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CGC-18-01-2地块及CGC-18-02地块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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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 CGC-18-01-2 地块及CGC-18-02 地块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发布日期:2024-05-10
发布日期:2024-05-10
合同名称 | 山东三塑地块城市更新项目 CGC-18-01-2 地块及CGC-18-02 地块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 发包人 | 济南历下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840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71400㎡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东至历山路、西至规划河道、南至规划路、北至山大南路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4-17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04-17 |
违约责任 | (1)质量目标:合格。 (2)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及(或)各单位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本工程及(或)各单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等),每延期一日,由承包人按 高限额不超过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20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损失(含购房业主索赔损失等)。延期超过15天后,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组织外部劳动力进行抢工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发生的人 工、材料及其他措施费等)不需要承包人认可,直接按照发包人实际发生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和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进行扣除,材料设备按采购费用的1.3倍计算扣除。 (3)当承包人现场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出现较大偏差时(普通计划节点滞后30天,阶段性工期目标滞后10天),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 包人实际发生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中发生的劳务费用 包人除按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外,还必须无条件承担本工程 工组织等措施进行赶工,在满足发包人进度计划要求后方才恢复 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效果不佳时, 款,并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计划,采取增 | 履约担保 | 保险保函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40000000 |
其他内容 |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