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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澄清公告1

各投标人:
庐江县中医院城西新院区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编号:2023DFNAZ01181/JG2023-08-0517)澄清公告1如下:
一、招标文件P55:投标人资信、 认证 6 分
1、投标人具有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得 2 分,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壹级得 2 分, 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壹级得 2 分, 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质疑:本项目庐江县中医院建设是民生工程,不存在任何国家信息安全领域内容。设置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集成资质设置重复,完全为招标控制而设置,和智能化没有任何关系。
做为一个医院民生类项目,设置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资质明显不合常理,本项目智能化工程系统众多,以专业音响工程资质设置投标人资信门槛,具有明显严重的指向性,违反招标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执行招标文件。
说明:上述评分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是投标人综合实施能力的体现,符合优中选优的原则,是保证项目建设成效和规避实施风险的根本。
(1)多媒体会议系统是本项目建设重要系统,建设数量多且使用较为频繁,建设成效直接影响到医院日常运营的效率,该系统专业性较强,并非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完成调试,本项评分设置旨在遴选具有丰富实施能力企业保证系统建设成效。
(2)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衡量信息化企业的行业服务方向、安全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衡量信息化企业信息安全优化和安全加固能力;两者是从不同维度体现投标人信息安全实施能力。医院涉及到大量患者隐私信息,信息安全尤为重要,本项评分设置旨在遴选具有信息安全实施能力的企业,保证医院信息安全建设。
回复:删除“投标人资信、 认证 6 分”,投标报价分值40分调整为46分。即分值构成调整为:技术文件:36分;商务文件:18分;报价文件:46分。
二、招标文件P55“人员资质、资格、认证”部分,(2)智能化相关专业即包含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专业。
质疑:请问楼宇智能自动化是否符合要求,请明确。
回复:符合要求,即职称证书中体现智能化相关专业字样的都予以认可。
三、P57:人员业绩 2 分
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质疑:本项目智能化系统众多。从七个系统中指定五个系统,有严重指向性,明显为某司量身定制,违反招标法。
建议修改为: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
回复:招标文件中此项人员业绩的第三条:“(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修改为“(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四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四、招标文件P114,“初审要求表”要求如下:
质疑:1.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发出的《工作建议函》,明确要求“今后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确需投标人提交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对应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建议允许投标人中标后提交,作为履约的证明资料”,本项目属于省内大型民生医疗类项目,社会关注度高,设置此类唯一性要求,不仅违反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求,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恶劣影响,应依法删除上表中要求。(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回复:评分办法中:“符合技术规范书中的:初步评审表要求:附件:初审要求表”及“产品设备性能评审: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上述初步评审表及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不作要求。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天内须提供给招标人进行审查,若中标人弄虚作假或虚假响应或拒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另招标文件及本澄清通知中有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条回复为准。
五、且经我司咨询,公共广播系统中“迪士普、世邦、锐丰”、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中“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均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资料。
建议删除第5、6项产品资料的要求。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执行招标文件。
六、2.2.2 (1) 技术文件评分标准
产品设备性能评审 20 分
根据技术规范书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要求进行评分(详见下方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评委根据投标人对各项技术要求提供的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和响应得 20 分;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或不响应)不满足或不响应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
重要说明: 1、上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提供封面、体现评审要素的关键页即可)加盖所投产品原厂公章,投标人投标时须对上表各项要求填写“响应或不响应”,如填写响应,须在投标文件中提所要求的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若未提供或提供不满足要求,评委根据评分要求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除上表要求的证明材料外,对于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投标时不作要求,中标公示后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否则视为虚假响应,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质疑: 本项目仅此一项就设置了评审20分的高分值做为门槛,且设置了高达44项产品扣分,有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即扣1分,最高可扣44分!属于明显的通过技术控分行为。有严重的排他性。且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唯一性,有为某司技术控标的嫌疑。
同时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中标后供货前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回复:见本澄清通知第四条回复。
七、技术部分质疑:
1、 招标文件P115-P116,综合安防系统中“网络防雷器(11-12项)”和“智能视频处理终端(15-16项)”2项设备要求提供产品证明资料,此2项设备没有推荐品牌,且并非安防系统的重要设备,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存在控标嫌疑。我司咨询了市场主流品牌均无法满足资料要求,建议删除“网络防雷器(11-12项)”和“智能视频处理终端(15-16项)”的资料要求。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P116-P117,一卡通管理系统(20-23项)的资料要求仅“立方”可以完全满足,存在严重的倾向性。且该品牌已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证明资料,建议删除一卡通管理系统(20-23项)资料要求。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P117,公共广播系统(24-26项)的资料要求仅“迪士普”可以完全满足,存在严重的倾向性。且该系统三个推荐品牌“迪士普、世邦、锐丰”均已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证明资料,建议删除公共广播系统(24-26项)资料要求,并在推荐品牌中增加同档次品牌,如“BGM、ITC”。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4、 招标文件P117,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27项)要求提供产品资料,但三个推荐品牌“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均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建议删除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27项)资料要求,并在推荐品牌中增加同档次品牌,如“LBT、MISSION”。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5、 招标文件P117-P118,多媒体会议系统中外置分频阵列音箱(28项)要求提供产品资料,但三个推荐品牌“LAX(锐丰)、DESFINE(迪斯)、Motivity(动力)”均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建议删除外置分频阵列音箱(28项)资料要求,并在推荐品牌中增加同档次品牌,如“LBT、MISSION”。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6、 招标文件P118,多媒体会议系统中电源时序器(29项)要求提供产品资料,该设备没有推荐品牌,我司咨询了市场主流品牌均无法满足资料要求。建议删除电源时序器(29项)资料要求。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P118,多媒体会议系统中智能会议平板(31-32项)要求提供产品资料,该设备没有推荐品牌,我司咨询了市场主流品牌均无法满足资料要求。建议删除智能会议平板(31-32项)资料要求,并增加推荐品牌,如“MAXHUB、华为、海康威视、大华”。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投标人选择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即可。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P119,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数据采集器(38项)要求提供产品资料,但三个推荐品牌“清优、科博瑞、柏斯顿”均被报备,无法向我司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建议删除数据采集器(38项)资料要求,并在推荐品牌中增加一线品牌,如“纳宇、艾科”。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信、 认证
1、投标人具有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得 2 分,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壹级得 2 分, 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壹级得 2 分, 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
问题及建议:智能化项目要求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和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不妥;该个资质也不是国家部位颁发的资质,属于行业协会颁发的,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资质不能作为评分项,不属于国家认可类资质;招标文件中评分条件设定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一级属于网安中心的服务认证,并非国家住建部认可的资质等级,和本项目招标属于智能化工程资质不相关。
根据项目形态,涉及施工及现场深化设计应该具备电子与智能化施工专项资质及建筑智能化设计专项资质,因为项目体量较大,建议:
(1)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资质CS4级得2分,其他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CMMI Maturity Level 5证书得 2 分,其他不得分。
回复:见本澄清通知第一条回复。
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业绩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2分;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4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9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问题及建议量身定制指向性明显,本项目控制价54187844.56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打分业绩同样不得超过54187844.56元规模的70%。并且合格业绩应该为竣工项目,非中标签约项目。
