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桥隧养护工程设计标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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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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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城区桥隧养护工程设计标段二
发布日期:2024-04-30
发布日期:2024-04-30
合同名称 | 城区桥隧养护工程设计标段二 | 发包人 | 济南市道路和桥隧服务中心 |
承包人 |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合同工期 | 730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168.24km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济南市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4-03 |
质量标准 | 符合要求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0-03 |
违约责任 | 11.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合同中止履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1.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11.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11.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 11.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20%的违约金。 11.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总额 2%的违约金。 11.6 设计成果如存在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12.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 |
其他内容 | /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