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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01号)
一、项目编号:JH24-211221-00017
二、项目名称: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昱墨轩专业练字文化发展咨询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3乙24号 (1门)
被投诉人1:铁岭县教育局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被投诉人2: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 货物需求 2 智能中控管理软件1、支持英语模考系统入口管理,实现对智能终端和英语模考软件进行统一管理,连接智能终端时,可同时自动获取并在同一界面内显示所有智能终端的编号、电量、连接状态等数据。2、支持对智能终端进行单独或批量重启、关闭、WIFI打开并连接、WIFI关闭等操作,以及对智能终端内的英语模考软件进行单独或批量启动、关闭、卸载、安装操作。提供系统界面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或产品厂商公章。连接智能终端时,支持清除英语模考软件内考生及答卷包数据。 4、支持考前检查,一键检测智能终端内英语模考软件安装状态、内存容量,异常状态自动告警。5、连接智能终端时,可导出英语模考软件的日志数据。6、支持与智能终端的编码认证绑定,连接未认证智能终端时,中控管理系统发出告警提示。7、支持加密认证,插入加密U盘后系统方可启动使用。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 货物需求3智能终端 1、支持前置一体化广角摄像头(非外接设备),摄像头抬角与水平面采用夹角设计,考试时考生水平放置智能终端。★2、智能终端显示屏≥10寸,屏幕分辨率≥1920*1200分辨率,CPU主频≥1.6GHz,8核、内存≥3G、存储空间≥32G。 3、WIFI支持802.11 ac协议,并支持2.4GHz和5.0GHz频段。 4、设备具有Type-C接口和3.5mm接口。5、智能终端连接非法耳机时,智能终端系统做出告警提示。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 货物需求7考试耳机 11、耳罩采用隔音设计。2、采用降噪技术,具备单向拾音功能,50cm以外的背景音迅速衰减 3、耳机采用Type-C数据传输模式。 4、耳机线采用优化设计,抗拉扯耐磨,线长≥1.5米。5、耳机整体无任何线控或按钮调节装置。6、耳机内置高保真音质数字声卡,免驱,支持多系统。7、麦杆且采用弹性设计,可自动复位。8、耳机自带指示灯,显示系统不同状态 货物需求8耳机指示灯控制软件耳机具有三色智能指示灯,通过读取考试状态实时变换颜色如:试音阶段、考试阶段、校验阶段、故障阶段、设备故障分别进行三种不同颜色灯光提示。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评分细则 1.所投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为同一品牌,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厂商公章,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评分细则2.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考试后计算机自动评分和重新评分,以及对已评成绩人工仲裁。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6:采购文件评分细则10.所投英语模考软件支持加密认证,插入加密U盘后系统可启动使用。加密认证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Android系统使用。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7:采购文件评分细则11.所投英语模考软件下发的评测数据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Android系统使用。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8:采购文件评分细则13.所投英语教学训练软件通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9:采购文件评分细则14.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试卷库、题库资源通过省级以上权威外语研究机构鉴定。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投诉事项10:采购文件评分细则15.所投考试耳机具备针对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的检验报告,具有针对多环芳烃、邻苯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报告以及具有被动降噪功能,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商公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4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4月24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2024年4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涉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此项目围绕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进行软件系统建设,参数设置围绕此次项目建设需求,参数均为软件常规功能需求参数,与项目息息相关,参数不具备指向性和排他性。2、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3、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投诉人提供的发明专利材料,投诉事项1所涉的技术指标与发明专利材料的表述不一致,不能证明投诉人的观点。经查阅被投诉人投诉答复,采购人提供了上海好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泰德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乐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相关产品满足上述技术指标的说明函,因此投诉事项1所涉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1、以上参数围绕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定,且功能实现不存在复杂的技术壁垒,是常规功能项。2、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3、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前置一体化广角摄像头(非外接设备),实际使用中在兼容性、可靠性、便捷性、设备后期维护等方面具有优势,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仰角摄像头是普遍设计,不存在指向专利产品的情形。经查阅被投诉人2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提供了上海好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泰德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乐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相关产品满足上述技术指标的说明函,因此投诉事项2所涉技术指标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1、以上参数围绕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定,且功能实现不存在复杂的技术壁垒,是常规功能项。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提出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举证其他厂商无法满足举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着“谁投诉,谁举证”的法律规则,请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要求提供有效的投诉举证材料。3、投诉人在投诉文件中要求罗列三家品牌,与投诉事项无直接关联关系,属于不相干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投诉人认为投诉事项3所涉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并提供了产品宣传彩页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2应关于相关指标满足市场竞争性承担举证责任。经查阅采购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就投诉事项3提供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1、英语听说系统是用于英语教学培训和教学结果考核的教学手段,不可因为系统中出现不兼容、不适配等情况而影响教学培训与考核。所以出于实际教学的可靠性、可用性、可操作性的使用要求,提出上述需求,完全不针对任何潜在厂商。2、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3、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均为市场通用产品,在产品使用中,上述产品为同一品牌的相比非同一品牌产品来讲,并不必然存在优势,非同一品牌产品也不必然会出现不兼容、不适配的情形。被投诉人2对于采购项目履行中的设备兼容性、适配性有相应要求,应当在采购需求中设置具体的技术指标来对投标产品进行考察,而不应对产品的品牌作出限制。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所投智能中控机柜、智能终端、英语模考软件、英语教学训练软件、考试耳机为同一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内容为:1、此参数围绕项目实际需求而设定,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评分办法中对投标人与本项目有关的能力进行梯度加分。