故建议修改为: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单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不少于35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2分;每具有一个单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9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注:业绩要求及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不作调整。
十、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内容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 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问题及建议:每个合同签订的格式不同,体现的内容不同及每个系统的名称也存在不同,很难界定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取消此项内容。
回复:招标文件中:“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修改为“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四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另:招标文件中明确: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同时招标文件中也已明确:“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即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无法体现业绩含招标文件要求的系统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十一、投标人人员业绩
招标文件人员业绩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问题及建议
项目经理业绩应该为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而非在建实施未完工项目,建议此项修改为:拟派项目经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单项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金额不少于25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2分,满分2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岗位。
注:业绩要求及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不作调整。
十二、招标文件要求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1、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提供证书;
2、投标人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
问题及建议:智能化施工项目采用壹级建造师项目经理方式,而不是采用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方式。建议修改为: 1、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机电一级建造师证书和安全B证、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2、技术负责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
回复:删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其他不作调整。
十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奖项、荣誉
投标人近3年(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作为参(承)建项目,每获得1个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得1分,满分3分;
问题及建议省市级优质工程奖与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有很大区别,建议改为获得省市级优质工程奖得1分,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得3分。
回复:不作调整。
十四、产品设备性能评审
根据技术规范书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要求进行评分(详见下方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评委根据投标人对各项技术要求提供的情况进行评 分,全部满足和响应得 20 分
问题及建议:按招标文件目前的要求和指定品牌没有区别,严重违反招标法,建议把“品牌选型及兼容性评审”项,改为“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项,具体主要设备需要评分的,结合设计及技术要求制定。这样既达到贵院目的,又符合招标法。可以推荐品牌不能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作调整。
十五、产品设备证明材料
网络出口防火墙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 CNVD官网链接和截图。
问题及建议
此要求只有华三能满足,具有唯一指向性,华为、锐捷及其他主流厂商无法满足;建议相关产品证明材料应修改为至少同等主流厂商均可满足的要求。
回复:华三不在网络出口防火墙的推荐品牌范围内,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十六、第三章 评标办法“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3.2 评分要求表”
质疑一:电源时序器、节能控制器、数据采集器
问题:针对GB要求提供制定的检测报告,如下表:(表格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疑问理由:有国标要求,主流厂家的产品均能满足,其它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证明不行么?为什么要指定“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同时,上述证明材料只有推荐品牌中某一厂家满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品牌倾向性。
建议:将“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修改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二:室内半球摄像机要求
产品具有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是监控摄像机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产品具有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三:室内枪式摄像机
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质疑。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是室内枪式摄像机中部分高档次型号具备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四:网络防雷器
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网络防雷器仅是视频监控系统配套设备,且所提质疑技术参数为浙江大华独有,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删除综合安防系统网络防雷器要求的“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五:网络存储服务器
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是网络存储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六:网络存储服务器
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无实际应用意义,且所提质疑技术参数为浙江大华独有,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删除综合安防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要求的“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网络存储服务器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可以存储不同品牌产品的数据,如海康威视、大华、宇视的存储数据,具有更好的兼容性。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七:智能分析服务器
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 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是智能分析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八:人脸分析服务器
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是人脸分析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九:液晶拼接屏
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是液晶拼接屏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十: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
提供软件成熟度 CMMI5 级认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
疑问理由:本项目为智能化项目,主流厂家的软件为配套的成熟的产品,提供该证书无法体现该平台的成熟型和先进性,同时,该证书为推荐品牌中某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品牌倾向性和排他性。
建议:删除。
回复: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涉及后期电子员工卡开发、对接,需要产品厂商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十一:门禁读卡器
读卡器感应距离,蓝牙控制感应距离≥9m,Mifare 卡≥9cm,CPU 卡≥4.5cm,二代身份证≥3.5cm,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外壳抗破坏能力:外壳抗破坏能力复核IK04 要求,其他表面应复核 IK07 的要求,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以上参数,不同厂家描述方式和证明文件差异较大。
建议:修改为“读卡器感应距离,蓝牙控制感应距离≥9m,Mifare 卡≥9cm,CPU 卡≥4.5cm,二代身份证≥3.5cm,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外壳抗破坏能力:外壳抗破坏能力复核IK04 要求,其他表面应复核 IK07 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十二:人脸识别一体机
前端控制设备保存注册人数≥100000 人,离线保存出入口事件数应≥250000 条,支持多种人脸注册方式:APP 端上传人脸注册、平台导入人员信息、自助设备采集上传人脸注册,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疑问理由:以上参数,主流厂家均能满足,不同厂家描述方式和证明文件差异较大。
建议:修改为“读卡器感应距离,蓝牙控制感应距离≥9m,Mifare 卡≥9cm,CPU 卡≥4.5cm,二代身份证≥3.5cm,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外壳抗破坏能力:外壳抗破坏能力复核IK04 要求,其他表面应复核 IK07 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故执行招标文件,不予修改。
质疑十三:智能广播媒体矩阵服务器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优先权,公共广播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得10s内,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以上指标为国标,主流厂家的检测报告差异较大,指定的证明文件,在推荐品牌中,只有迪士普独家满足,具有参数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优先权,公共广播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得10s内,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十四:网络化播放终端
具有EMC紧急24V输出接口与SC短路输出接口两种输出接口,可实现消防强插、控制电源开关等触发方案,触发方式可编辑,包括主机寻呼、主机告警、消防告警、播放钟声、广播节目、点播节目等;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疑问理由:以上参数,主流厂家均能满足,不同厂家描述方式和证明文件差异较大。上述指定的检测报告在推荐品牌中,只有迪士普独家满足。
建议: 修改为 “具有EMC紧急24V输出接口与SC短路输出接口两种输出接口,可实现消防强插、控制电源开关等触发方案,触发方式可编辑,包括主机寻呼、主机告警、消防告警、播放钟声、广播节目、点播节目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十五: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
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以上指标指定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在推荐品牌中为台电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 修改为 “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十六:外置分频阵列音箱
