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海油发展-通用服务品类部-湛江物流成品油海运、过驳服务协议-20231025

海油发展-通用服务品类部-湛江物流成品油海运、过驳服务协议-20231025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湛江物流成品油海运、过驳服务协议)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
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备注
1
(湛江物流成品油海运、过驳服务协议)
(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023年11月1日)
(1)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投标人需提供本公司证件复印件或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截图)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负责提供油品过驳作业的船舶,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三亚的海事备案许可,备案类别必须为柴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舱容检定证书及投标船舶在上述拟服务海域所属海事局已备案证明(特指《船舶燃油供给作业站点报备书》或海事发文公告的文件)。
(3) 投标人需为油品运输过驳服务提供2条船舶,1艘运输主用、1艘过驳使用。主用船舶必须为船龄小于10年且舱容大于4000吨的自有船舶,主用船舶需为本项目专船专用,过驳用船舶可以为自有船舶或租赁船舶,运输及过驳用船舶的总舱容不得低于4700吨。所有船舶必须为双底双壳。每条船均拥有相关船舶证书且各项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船舶适航证书、船舶保险、防污保险等)。
(4) 投标人提供的船舶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
(5) 业绩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日止)至少完成1项油品过驳或油品海运服务业绩,提供合同证明资料,包括合同封面、合同信息页、签字盖章页及完工证明。
(6) 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2020 年至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如2022年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19-2021年的审计报告)成立时间短于三年的投标人,应提供自成立时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
(7) 信誉要求:
A、申请人不得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B、近三年(2020年-报价截止日前)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C、申请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D、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E、申请人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申请人应答均视为无效。
F、申请人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能够体现出资人、股东信息的法定文件,作为评标/评审时的依据。
G、申请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H、申请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8) 其他详见技术要求。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单位名称:共享中心)
2023年10月25日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物流湛江分公司为满足南海西部片区客户对海上生产用柴油的需求,目前海上用油采用自提的方式提运回湛江、海南马村的油库,同时海上生产船舶也有柴油过驳供应服务的需求,为满足生产的需要,需对该区域进行成品油海上运输、过驳服务采购。
要求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专用供油船舶到东莞立沙(或我公司指定的)油库提油后,专船专用,以船供方式配送到指定地点并提供24小时供油过驳作业服务,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东莞、湛江、惠州、北部湾海域、涠洲岛海域、海南岛海域等。乙方需确保船上库存的油品质量合格、所供应的油品数量准确无误,作业过程符合中海油及当地海事部门、港口管理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向甲方及时反馈现场受供油的作业进度、油品库存信息,配合做好油品溢油防控工作。
二、服务内容和范围
1、服务内容:0#柴油海运、过驳供应服务;
2、服务范围及权重:
(1)成品油海运服务(固定航线):广州、东莞、惠州至湛江;广州、东莞、惠州至海南马村;湛江至海南马村;湛江至涠洲岛;湛江至三亚南山;以上固定航线服务价格按____元/吨分别报价,2年运输量约48万吨,具体以实际加油量为准。
(2)过驳服务:海南三亚、清澜港、马村、八所、文昌;广西涠洲岛;广东湛江港等海域;以上海域服务价格以湛江南油码头为起点(不足20海里按20海里计算),按____元/吨/海里报价,年过驳量约4万吨,具体以实际过驳量为准。行距参考《华南沿海港口间里程表》或船讯网航线测距。
3、招标人对实际工作量不做合同承诺,投标人可基于预估工作量提供费率报价,因实际工作量和预估工作量的偏差导致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风险。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有效(采用1+1模式),即每一个合同年执行期满后,招标人有议价的权利。协议期满,如有未执行完毕的订单,该订单应履行完毕。
三、价格组成
 
1、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甲乙双方进行上个结算周期的费用对账及结算。
2、 结算价格=运输、过驳服务单价×当次实际提供油数量; 
3、 运输、过驳服务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提油装载、运输配送、以及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管理费、签证费、船舶相关保险、税金、乙方利润等费用。服务方应按照海事及港口要求办理相应油轮进出港手续并自行缴纳相关费用;
注:a、投标人的报价为涵盖本次招标所有工作范围的综合价格,包含但不限于其他直接费,管理费,利润,人工费、会议费、材料费、动复员费、税金,风险等,该价格不受通胀,利率,汇率,税费,成本及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履行合同过程的各项风险。
b、报价时以不含税价为基准,按照不含税价乘以(1+税率)得出含税价,报价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位
税率
不含税单价(元)
含税单价(元)
备注
1
成品油运输费
(固定航线)
从广州、东莞、惠州油库提油运送至湛江南油码头油库

9%
 
 
 
2
从广州、东莞、惠州油库提油运送至海南马村油库

9%
 
 
 
3
湛江至海南马村

9%
 
 
 
4
湛江至涠洲岛

9%
 
 
 
5
湛江至海南南山终端

9%
 
 
 