2、评分办法中存在的评分项仅作为择优条款,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符合法定法规。3、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4、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5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被投诉人2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仅提供了厂家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该评审因素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5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5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6的答复内容为:1、综合评分评审因素设置初衷就是要考核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通过评比各项条件选择优质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2、评分细则中存在的评分项仅作为择优条款,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3、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4、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被投诉人2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关技术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6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被投诉人2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仅提供了厂家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该评审因素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6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6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7的答复内容为:1、投诉人说明智能终端一般应用为Android系统,但也不排除有 WINDOWS 系统的应用,本项目新建的教室不一定能满足以后学校的日常教学需求,要求英语评测软件下发的评测数据可同时满足WINDOWS 系统和Android系统使用,是为以后升级其他教室为语音教室提供支持,可以为学校提供更多选择,并考虑建设成本问题,且没有指定任何品牌,何来指向性一说?2、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3、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被投诉人2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关技术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7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经查阅采购人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仅提供了厂家说明函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该评审因素的要求不存在指向性。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7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7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8的答复内容为:1、投诉人认为仅上海好学达到以上参数,其他品牌并不具有满足这些参数的技术,并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材料。本着“谁投诉,谁举证”的法律规则,请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要求提供有效的投诉举证材料。2、本次采购中的相关货物技术参数均围绕项目的实际需求而设置,出于实际教考的可靠性、可用性、可操作性的使用要求,提出上述需求,完全不针对任何潜在厂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3、上海好学、南京泰德易、湖南乐蓝等品牌皆完全满足以上参数。4、现已有三家生产厂商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6.英语教学训练软件”“教师平台”“2、教师可通过浏览器、APP多种方式登录。”依据该需求内容,英语教学训练软件采用APP的形式,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所投英语教学训练软件通过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符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为教育部办公厅公开发布的规定,被投诉人2依据上述规定设置的评审因素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9的答复内容为:1、综合评分评审因素设置初衷就是要考核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通过评比各项条件选择优质供应商、货物(产品)和货物(产品)制造商。2、评分细则中存在的评分项仅作为择优条款,不属于准入条款,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设置条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相符合。3、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提出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举证其他厂商无法满足举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着“谁投诉,谁举证”的法律规则,请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要求提供有效的投诉举证材料。4、评审专家根据经验和专业能力足够判断投标资料是否满足评审条件,并且评审因素中没有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也不属于指标量化为区间的情况,更不存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5、以上事项在投诉人质疑文件中已作出答复,请仔细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省级以上”限定研究机构级别,“权威”指向不明,因此要求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权威外语研究机构鉴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9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9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10。
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10的答复内容为:1、此项目围绕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进行软件系统建设,参数设置围绕此次项目建设需求,符合法律法规。2、对耳机有害物质的限制,也是保护学生的安全、健康,要求相关检测报告从产品易用性,成熟度和后期使用安全等角度考虑。以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3、评审专家根据经验和专业能力足够判断投标资料是否满足评审条件。且市面上很多主流的英语听说厂商都能满足该项要求,并无指向性,倾向性。4、投诉人说此项指向性和排他性,也无法证明举证的三个厂商及其他厂商无法满足,当下是法治社会,举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无有效证明材料,也无法证明举证的三个厂商及其他厂商无法满足,当下是法治社会,举证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且无有效证明材料,投诉人质疑文件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为主观臆测。5、以上事项在质疑文件中已作出答复,请仔细阅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综上所述,投诉不成立。
专家意见为:投诉事项10所涉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关于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的检测报告,但未写明检测依据和具体的有害物质限量,对于证明产品质量没有实质性意义。经查阅被投诉人2的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具体说明被动降噪和其他降噪方式的区别,也未说明被动降噪耳机的特殊优势以及与实际需求的相关性,因此被投诉人2关于“具有被动降噪功能”评审因素设定的依据回复不明确,不能证明该部分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相关性。
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0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0成立。
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8不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8;
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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