不低于外置两分频阵列音箱,灵敏度 (1W/1m)不小于 HF:109dB,LF:103dB;最大声压级 (1m) 不小于 HF:127/133dB(连续/峰值),LF:127/133dB(连续/峰值);额定功率 (AES)不小于 HF:不小于75W LF:不小于300W;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以上参数为LAX(锐丰)独家满足,另外两家推荐品牌Desfine(迪斯)、Motivity(动力)均无法完全响应,具有参数指向性。
建议: 删除。
回复:该项参数为产品的重要性能参数,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十七:智能会议平板
内置≥1300万像素摄像头,摄像头支持 D-FOV:100°广角,支持自动变焦、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支持3D降噪;内置6阵列麦克风,支持 0-180°拾音角度,支持8米远场拾音,高性能音频算法,具备快速回声消除、环境噪声抑制、人声自动增益补偿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安卓配置不低于:CPU:Cortex 4 核 A55 2.0GHz,GPU:Mali G52MP2*4600MHz,RAM:DDR4 4G,ROM:32G,采用不低于Android 11.0操作系统,板载10M/100M/1000M以太网接口和2.4G WIFI模组与5G WIFI模组,其中以太网支持网络唤醒功能,支持蓝牙5.0,支持APP扩展,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疑问理由:常规参数,具有上述指定检测(检验)报告的只有某一家满足,存在参数排他性和指向性。
建议: 修改为 “内置≥1300万像素摄像头,摄像头支持 D-FOV:100°广角,支持自动变焦、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支持3D降噪;内置6阵列麦克风,支持 0-180°拾音角度,支持8米远场拾音,高性能音频算法,具备快速回声消除、环境噪声抑制、人声自动增益补偿功能”
安卓配置不低于:CPU:Cortex 4 核 A55 2.0GHz,GPU:Mali G52MP2*4600MHz,RAM:DDR4 4G,ROM:32G,采用不低于Android 11.0操作系统,板载10M/100M/1000M以太网接口和2.4G WIFI模组与5G WIFI模组,其中以太网支持网络唤醒功能,支持蓝牙5.0,支持APP扩展。”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十七、评分分值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设备性能评审”中“根据技术规范书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要求进行评分(详见下方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评委根据投标人对各项技术要求提供的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和响应得 20 分;每有一项(即:表中序号项,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或不响应)不满足或不响应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疑问理由:合计关键指标44个、评分分值2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不响应扣 1 分;扣完为止。这个评分细则严重失衡,同时,各指标也非都是关键指标,如:态势感知系统要求“提供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影印件或扫描件”,网络出口防火墙要求“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CNVD官网链接和截图”,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要求“提供软件成熟度 CMMI5 级认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等等,这些都算是怪案指标么?都设备或系统的性能、功能能有多大的影响?对潜在投标人有明显的区别对待,有明显的倾向性。
建议: 删除或删减关键指标。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执行招标文件执行。
十八、推荐品牌质疑
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推荐品牌表”推荐品牌不合理。
质疑一:综合布线系统
推荐品牌为: 一舟、天诚、普天天纪”;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设置三个太少,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一舟、普天天纪、普天汉飞、康普、天诚”。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二:防火墙、负载均衡、VPN 网关、上网行为管理、网络防病毒系统、态势感知平台及探针、数据库审计与风险控制系统、综合日志审计平台、堡垒机、网闸、Web 应用防火墙。
推荐品牌为:启明星辰、绿盟、深信服、天融信;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其中奇安信、安恒等性价比也比较高,山石网科的防火墙性能也非常好。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启明星辰、绿盟、深信服、天融信、奇安信、山石网科、安恒”。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三:会议系统主机、发言单元、基础设置模块
推荐品牌为: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从上述参数的质疑中也看到,独家控标的指标也较多,有明显的品牌排他性和指向性;同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也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LBT(艾比特)、IPS(艾比斯)、Televic(泰勒维克)”。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四:鹅颈话筒、手持话筒、领夹话筒、头戴话筒、合唱话筒
推荐品牌为:舒尔、森海塞尔、拜亚动力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从上述参数的质疑中也看到,独家控标的指标也较多,有明显的品牌排他性和指向性;同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也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舒尔、森海塞尔、拜亚动力、ITC、西雅克”。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五:音箱、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矩阵
推荐品牌为:LAX(锐丰)、DESFINE(迪斯)、Motivity(动力)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从上述参数的质疑中也看到,独家控标的指标也较多,有明显的品牌排他性和指向性;同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也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LAX(锐丰)、DESFINE(迪斯)、Motivity(动力)、MISSION(美声)、IPS(艾比斯)、LBT(艾比特)”。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六:录播主机、高清会议摄像机
推荐品牌为:华科飞扬、科旭威尔、松下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从上述参数的质疑中也看到,独家控标的指标也较多,有明显的品牌排他性和指向性;同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也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华科飞扬、科旭威尔、松下、奥威亚、华为”。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七:接口机、高清数字混合矩阵
推荐品牌为: Soundpower(声威)、TENDZONE(东微)、TAIDEN(台电)
疑问理由:同等档次的国产主流品牌比较多,从上述参数的质疑中也看到,独家控标的指标也较多,有明显的品牌排他性和指向性;同时,评分标准中品牌评审分为6分,设置三家,也不能充分展现市场主流厂家的参与和竞争。
建议: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Soundpower(声威)、TENDZONE(东微)、TAIDEN(台电)、MISSION(美声)、VXB(威斯碧)、LBT(艾比特)”。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十九、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质疑一:投标人业绩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54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3 分;
本项满分 9 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通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
疑问理由: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通等项目,同样囊括了综合布线、机房工程、一卡通、无线网络、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这些业绩不算,是要说明本项目的智能化系统比这些工程更高级么?还是倾向于某一潜在投标人?另外,本项目中,各大子系统合计13个:(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这13个系统,若说重要的系统,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系统不重要吗?建筑设备监控和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也不简单呀,列出“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说明什么呢。这些限制无不凸显了对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性。
建议:为体现各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54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3 分;
本项满分 9 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本项目囊括的子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下方包含系统数量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中:“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修改为:“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四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质疑二:人员业绩
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 万元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通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
疑问理由: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通等项目,同样囊括了综合布线、机房工程、一卡通、无线网络、安全、监控系统、网络系统,这些业绩不算,是要说明本项目的智能化系统比这些工程更高级么?还是倾向于某一潜在投标人?另外,本项目中,各大子系统合计13个:(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这13个系统,若说重要的系统,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系统不重要吗?建筑设备监控和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也不简单呀,列出“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说明什么呢。这些限制无不凸显了对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性。
另外,项目经理的能力与他从业经验密切相关,与单项合同金额的关系不大,合同金额小,子系统同样多,环境也许更复杂。设置3700万的门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建议:为体现各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建议修改为“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500 万元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本项目囊括的子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第三条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二十、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数据中心边界防火墙”关键指标“支持策略生命周期管理功能,支持对安全策略修改的时间、策略、变更类型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策略的运维与管理,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质疑:防护墙关键指标应该是吞吐量、接口、性能及防护策略等,策略的修改时间等均能在防火墙日志中查询,以上要求的指标及参数,经我们调查仅有天融信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 删除以上指标、参数需求及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络出口防火墙”关键指标“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CNVD官网链接和截图”;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及参数,经我们调查仅有深信服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 删除以上指标、参数需求官网链接和截图。