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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110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110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附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捌万贰仟陆佰肆拾壹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新增量清单
序号
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现状
改进方案
价格依据
单价
合计
1
综合布线
布线系统
系统
0.77
未布设相关弱电
布管布线
合同价
100547
77421
2
二楼大厅LED屏幕
P2室内全彩屏

4
未布设相关弱电
安装
合同价
8000
32000
3
电箱级联模块
灯光现场感应控制

6
远程控制
线路调整,增加设备
合同价
400
2400
4
系统电源模块
灯光现场感应控制

6
远程控制
线路调整,增加设备
合同价
260
1560
5
高精度雷达感应器
灯光现场感应控制

6
远程控制
线路调整,增加设备
合同价
290
1740
6
智能灯光集成
灯光现场感应控制

1
远程控制
线路调整
合同价
8000
8000
7
搁板
现场密集架下层防护

744


合同价
80
59520

总计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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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是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264.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52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安装调试完成并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05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自项目整体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792.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余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分五年平均无息支付(第一年余款自项目整体终验合格一年后支付,其他余款项以此类推按年度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偃师市支行庞村营业所(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161296010400035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将良好的质量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用在设计过程、产品检验和试验过程、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系统软件开发及集成过程,具有成文和有效的管理体系并针对本项目制定管理计划,确保项目有序开展。
5.2.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原装包封的经合法渠道取得的原厂制造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
5.2.3 产品包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备的包装均应有良好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并适宜项目实施地点的气候条件。产品包装箱号与货物出厂批号一致,包装符合同等相关标准,货物要求有包装材料保护运至现场,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4 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符合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和相应质检证书,并在供货时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文档资料等有关文件。
5.2.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5.2.6 本项目整体质保期至少五年,自项目整体终验合格之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配件),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质保期满后只收取成本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所有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款,造成的损失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他潜在缺陷或中标人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中标人必须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在质保期头三个月内,如货物有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以保证甲方设备正常运行。
5.2.7乙方在产品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产品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性能,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5.2.8 如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无条件将货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另行组织,按时运输合格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2本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本项目验收包含系统集成验收、设备安装验收等,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系统的功能、技术指标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配件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检验产品的型号是否与合同所定型号相符,并符合原厂标准。其中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图:设备及系统原理图: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构件、机械安装图:安装、操作手册: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维护和维修手册(包括电子版):详细维修用的资料和图纸(包含产品内部主要机械结构与控制电路、管路原理图、控制面板布置图、接线图、装配示意图):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安装和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数据资料);易损件、零部件和备件清单:软件备份光盘以及其他必备文件。
5.3.4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5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中标金额的10%。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安装施工要求
6.1.1 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因乙方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及相关管理规定,影响人身、设备、消防、道路交通等安全,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安装时须对安装场地内的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设备的包装材料由之方自行清理。乙方或委派人员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损坏场地、场内设施设备,或未清理设备相关包装及材料的,由乙方在合同货款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清理费用。
6.1.3 项目的安装施工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1.4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其中消防设施设备安装施工部分应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乙方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分包单位就分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6.1.5乙方应确保本项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要求和标准。
6.1.6 乙方负责其所有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工勤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2保密义务
6.2.1 乙方应制定保密措施,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甲方各项保密制度、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6.2.2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音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备登记后方可使用。
6.2.3 严禁乙方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乙方未经批准私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涉及该项工作和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
