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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3〕6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哈尔滨溢之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112号A9栋三单元2802室
被投诉人1: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辖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
被投诉人2:哈尔滨师范大学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开水服务(BOT模式)(项目编号:〔230001〕zzgj〔CS〕20230082)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对竞争性磋商文件★2.1电气要求:额定电压380V;开水器整机符合GB/T26572-2011、GB/T26125-2011要求,符合RoHS认证提出投诉。
(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2.6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用开水器、饮水机、净水机的研发、生产、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投诉。
(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2.12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无电极腐蚀(提供所投产品的质检、认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提出投诉。
(四)对竞争性磋商文件★2.16整机符合GB/T24021-2001要求,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且需提供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提出投诉。
(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2.18龙头要求:龙头采用无铅材质,增加量≦0.001mg/L提出投诉。
(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部分评审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3.0分)所投产品有效期内购买的产品责任险金额进行评分:(1)200万≤产品责任险保额<3000万的,得1分;(2)3000万≤产品责任险保额≤7000万的,得2分;(3)>7000万产品责任险保额得3分本项最高分3分”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RoHS符合性认证》技术(参数)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产品质量无直接关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采用微电压无腐蚀电极技术”是要求液位电极具有防腐蚀功能,确保水质符合要求,是保证电热开水器出水水质安全的技术之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开水器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本项目要求所投的设备(开水器)需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龙头应按生活饮用水龙头国家标准执行,该项目要求“龙头采用无铅材质”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经查证,产品责任险是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保额与厂家意愿、产品总体销售数量、产品质量等因素相关,与本项目无直接联系,将产品责任险保额作为评审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二)(四)(五)(六)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成立的问题修改采购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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