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综合日志审计平台”关键指标 “系统应支持内置采集器,不依赖其他设备即可进行基于ip日志采集,提供网际协议IP过滤方法,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绿盟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指标、参数需求及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闸”关键指标“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增强级)影印件或扫描件;”“具备对文件传输用户和通过文件传输客户端对文件分别进行标记,基于私有协议实现强制访问控制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深信服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指标及产品检测(检验)报告证明。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室内枪式摄像机” 关键指标“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室内枪式摄像机” 关键指标“当监控场景被遮挡时,可通过客户端软件或IE浏览器给出报警提示并联动抓图、发送邮件及录像,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六、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电梯摄像机”关键指标“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并提供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七、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络存储服务器”关键指标“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八、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能视频处理终端”关键指标“图像重新压缩编码后的图像分辨率、水平分辨力和帧率均与网络摄像机原输出视频一致,1920*1080、4Mbps 网络摄像机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的码率≤360Kbps,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网络摄像机(1920*1080)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输出延时≤120ms,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二十九、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能分析服务器”关键指标“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络防雷器” 关键指标“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人脸分析服务器” 关键指标“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液晶拼接屏”关键指标“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大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22"诊室门口一体机” 关键指标“具备 WIFI 频段,支持 POE 供电和一键重启,工业铝合金型材,表面采用金属阳极氧化工艺,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质疑:以上要求的指标,经我们调查仅有亚华一家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或检验)报告证明文件。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四、 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参考品牌表” 公共广播系统推荐品牌:迪士普、世邦、锐丰,多媒体系统推荐品牌: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机房工程推荐品牌:英威腾、安德力士、百纳德;
质疑:经我们公司多方面调查,很多项目招投标中,存在一家代理公司操控,三个品牌属于联合控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公共广播系统推荐品牌:Itc、TOA、迪士普,多媒体系统推荐品牌:Itc、TOA、迪士普,机房工程推荐品牌:科士达、中航太克、安德力士。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五、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1、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提供证书; 要求不合理。
质疑: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原则上是要求每年要继续教育,然后三年换证,目前政策的变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没有延期的要求,不能用此证书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建议:删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
回复:删除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
三十六、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人员业绩,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 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 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 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 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 通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
质疑:评分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经我公司调查,只有省内个别单位可以满足,具有明显指向性;要求“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 通业绩不予认可”,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建议:修改2018年1月1日(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类似智能化相关业绩。
回复:见本澄清通知关于人员业绩的回复,其他不作调整。
三十七、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Ø 主要参数关键指标质疑
质疑事项1:技术规范书中“七、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综合布线系统--室内24芯单模光缆—2、产品衰减系数和护套抗张强度符合 YD/T1258.4-2019 标准要求,提供具有 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 (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各设备厂家不可能针对某一项功能参数出具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该要求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为了保证光缆传输性能,建议提供具有CMA及CNAS标记的室内光缆第三方光信道检验报告。光信道检测更加贴近日常使用场景,可以有效测试光纤的衰减,根据检验结果可以有效区分光缆的优劣,所以主流光缆厂家都会选择光信道测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2: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数据中心边界防火墙”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支持策略生命周期管理功能,支持对安全策略修改的时间、策略、变更类型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策略的运维与管理,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防护墙关键指标主要是接口、性能、吞吐量及防护策略等,策略的修改时间等均能在防火墙日志中查询,且该指标仅天融信一家满足,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该指标和数据中心边界防火墙参数中该项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3: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络出口防火墙”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CNVD官网链接和截图”;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在推荐品牌中只有深信服能够完全满足,其它家及主流安全厂家均只能满足技术组,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查询网址:https://www.cnvd.org.cn/。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该指标和网络出口防火墙参数中该项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综合日志审计平台”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系统应支持内置采集器,不依赖其他设备即可进行基于ip日志采集,提供网际协议IP过滤方法,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经查询,只有绿盟一家能够满足,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该指标和综合日志审计平台参数中该项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网闸”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增强级)影印件或扫描件;”“具备对文件传输用户和通过文件传输客户端对文件分别进行标记,基于私有协议实现强制访问控制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经调研,只有深信服一家能够满足,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该指标和综合日志审计平台参数中该项需求
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室内半球摄像机:产品具有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 IE 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室内枪式摄像机--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经过调查,市场主流品牌中,只有“大华”能够同时满足以上招标参数且做了此项检测,其他厂家均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项存在明显的招标倾向性,作为独立的公司,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线和企业标准,设备生产厂家没有理由遵照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来拟定产品的送检内容。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合理的。(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官网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project/328ce1616b7d47a1a13398d078e85daf.shtml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室内枪式摄像机--当监控场景被遮挡时,可通过客户端软件或IE浏览器给出报警提示并联动抓图、发送邮件及录像,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经过调查,市场主流品牌中,只有“大华”能够同时满足以上招标参数且做了此项检测,其他厂家均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项存在明显的招标倾向性,作为独立的公司,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线和企业标准,设备生产厂家没有理由遵照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来拟定产品的送检内容。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合理的。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电梯摄像机--7.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并提供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经过调查,市场主流品牌中,只有“大华”能够同时满足以上招标参数且做了此项检测,其他厂家均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该项存在明显的招标倾向性,作为独立的公司,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线和企业标准,设备生产厂家没有理由遵照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来拟定产品的送检内容。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项目,以某家企业的特定企业标准内容来设置招标技术要求来强制性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是不合理的。