6.2.4 乙方如造成采购人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2.5.鉴于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须为乙方单位的在职正式员工,如一经核查,乙方委派非本单位人员提供服务或未经甲方审批同意将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擅自变更或撤离,甲方将要求乙方整改到位,同时自通知整改之日起按10000元/人日的标准进行处罚,如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5日内,仍无法按投标文件承诺将人员配置齐全,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6.3培训要求
6.3.1 乙方对甲方用户技术人员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及调试的内容、步骤及工艺要求:设备日常维护、故障处理、保养方案:安装、操作及维护手册的解释:工具和材料介绍: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护等档案操作工作流程。
6.3.2 乙方应保证甲方用户技术人员经培训结束后熟练掌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能:设备的工作机理、设计原则、系统组成及功能:设备的安装及操作步骤、注意事项:设备的使用周期和维修方法;设备的日常保养、月度保养、年度保养内容及方法:熟知设备的说明书内容,能在指导人员指导下进行正确安装:设备的各种工具和材料的使用方法。
6.3.3 乙方在开始培训前须向甲方拟定培训计划书,包括但不限:培训人员的姓名及资质:课程效果的预期目标:培训的课程(包括理论内容/实践内容):培训的材料和文件,培训时间安排:培训地点:使用的培训设施。乙方应负责做好培训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培训应以设备及软件系统原理和实物样品对照相结合进行,在培训实施前,中标人必须提交培训计划书给采购人确认,提交培训手册、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所有培训用材料,除纸质文件还应准备易拷贝复制的电子文件(U盘和光盘各一份)。
6.3.4 乙方应委派具有档案相关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作为培训人员,培训人员必须为中标人在职正式员工且具有保密意识,不得将与采购人培训相关的授课内容泄露。
6.3.5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技术培训不能按期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中标人重新进行培训,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3.6培训次数应不少于7次。
6.3.7 培训课程结束后乙方必须组织考核,向甲方参训人员发放合格证书6.3.8 乙方有责任完成所有培训内容,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4售后服务
6.4.1 凡涉及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器材,乙方均须安装、调试完毕,并对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或讲解,保证用户掌握正确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6.4.2所有产品均要完全满足国家“三包”政策。
6.4.3 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要求提供至少两名熟悉和精通于本项目的设备和系统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并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
6.4.4备/配件、耗材支持计划。
6.4.4.1 设备、系统使用期间,乙方依照设备的使用状况制作配件库存计划,当设备故障需更换零配件,库存计划可以减少零配件的等待时间,乙方将尽最快速度提供服务,解决设备故障,保证甲方的使用需求不被耽误。
6.4.4.2乙方设置耗材仓库。设备使用期间,乙方依照设备的使用状况制作设备耗材库存计划。在甲方需求提出之时乙方即可迅速做出耗材需求回应,以达甲方最紧急的需求。
6.4.4.3 在备/配件、耗材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在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则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4.5 质保期内故障响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30分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故障地点进行维修,遇到重大故障,乙方将检查结果告知给甲方,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如果检修当天无法解决故障的,乙方提出相应办法,并向采购人回复故障解决所需要时间。
6.4.6 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乙方免费修复不收取任何维护费用,包含故障零部件更换费用,但不含设备耗材。
6.4.7 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提供终身服务。过质保期后,乙方可提供维护保固服务,仅收取合理且优惠的费用。提供设备维护保固服务,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费用。
6.4.8乙方保证,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乙方发现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6.4.9 在质保期和维护期内,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乙方不履行有关质保义务,乙方未按时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购买类似产品进行更换或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在未支付款余款中扣除或向乙方索赔。
6.4.10 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配置的主要备品备件、易损耗品及其清单(含价格清单),如甲方在质保期后购买,乙方应保证 10 年以上的供应需求,其价格不能超过此清单价格。在设备正常有效期寿命内提供各种零部件维修、供应、更换服务,并且保证每周 7 天向甲方开放。所需零配件根据甲方要求以最快方式迅速发送。该项在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均应予以明确。格式见采购需求附表,对未明确该事项或存在隐藏部分事实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中标金额的 10%作为违约金。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项目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洪灾、台风、地震等),工期不得延误,工期每延后一天,扣乙方合同金额的0.5%的罚款,如果乙方无故拖延工期超过应完工日期10日,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赔偿一切损失。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安装,交货日期顺延,造成安装延误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缘故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以及档案资料损毁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5 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时,每迟付一天按违约金额0.5%向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违约总金额的20%。
7.6如方作出虚假承诺,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检测报告和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验证查询网页截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中标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将依法向财政部门上报相应情况依法处理。
7.7乙方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内容或技术功能的承诺事项负有责任,如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等阶段,发现系统、软件以及设备与投标文件描述存在偏差,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款项退还给甲方,同时向甲方赔偿中标金额的10%:
2)根据系统、软件以及设备存在偏差、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按20000元/每偏离项赔偿或经双方商定降低产品的价格;
3)用符合技术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并相应延长所更换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免除乙方虚假承诺应标的责任,甲方仍将依法向财政部门上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顾龙路(庞村镇政府东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 刘新良 法定代表人: 周旭光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379-67508888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0379-67501333


附件列表:
附件2: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内变更工程量清单.docx 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专业档案库房建设设备采购项目新增量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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