具有此项磨具,明显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提前定制了该样品,故意让其他潜在供应商在投标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存在严重的控标行为。综上所述,我公司质疑的样品唯一性是合理的诉求。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三)……;(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关于(质疑事项2:本项目有设计方案(20分)却不组织现场考察,又没有提供设计所需要的CAD图纸,平面图等)的答复。事实依据: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我公司质疑事项2称“该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但是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然后根据现场踏勘来进行设计。本项目提供项目基本规格要求,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此条需求与评分均统一要求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述中明确表述本项目包括采购需求中所有设计供应安装调试费用,质疑人要求我采购单位提供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人要求。”(详见质疑回复函)针对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的内容我公司不予认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说明可以自行进行现场踏勘,因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需要采购人的配合,在没有得到采购人的允诺,潜在投标人没有办法进行现场踏勘。二、本项目是货物类采购招标,项目侧重点不是设计,招标文件没有提供设计所需的场地尺寸和CAD图纸,却要求设计方案评分(20分),设计分占比分明显过高,在招标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其他潜在供应商根本没办法完成完整的设计图,是完全的偏见行为,是明显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根据投标结果来看只有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的设计得高分,明显该公司已经提前完成设计(其他参与投标的厂商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供设计,得分均为0分,详见附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三、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货物由投标人自行设计。质疑人要求我采购单位提供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人要求。针对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我公司的投诉要求是:我公司的质疑请求仅要求提供项目设计所需的CAD图纸,平面图等,(详见:质疑函——与质疑事项的相关的质疑请求)并没有要求采购单位提供设计。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曲解了我公司的意图。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三)……;(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公司在质疑期间,代理公司不顾我公司的合理诉求更正招标内容,于2024年4月8日组织开标,并与2024年4月10日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现在我公司投诉本项目中标的合法性,应该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开标,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代理机构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论证,没有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合理、合法诉求,在质疑请求上敷衍了事。本项目样品及设计评分指向性明显,倾向了指定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极大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的机会。从投标结果来看,该项目是完全为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量身打造的项目,存在严重的控标行为。本项目预算金额(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详见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以如此高的价格中标,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极易滋生潜在的腐败现象。请贵局重视我公司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予以严肃调查、核实,保障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我公司依法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纪委等相关单位追诉的权利。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辩称:1、关于投诉人所提样品要求太有针对性,世界上仅有唯一厂商由此项磨具。经了解,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企业(略)生产的货物技术要求可以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本次投标。故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2、本项目于2024年4月8日13:30开标,2024年4月7日13:30至15:30收取样品,截止样品递交时间共有4家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样品(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其中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和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3件样品,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递交了4件样品,(具体详见附件)在评标过程中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和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3件样品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得分为0分,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样品中的双向分水尺寸错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为0分。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和提供CAD图纸。我方认为本项目没有限制投标单位不可以自行踏勘,潜在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询问具体地址自行踏勘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存在没有办法进行现场踏勘。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没有收到投诉人的任何关于项目设计的任何询问事宜包括(CAD图纸,平面图等)。故不存在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以及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项目是通过综合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并不是单单通过价格来确定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提供了询问函、回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一致,并提供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YCG-2024-010),2024年3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8日13:30开标,共有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江西钢九建设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4月1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城南路9号 /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郭宇/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8671524 /质疑联系人:李树林/质疑联系方式:0571-886092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杭州玖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2幢401 /项目联系人(询问):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5858285885 /质疑联系人:曹嘉伦/质疑联系方式:0571-86182181。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投标报价包括含货款、样品费、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深化及施工(制作)图设计、设计的修改和确认、设计交流、图纸会审、施工、制作、垃圾清扫和搬运、建筑物修复、整改、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样品清单:
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三、采购清单:
设计总体要求:1、合理规划、整体设计。设计要紧紧围绕校园环境、工作环境、学习环境、生活环境、教学环境、活动环境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要充分体现学校办学的的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教育资源,做科学、信息、艺术、体育、生活等不同区域个性化、多样化,并与建筑风格高度协调和融合,要呈现构思新颖、创意独特的整体效果。2、设计应注重精致、安全、耐用、独具特色。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二、技术、商务分(共70分)
      
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五、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1日分别向广州xx公司、xx有限公司、上海xx公司发出询问,《询问函》显示:因本单位幼儿园玩具采购需要,经调查了解,特向贵单位发出询问。请贵公司予以答复如下问题并提供回复:1、贵公司生产的货物能否满足该采购清单及采购样品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详见附件1);2、请贵公司按照附件2要求回复。以上三家公司均出具《回复函》称:经我公司确认我公司生产的货物技术参数要求可以满足贵单位的采购清单和样品需求。
六、采购项目样品收退登记表显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均提供了样品。其中,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样品数量为3,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样品数量为4。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及样品打分表显示:评标委员会对4家供应商,就评分项序号1.1“样品评分细则”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0、0、10)、(0、0、0、10)、(0、0、0、9)、(0、0、0、11)、(0、0、0、10);就评分项序号1.2“设计方案”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0、0、16)、(0、0、0、16)、(0、0、0、12)、(0、0、0、20)、(0、0、0、14)。