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网络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此项指标经我司多方咨询,为大华独家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智能视频处理终端--图像重新压缩编码后的图像分辨率、水平分辨力和帧率均与网络摄像机原输出视频一致,1920*1080、4Mbps 网络摄像机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的码率≤360Kbps,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网络摄像机(1920*1080)视频重新压缩编码后输出延时≤120ms,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此项指标经我司多方咨询,为大华独家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智能分析服务器--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此项指标经我司多方咨询,为大华独家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4: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人脸分析服务器--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此项指标经我司多方咨询,为大华独家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5: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综合安防系统--液晶拼接屏--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仅某一家厂商可以满足,有严重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6: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一卡通系统--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提供软件成熟度 CMMI5 级认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弱电智能化施工工程,项目并未涉及软件开发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CMMI5级认证证书,但该证书是一种认证方式,具备该证书或者拥有该证书几级并不能对整个项目保质保量交付带来直接的正面影响,履约的核心在于供应商本身而不在于是否获得了怎样的认证,招标文件以CMMI5级作为评分项,属于对其他优质供应商的限制。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软件成熟度 CMMI5 级认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一卡通系统管理平台涉及后期电子员工卡开发、对接,需要产品厂商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7: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一卡通系统--门禁读卡器--读卡器感应距离,蓝牙控制感应距离≥9m,Mifare 卡≥9cm,CPU 卡≥4.5cm,二代身份证≥3.5cm,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外壳抗破坏能力:外壳抗破坏能力复核IK04 要求,其他表面应复核 IK07 的要求,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8: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一卡通系统--人脸识别一体机--前端控制设备保存注册人数≥100000 人,离线保存出入口事件数应≥250000 条,支持多种人脸注册方式:APP 端上传人脸注册、平台导入人员信息、自助设备采集上传人脸注册,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
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能广播媒体矩阵服务器”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优先权,公共广播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得10s内,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为国标《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所要求必须达到的指标,均具有相关的检测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只是迪士普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紧急广播具有最高优先权,公共广播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得10s内,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警报语音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网络化播放终端”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具有EMC紧急24V输出接口与SC短路输出接口两种输出接口,可实现消防强插、控制电源开关等触发方案,触发方式可编辑,包括主机寻呼、主机告警、消防告警、播放钟声、广播节目、点播节目等;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为常规基本功能,主流厂家均能满足,但是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为迪士普一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具有EMC紧急24V输出接口与SC短路输出接口两种输出接口,可实现消防强插、控制电源开关等触发方案,触发方式可编辑,包括主机寻呼、主机告警、消防告警、播放钟声、广播节目、点播节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1: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为常规基本功能,主流厂家均能满足,但是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为台电一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外置分频阵列音箱”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不低于外置两分频阵列音箱,灵敏度 (1W/1m)不小于 HF:109dB,LF:103dB;最大声压级 (1m) 不小于 HF:127/133dB(连续/峰值),LF:127/133dB(连续/峰值);额定功率 (AES)不小于 HF:不小于75W LF:不小于300W;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经调研,以上指标主流厂家因侧重点不一样,参数描述各异。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的,只有LAX(锐丰)一家,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
附件1:按照参数在百度查询的结果(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附件2:推荐品牌中,.Desfine(迪斯) AL212 · 双12″三分频全频扬声器的参数描述(链接:http://www.desfine.cn/page96.html?product_id=11):(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附件三:Motivity(动力8单元外置3分频线性阵列参数描述(链接:http://www.motivity.com.cn/product/20201029134948442.html)(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电源时序器”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采用三级防静电、防雷保护技术,可抗8000V静电,符合GB/T17618国家标准,具有瞬变电压浪涌抑制保护功能,可长时间使用,防高压、防浪涌、防击穿;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为常规基本功能,是GB强制要求,主流厂家均能满足,但是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为锐丰一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采用三级防静电、防雷保护技术,可抗8000V静电,符合GB/T17618国家标准,具有瞬变电压浪涌抑制保护功能,可长时间使用,防高压、防浪涌、防击穿,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能会议平板”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内置≥1300万像素摄像头,摄像头支持 D-FOV:100°广角,支持自动变焦、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支持3D降噪;内置6阵列麦克风,支持 0-180°拾音角度,支持8米远场拾音,高性能音频算法,具备快速回声消除、环境噪声抑制、人声自动增益补偿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主流厂家为可选配置,不是标准配置,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供货后完全可查,以上检测(或检验)报告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附件1:安徽合肥易显会议一体机参数描述(链接:http://www.125led.com/display/366805.html)(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附件2: 安徽合肥易显会议一体机参数描述(链接:http://www.125led.com/display/367293.html)(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内置≥1300万像素摄像头,摄像头支持 D-FOV:100°广角,支持自动变焦、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自动背光补偿,支持3D降噪;内置6阵列麦克风,支持 0-180°拾音角度,支持8米远场拾音,高性能音频算法,具备快速回声消除、环境噪声抑制、人声自动增益补偿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智能会议平板”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安卓配置不低于:CPU:Cortex 4 核 A55 2.0GHz,GPU:Mali G52MP2*4600MHz,RAM:DDR4 4G,ROM:32G,采用不低于Android 11.0操作系统,板载10M/100M/1000M以太网接口和2.4G WIFI模组与5G WIFI模组,其中以太网支持网络唤醒功能,支持蓝牙5.0,支持APP扩展,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主流厂家为可选配置,不是标准配置,配置的参数供货后完全可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以上检测(或检验)报告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安卓配置不低于:CPU:Cortex 4 核 A55 2.0GHz,GPU:Mali G52MP2*4600MHz,RAM:DDR4 4G,ROM:32G,采用不低于Android 11.0操作系统,板载10M/100M/1000M以太网接口和2.4G WIFI模组与5G WIFI模组,其中以太网支持网络唤醒功能,支持蓝牙5.0,支持APP扩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6: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导诊及信息发布系统--22"诊室门口一体机--具备 WIFI 频段,支持 POE 供电和一键重启,工业铝合金型材,表面采用金属阳极氧化工艺,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此项指标经我司多方咨询,为亚华独家参数,业界主流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强烈的指向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7: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手术示教系统-- 高清术野摄像机--传输 4K 有效距离≥15 米,清晰度≥1500 线,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
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仅某一家厂商可以满足,有严重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节能控制器”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电磁抗干扰性能符合GB/T 17626.2-2018要求,通讯方式采用2个RJ45接口,双网口的菊花链的联网构架,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指标,为国标规范要求,非产品的关键指标。针对该指标,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 “电磁抗干扰性能符合GB/T 17626.2-2018要求,通讯方式采用2个RJ45接口,双网口的菊花链的联网构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节能控制器”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提供嵌入式建筑设备监控应用软件软件产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
事实依据:经调研,“提供嵌入式建筑设备监控应用软件软件产品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此项要求和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合适。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数据采集器”关键指标设置不合理—— “产品安全性符合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要求,产品电磁兼容性符合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上述指标中,引用了两大国标,说明主流厂家生产的数据采集器均满足国标要求,但不一定选择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此处强制要求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明显用于控标,难道符合国标的产品其它的检测报告不行么,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或修改为“产品安全性符合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要求,产品电磁兼容性符合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1: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机房工程--墙面金属复合墙
