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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第20号 2021年8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配员管理,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值守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船员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配员标准适用于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包括南通沿海、长江江苏段)作业和停泊的非自航船舶。

(二)非自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作业和停泊时,可根据船舶安全作业需要增加必要的船员。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非自航船舶配员要求的宣贯,并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提醒督促辖区非自航船舶及早落实配员管理要求。

(四)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

一、海上非自航船



序号

船舶类型

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

1

工程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2

挖泥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3

打桩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4

起重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5

搅拌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6

布缆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7

吹泥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8

驳船

驳船驾长1名

9

半潜船

船长或驾驶员1名;轮机长或轮机员1名;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2名

10

浮船坞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3名

11

趸船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1名

12

移动平台

值班水手2名

注:

1.此标准是非自航海船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包括南通沿海、长江江苏段),为保证船舶安全值守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应配备船员的最低标准,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2.此标准充分考虑辖区现有非自航船舶类型,其余未列明种类的非自航船舶在辖区作业时,船上船员配备应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

二、内河非自航船



序号

船舶类型

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

1

工程船

普通船员3名

2

挖泥船

普通船员3名

3

起重船

普通船员3名

4

搅拌船

普通船员3名

5

油驳

普通船员1名

6

浮船坞

普通船员3名

7

趸船

普通船员1名

注:

1.此标准是非自航内河船在长江江苏段,为保证船舶安全值守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应配备船员的最低标准,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2.此标准充分考虑辖区现有非自航船舶类型,其余未列明种类的非自航船舶在辖区作业时,船上船员配备应满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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