八、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显示: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价为3876400元,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2307200元,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3875800元,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报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九、评审报告显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7.2分,价格得分17.86分,最终得分为75.06分,排序第一;温州长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2.8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52.8分,排序第二;浙江壹点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5.4分,价格得分17.86分,最终得分为43.26分,排序第三;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2.6分,价格得分17.86分,最终得分为40.46分,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
十、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样品:1.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一个;2.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3.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一个;4.户外体育器械清单序号97中的射靶玩具一套;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的4个样品中其中:1.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一个;2.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0中的传声筒一个;3.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一个;只是大型玩具中的一  个配件,对整个产品的质量毫无影响,不具备代表性,且在设计效果图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就要求提供样品,已经给大型玩具的设计下了定义。且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中的双向分水、大型玩具清单序号22中的双人拉力器是某产商的特制产品,其他潜在供应商短时间内无法制作出同款厂品,样品4户外体育器械清单序号97中的射靶玩具,采购数量仅仅1套,不具备样品的代表性,明显是某厂商为己方中标便利而设置的门槛。同样该样品也是属于某厂商的特制产品,生产同款产品需要刻磨具,时间上不够,也大大增加的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综上所述,该评分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投标原则。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二、技术、商务分(共70分)——设计方案(20分):1)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规划布局合理清新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4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2)设计理念、设计构思、文化的挖掘提炼;设计理念、构思、文化的挖掘全面合理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3)具有环境艺术理念,设计尺寸与所处环境空间协调;合理协调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4)提供平面图、效果图(按实际装修效果布局)、施工工艺图,方案编排合理;合理且符合要求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5)位图(根据实际情况);布局合理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2分,内容欠缺且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事实依据:查看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可以知道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该评分项共有20分,且评分类目详细,且分配不合理,如: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规划布局合理清新的得4分,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4分,潜在供应商基本无法理解,按字面理解就是布局合理清新的和合理但有所欠缺的得分是一样的。其次招标文件没有提供设计所需要的CAD图纸,平面图等。潜在供应商仅凭产品示意图根本没办法设计出完整的效果图,更何况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这么详尽的设计方案和设计效果,根本没办法与提前设计完成的意向供应商相比较,该评分项指向了事先有准备的意向供应商。是明显的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投标原则。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一、质疑阶段,被投诉人质疑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本项目要求提交样品,提供样品有一定必要性,招标文件为采购人的购买货物的基本需求体现,参考图非招标要求,本项目在采购清单中已对样品提出了相应材质及规格要求,采购人购买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样品标准作为买卖交易中部分商品的交付标准,是保障采购单位购买货物质量的重要体现,通过需要看实物比对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样品其重要性为:1样品是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表。2.样品是产品品质的代表。3样品是价格的代表。4.样品是生产的代表。5.样品是验货和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综上法规并未禁止提交样品,同时上述内容也并未对不同供应商有差别或歧视待遇。故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该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但是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然后根据现场踏勘来进行设计。本项目提供项目基本规格要求,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此条需求与评分均统一要求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一条项目概述中明确表述本项目包括采购需求中所有设计供应安装调试费用,质疑人要求我采购单位提供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人要求。故此项不予采纳。法律依据:财库存(2022)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财政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上,质疑请求1:已在上述予以回复。本项目无设计稿件,须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内容要求进行设计制作并安装。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询问,被投诉人出具的《回复说明》显示:“......问题(2)回复:1、没有供应商联系过现场考察  2、有供应商索要过CAD图纸等相关资料,有提供过(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等样品,投诉人主张“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是某产商的特制产品”“本项目样品的是需要特制磨具才能用滚塑工艺制造,我们断定本项目投标截止前世界上仅有唯一厂商具有此项磨具,明显是浙江佐尔实业有限公司提前定制了该样品”,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样品评审得分情况,并非认定样品双向分水、双人拉力器的设置倾向于特定供应商的充分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经了解,市面上至少有三家企业(略)生产的货物技术要求可以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故不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提供了《询问函》《回复函》。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玩具及器械采购,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内容。采购需求中包括设计总体要求,投标报价包含深化及施工(制作)图设计、设计的修改和确认、设计交流等费用,设置了评审条款“设计方案(20分)”并以“空间规划、布局科学,点位合理”“设计理念、设计构思、文化的挖掘提炼”“具有环境艺术理念,设计尺寸与所处环境空间协调”“提供平面图、效果图(按实际装修效果布局)、施工工艺图,方案编排合理”“位图(根据实际情况)”等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没有提供设计所需的场地尺寸和CAD图纸,却要求设计方案评分(20分),设计分占比分明显过高,在招标要求的规定时间内,其他潜在供应商根本没办法完成完整的设计图,是完全的偏见行为,是明显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被投诉人对此未能作合理解释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解释“但是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然后根据现场踏勘来进行设计”“本项目没有限制投标单位不可以自行踏勘,潜在供应商可以联系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询问具体地址自行踏勘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存在没有办法进行现场踏勘。且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没有收到投诉人的任何关于项目设计的任何询问事宜包括(CAD图纸,平面图等)”,仅能说明潜在供应商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公告内容中明确的项目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联系项目联系人并自行现场考察,但不能证明供应商可以根据现场考察获取的信息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设计方案)。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亦确认向部分供应商提供了CAD图纸等相关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四家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余杭街道第五幼儿园幼儿玩具及器械采购项目(编号:JYCG-2024-010)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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