板--所投产品甲醛释放量≤0.1(mg/L),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32: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机房工程--UPS 主机
(120KVA)--每个功率模块应具有独立的充电功能,避免充电器单点故障,功率模块充电电流可进行 1%~20%的设置,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UPS 系统需具有黑匣子功能,全面监控功率模块关键部分参数,实现故障可控可管:记录和预警关键部位器件的数据,如电池、母线、风扇运行时间、电容运行时间、进出风口温度等数据,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仅某一家厂商可以满足,有严重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33: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机房工程-- UPS 主机(25KVA)--输入功率因数≥0.999(100%非线性负载),输入电流谐波成份≤3%(100%非线性负载),系统效率≥96%(50%阻性负载),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
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仅某一家厂商可以满足,有严重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34: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机房工程--蓄电池(12V
200AH)--蓄电池壳、盖、连接条保护罩阻燃性能应符合国标要求,安全阀应具有自动开启和自动的功能,开阀压力和闭阀压力应≤20kPa,充电过程中遇明火,内部应不引燃及引爆,密封反应效率≥99%,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
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仅某一家厂商可以满足,有严重的指向性,具有唯一性。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以上参数及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质疑事项35:招标文件中“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机房工程--行政楼二层灾备
机房精密空调--精密空调制冷量≥12.8KW,显热制冷量≥11.6KW,能效比≥2.9,风量≥3200m³/h,采用 R410A 环保制冷剂,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事实依据:以上参数是设备的基本功能,但要求该参数提供带有CNAS或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要求较高,一般厂家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由于不同厂家每次进行产品检测时,其要求检测项目及内容均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检测项目来控标的情况,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但其产品送检的测试报告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市场上的产品能够满足功能、性能要求。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中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经调研,市场满足不少于三家产品符合该项的参数要求,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三十八、评分标准质疑
质疑事项1: “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设备性能评审”中“根据技术规范书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要求进行评分(详见下方附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评委根据投标人对各项技术要求提供的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和响应得 20 分;每有一项(即:表中序
号项,1 个序号项下有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即视为此序号项不满足或不响应)不满足或不响应的扣 1 分;扣完为止。”不合理;
事实依据:针对上述评分细则,本身没有问题,关键是针对的评审的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一共44条,这44条关键指标,大部分为某一厂家独有,具有参数指向性和检测(检验)报告排他性,如:“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网络出口防火墙”关键指标设置—— “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CNVD技术组和用户组成员CNVD官网链接和截图”,只有深信服一家满足;同时结合“兼容性扩展性要求”中同一品牌的要求,又用“推荐品牌表”进行框定,能完全进行关键指标响应,各潜在投标人能够响应主要指标达到多少?如果只能完成50%,按照要求,20分一分都得不到,这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吗?
修改建议: 建议调整关键指标的数量和评分细则,实现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资信、认证,1、投标人具有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壹级得 2 分,贰级得 1 分,其他不得分;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智能化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涉及的智能广播为采购产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且颁发次资质的非住建部门或其他权威部门。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见本澄清通知第一条回复。
质疑事项3: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1、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提供证书; 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已不在延期,证书上提供的网站已不存在,网址:http://www.csi-s.org.cn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回复:删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
质疑事项4: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 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 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5400 万元的公共建筑 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3 分; 本项满分 9 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 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 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 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 个系统。 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 通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要求不合理,缺乏公平竞标性。
事实依据:1、自19年疫情以来,全国大型工程建筑行业全范围受影响,很多项目的工期、验收等,均不能按时完成;评分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合理;2、本项目为智能化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评分要求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要求太狭隘,业绩要求符合的公司指向性太强,省内个别企业符合要求,缺乏公平竞争性。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2018年1月1日(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类似智能化相关业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质疑事:5: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 荣誉,投标人近 3 年(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作为参(承)建项目,每获得 1 个地 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奖项或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或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或荣誉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 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 网文件的截图;时间以提供的此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 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 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 (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 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 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 国社 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 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 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奖 项指“琥珀杯”及外省同等奖项;省级优质工程奖项 指“黄山杯”及外省同等奖项;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1、自19年疫情以来,全国大型工程建筑行业全范围受影响,很多项目的工期、验收等,均不能按时完成;评分要求投标人近 3 年(2020 年 1 月 1 日)的项目获奖,要求不合理2、智能化属于系统集成专业偏向于信息化方向,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只是附属工程,对整过项目的观感与质量影响不大,该奖项主要体现的是总包、装饰等单位的实施能力,对智能化项目如此要求不合理。
修改建议:删除该要求;
回复:执行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6: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人员业绩,1、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 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 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注:(1)须同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 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如以上证明资料不能体现评审因素的,则另行提供 合同甲方的证明材料。 (2)上述合同金额仅指满足要求的智能化部分 的合同金额。 (3)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 系统名称叫法不一样,但是功能相同,也认可。 (4)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 轨道交 通业绩不予认可。 (5)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业绩此项不计分。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1、自19年疫情以来,全国大型工程建筑行业全范围受影响,很多项目的工期、验收等,均不能按时完成;评分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合理;2、本项目为智能化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评分要求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要求太狭隘,业绩要求符合的公司指向性太强,省内个别企业符合要求,缺乏公平竞争性。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2018年1月1日(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类似智能化相关业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三十九、推荐品牌质疑
质疑事项1: “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推荐品牌表”关设置不合理—— “综合布线系统—— 一舟、天诚、普天天纪”;
