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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门诊综合楼附属工程”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门诊综合楼附属工程
项目编号:ZJYZC2023CS-115
项目预算:200万元
当事人(采购人):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张掖农场朝阳路76号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根据甘肃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我局进一步核实:2023年10月对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在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门诊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在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门诊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问题。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处以警告,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甘采财【2021】1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甘州区碱滩镇卫生院张掖农场分院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送甘州区财政局。如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将予以通报并追责问责。
当事人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甘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罚款(甘州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电话:0936-8215443,联系人:吴春梅)。缴纳罚款后,及时将交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州区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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