事实依据:经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天城和一舟、普天天纪无论是价格还是品牌档次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天诚在参数上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要求,存在品牌排他性。
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一舟、罗格朗、普天天纪、普天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四十、.投标人资格要求
质疑事项1:3.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 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注:(1)合同内容中 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 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 系统。(2)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轨道交通业绩不予认可。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1、自19年疫情以来,全国大型工程建筑行业全范围受影响,很多项目的工期、验收等,均不能按时完成;评分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合理;2、本项目为智能化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评分要求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安防系统、 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 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系统、医疗无线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要求太狭隘,业绩要求符合的公司指向性太强,省内个别企业符合要求,缺乏公平竞争性。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2018年1月1日(以验收时间为准)至今类似智能化相关业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规定如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四十一、招标文件第5页投标人资格中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疑问:合肥近期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对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均为近五年(2018年1月1日以来)且以竣工时间为准,而此处却要求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明显不合理,具有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例如:
合肥美术馆智能化工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建议修改为: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注:(1)合同内容中至少须同时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机房工程、一卡通管理系统中的任意五个系统。(2)智能交通、平安城市、雪亮工程、轨道交通业绩不予认可。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四十二、招标文件第55页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如下: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54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三个业绩得分。”
疑问:(1)合肥近期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对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均为近五年(2018年1月1日以来)且以竣工时间为准,而此处却要求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明显不合理,具有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例如:
合肥美术馆智能化工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2)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要求:“每个标段所有业绩累计不超过2个;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长度等指标的,原则上只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70%”。(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本项目要求“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4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3分”,业绩金额超过了本项目造价的70%,且计取三个业绩才能得满分,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中相关要求。
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每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3700 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4.5 分;本项满分 9 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项计一次;本项最多仅计取两个业绩得分。
回复:本项目是建设工程货物类别,适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导则,不适用“《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故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四十三、招标文件第57页第三章评分办法的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人员业绩要求如下:
“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疑问:(1)合肥近期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对投标人业绩时间要求均为近五年(2018年1月1日以来)且以竣工时间为准,而此处却要求近三年(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明显不合理,具有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管理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就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相对于项目经理而言,技术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决策、技术指导工作,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尤为重要,将直接影响项目最终的工程质量,而此处却以项目经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不合理。
合肥近期招标的智能化项目中均是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作为评分项,而此处却仅以项目经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不合理,具有限制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例如: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智慧园区项目(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口腔医院滨湖分院弱电及智能化工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建议修改为:“拟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3700万元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得 2 分,满分2 分;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
回复:本项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除本澄清通知回复调整外,其他不作调整。
四十四、招标文件第54页第三章评分办法的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设备性能评审要求如下:(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疑问:经我司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厂商进行了沟通,招标文件“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中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证明资料为某些品牌独有。且被“报备”,无法为我司提供产品报价及证明资料。例如:
综合安防系统的智能视频处理终端设备作为需要提供产品资料的设备并无推荐品牌,经市场摸排,产品证明资料为江苏极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独有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
(1)机房工程的推荐品牌为英威腾、安德力士、百纳德,品牌档次不一,英威腾品牌档国内一线品牌,百纳德,安德力士属于国内三线品牌,明显两高一低。安德力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方国圆,同时也是安徽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然后安徽高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百纳德品牌安徽独家代理,如图:(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机房工程的推荐品牌设置不合理,且唯一满足的品牌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
(2)计算机网络系统
1)数据中心边界防火墙设备要求:支持策略生命周期管理功能,支持对安全策略修改的时间、策略、变更类型进行统一管理,便于策略的运维与管理,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经市场调查,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中,仅深信服的产品满足,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证明如下:
网站链接: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readcontractnew.jsp?id=200560564;(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2)综合日志审计平台要求:系统应支持内置采集器,不依赖其他设备即可进行基于ip日志采集,提供网际协议IP过滤方法,提供产品功能界面截图证明。
经市场调查,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中,仅绿盟的产品满足,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证明如下:
网站链接:http://www.ggzyjypt.com.cn/jyxxgk/008002/008002004/20221108/a43552eb-0407-488d-bec4-cfba39b0fb38.html;(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综合安防系统要求提供各类检测报告,由于各厂商检测的内容由其自主确定,检测的内容各不相同。经市场调查,本次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内容具有唯一性,仅大华的产品满足,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卡通系统:经市场调查,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中,仅立方的产品满足,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
导诊及信息发布系统:经市场调查,推荐品牌及国内外其他主流品牌中,仅亚华的产品满足,且已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

除以上举例外,其他系统均被报备,不支持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
因此建议删除技术规范书及“主要设备的关键指标表”中提供技术支持证明资料的要求。产品设备性能评审要求修改为:
投标人响应技术规范书中技术参数得 20 分,每有一项不响应扣1分,扣完为止。
注: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响应即可。
回复:见本澄清通知第四条回复。
四十五、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室内半球摄像机要求“产品具有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是监控摄像机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产品具有音频异常侦测功能,在IE浏览器下,具有输入异常、环境噪声过滤、声强突变事件提醒功能,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执行招标文件。
四十六、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室内枪式摄像机要求“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是室内枪式摄像机中部分高档次型号具备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人脸侦测功能,可对经过设定区域的行人进行人脸检测,当检测到人脸后,可联动抓拍人脸图片、录像及给出报警提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彩页属于自主行为,不具有权威性,为避免虚假响应,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执行招标文件。
四十七、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网络防雷器要求“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网络防雷器仅是视频监控系统配套设备,且所提质疑技术参数为浙江大华独有,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删除综合安防系统网络防雷器要求的“最大通流容量 Imax:(8/20μs):≥15KA;电压保护水平(XC)Up(8/20μs):≤950V。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电压保护水平(X-C)Up:≤750V ,插入损耗:≤0.4dB,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上述参数符合项目需求,经调研不具有唯一性,故不予修改,执行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四十八、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要求“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是网络存储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纠删码技术,最多可以支持 8 个盘掉线或者损坏,数据仍然有效,保留的硬盘中的数据可正常读出,且新数据可正常写入,创建 RAID 后即为同步完成状态,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四十九、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要求“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无实际应用意义,且所提质疑技术参数为浙江大华独有,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删除综合安防系统网络存储服务器要求的“支持将第三方业务平台整体嵌入在一个控制器中,同时运行,提供具有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五十、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智能分析服务器要求“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是智能分析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以图搜图,可最多同时批量上传不少于 50 张人体图片,并同时对不少于10 张目标人体进行相似图片搜索,支持智能关联人体图片进行二次检索,将关联的人脸和人体的以图搜图的结果同时显示,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五十一、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人脸分析服务器要求“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是人脸分析服务器的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同时接入,并实时人脸检测、录像、抓图、报警和日志记录,支持不少于 96 路视频流实时人脸比对,支持不少于 96 路人体实时检测,可识别监视画面中人员的上衣特征(长袖、短袖)、上衣颜色、下衣特征(长裤、短裤、裙子)、下衣颜色、人员是否戴帽子、人员是否带包,是否带伞,并在监视画面显示识别结果,提供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五十二、针对评分要求表,综合安防系统液晶拼接屏要求“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提出疑问。
依据:经我司与主流厂商海康、宇视、科达、天地伟业等咨询得知,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是液晶拼接屏基础功能,且由于各厂商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不同,无法通过检测报告来完全体现上述技术参数描述,但均能满足功能性诉求,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嫌疑。
诉求:为体现各主流厂商同类产品充分竞争,保护招标人权益,修改为“支持拼缝补偿功能,能消除拼缝处图像错位现象,显示单元支持 1+1 热插拔冗余电源系统、自动帧率转换功能、设备状态智能管理功能;具有 3D 降噪以及智能防灼伤技术,对红绿蓝三基色采用不少于 64 位图像处理技术,提高图像的还原能力,提供具有 CMA 或CNAS 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或提供所投产品型号的产品彩页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证明”。
回复: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执行招标文件。
五十三、本次一卡通推荐品牌为“英特韦特、立方、披克”,其中英特韦特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建议将推荐品牌更改为国内主流品牌“立方、富士、捷顺、披克、银通物联”。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四、本次招标的公共广播系统推荐品牌为“迪士普、世邦、锐丰”,其中世邦的广播市场占有率低,且锐丰主要以做会议为主,建议修改为广播行业知名品牌“迪士普、ITC、BGM”。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五、多媒体会议系统中,“会议系统主机、发言单元、基础设置模块”推荐品牌为“LAX(锐丰)、TAIDEN(台电)、GONSIN(公信)”该品牌为省内某企业常用控标品牌,今年该企业参与的某些项目会议系统发言均是这三个品牌,这三个品牌不支持其他投标人投标或者报价很高,建议增加国内知名品牌以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如“ITC、BGM、迪士普、TECHLOUNDS(塔克兰森)、LBT、MISSION(美声)、797-AUDIO”等。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六、多媒体会议系统中,“音箱、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矩阵”推荐品牌为“LAX(锐丰)、DESFINE(迪斯)、Motivity(动力)”该品牌为省内某企业常用控标品牌,今年该企业参与的某些项目会议系统发言均是这三个品牌,这三个品牌不支持其他投标人投标或者报价很高,建议增加国内知名品牌以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如“ITC、BGM、迪士普、TECHLOUNDS(塔克兰森)、LBT、MISSION(美声)、797-AUDIO”等。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七、手术示教系统中,众森信合和康护医疗两个推荐品牌知名度较低,建议增加国内知名品牌,如“神州视翰、盛大神州”。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八、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推荐品牌为“浙江源创、同房泰德、上海源控”,建议增加国内知名品牌如“Hysine(和欣)”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五十九、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推荐品牌为“清优、科博瑞、柏斯顿”,均不是国内主流品牌,建议增加国内知名品牌如“Hysine(和欣)、艾科”等。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六十、机房工程中,“精密空调机组、精密配电柜、模块化数据中心、UPS主机、蓄电池”的推荐品牌为“英威腾、安德力士、百纳德”,其中英威腾仅在精密空调行业算是一流品牌,其他的UPS和电池方面皆不入流,而安德力士、百纳德更是属于二三流品牌,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建议推荐品牌更改为“科华、科士达、华为、施耐德、维谛”
回复:推荐品牌仅供参考,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证明资料见技术规范书:“六、参考品牌表”),评审不通过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照无效标处理。
六十一、 招标文件第 11 页要求“本项目要通过国家卫健委相关评级评价(智慧服务四级及智慧管理三级),因评级评价缺少软件部分,中标人要自行补充相关软件,费用自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智慧管理和智慧服务”均基于医院信息化系统,主要要求如下:
(1) 《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要求智慧管理三级需要“依托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初级业务联动。管理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意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本部门之外所需的数据。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使用,信息系统能够依据基础字典库进行数据交换。”
(2) 《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要求智慧服务四级需要:医院智慧服务基本建立。患者医疗信息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互联互通,医院能够为患者提供全流程的个性化、智能化服务,患者就诊更加便利。
综上,智慧管理和智慧服务属于医院信息化项目,且很多医院都是单独招标,如医院智慧服务建设项目(招标网站链接: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2208/t20220822_18499680.htm)(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英山县总医院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建设(县人民医院智慧服务 3 级、智慧管理 3 级) 采购项目(http://ztb.chinays.gov.cn/web/#/Sub/NewsDetail?id=14497&webKind=news&bydyUrl=)。(图片见下方答疑附件完整版)本项目为智能化项目,招标要求中标人自行补充评级评价缺少的软件(招标对现况未做说明),明显不妥,建议原招标要求修改为:“本项目要通过国家卫健委相关评级评 价(智慧服务四级及智慧管理三级),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通过国家卫健委相关评级评 价。”
回复:招标文件中智慧服务四级修改为最低三级;智慧管理三级修改为最低二级;医院目前已达到国家电子病历五级要求,互联互通四甲要求。此项其他内容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六十二、招标文件第 55 页,评分办法“人员资质、资格、认证”项中要求“1.投标人拟任本 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 师,或网络规划设计师,或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得 2 分, 提供证书;2.投标人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证书的得 2 分,提供证书;(2)智能化相关专业即包含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 化、电气专业。”
智能化相关专业的要求为“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专业”,机电工 程专业也符合智能化相关专业,建议在智能化相关专业中增加“机电工程”专业。
回复:智能化相关专业中增加“机电工程”专业
六十三、招标文件第 99 页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18.2.9 要求:“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BIM 应用技术;卖方需参与并配合智能化专业 BIM 模型的创建、维护、应用工作。”本项目建设内容未涉及 BIM 模型的创建、维护、应用,招标要求中标人参与智能化 专业 BIM 模型的创建、维护、应用工作不合适,建议原招标要求修改为:“总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 BIM 应用技术;卖方需配合总承包人完成智能化专业 BIM 模型的 创建、维护、应用工作。”
回复:同意修改为: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 BIM 应用技术;卖方需配合总承包人完成智能化专业 BIM 模型的 创建、维护、应用工作。
六十四、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条中的40万元调整为29万元,同时本条增加:“如上述费用支付主体发生变化,不由中标人支付,则招标人在中标价中按招标人招标结果实际金额扣除。” 。
六十五、本项目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2023年07月14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修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 3号开标室。
六十六、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另因发布澄清通知网站的网页页面图片显示不出来,故澄清通知含图片的完整版详见下方的答疑附件完整版。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安徽省庐江县中医院
地 址:合肥市庐江县周瑜大道350号
邮 编:231500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邮 编:2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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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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