6
 
成品油过驳费
(固定海域)
从湛江南油码头提油送至海南三亚、清澜港、马村、八所、文昌;广西涠洲岛;广东湛江港等海域进行海上过驳供油服务
吨.海里
9%
 
 
 
7
成品油运输费(除固定航线外)
1、除海运服务固定航线外,如实际服务中有新增航线,则参照“广州、东莞、惠州油库提油运送至湛江南油码头油库”航线运输服务单价及对应海里数,行距参考《华南沿海港口间里程表》或船讯网航线测距,按照  元/吨海里计费.
3、不足20海里按照20海里计算

9%
 
 
 

4、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付款周期要求: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45天内付款;
6、计量方式:
甲方油品配送实行定额损耗内的保量运输管理。计量方式为吨,以物流湛江南油码头油库流量计的计量数量为准,每次加卸油完毕后甲乙双方及时量仓,若量仓数值油品溢耗在3‰以内(包括3‰)的互不找补;溢耗超过3‰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复核计量,协商确定结算数量。
四、执行标准/规范
详见“附件一”。
五、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要求: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投标人需提供本公司证件复印件或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截图)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负责提供油品过驳作业的船舶,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三亚的海事备案许可,备案类别必须为柴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舱容检定证书及投标船舶在上述拟服务海域所属海事局已备案证明(特指《船舶燃油供给作业站点报备书》或海事发文公告的文件)。
   (2)过驳服务涉及的其他海域,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在正式工作开始前完成备案,备案类别必须为柴油。同时提供能够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等)。
3、船舶所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主用运输船舶必须是自有船舶,过驳船舶可以是自有船舶或租赁船舶。自有船舶需提供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需提供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的租用单位(承租人)必须为投标人,租赁船舶信息及相关证书需与租赁协议中的船舶信息一致。
4、船舶资质要求:
(1)乙方提供的船舶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
(2)乙方自项目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用于本项目的船舶资料备案,包括但不限于:1、水路运输许可证;2、船舶检验证书;3、船舶所有权证书;4、船舶适航证书;5、防油污染证书;6、载重线证书或载重线免除证;7、舱容检定证书;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9、单船营运许可证、10、船舶国籍证书;1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12、安检报告;13、承运船舶保险证书、投保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14、加油装置流量计定检报告(椭圆齿轮流量计LC-100,精度:0.2级)。
六、服务要求
(一)作业要求
1、乙方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对运输油品的安全、质量、批次数量负责,保证油品无人为原因导致的污染、变质、短缺,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按质、按量交付;
2、保供能力:乙方应确保满足不低于以下要求的供油能力:
作业地点
基础供油能力
(船/次)
≥50%应急供应能力响应要求
≥100%应急供应能力响应要求
备注
从广州、东莞、惠州装油送至湛江南油码头、海南马村码头海运服务
不低于4000吨/日
72小时内
96小时内
 
从湛江南油码头提油送至海南三亚、清澜港、马村、八所、文昌;广西涠洲岛;广东湛江港等海域进行海上过驳供油服务
不低于700吨/日
48小时内
72小时内
 

单次供油作业超过4000吨/船次的,甲方会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备船并安排提油。因乙方船舶的流量计定检、船舶检修造成的运力空缺,乙方需提前安排,向甲方报备相关替换船舶的信息、并配合做好清舱、提油等作业安排,确保不影响甲方作业进度。
3、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按量的进行过驳作业,与海事等相关部门关系良好,满足24小时内加油申报等紧急作业需求;
4、乙方负责提油作业过程中与作业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受供油作业。
(二)动态及签证管理
1、乙方在东莞、湛江、海南马村码头油库提卸油应遵守基地相关管理要求,服从码头及油库指挥调度、并随时向甲方主管报告承运船舶的作业动态,每日向甲方报送《油品受供作业动态信息反馈表》,汇报项目油品的库存信息以及船舶动态;
2、乙方供油作业完成后,应将有供受双方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及《油品到货确认单》复印件(24小时内)、原件(7个自然内)递交至甲方主管;
(三)船舶服务要求
(1)投标人需为油品运输过驳服务提供2条船舶,1艘运输主用、1艘过驳使用。主用船舶必须为船龄小于10年且舱容大于4000吨的自有船舶,主用船舶需为本项目专船专用,过驳用船舶可以为自有船舶或租赁船舶,运输及过驳用船舶的总舱容不得低于4700吨。所有船舶必须为双底双壳。每条船均拥有相关船舶证书且各项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船舶适航证书、船舶保险、防污保险等)。
(2) 提供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复印件);配有满足供受油作业的输油管接口法兰、接头。
(3)有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能满足供受油作业的流量计(精度为千分之二),并经甲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具备检验合格证书;
(5)输油管应装有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
(6)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纸质材料);
(7)货油舱透气阀、灭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8)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配有适用的静电接地线;
(9)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10)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11)有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物料间;
(12)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13)配有足够的防溢油吸油棉、集油盆、落水管封堵器材等物资。
(14)船舶应保证每航次加油之前办理完加油所须的一切手续,如向海事、海关、边检部门的相关资质备案,及加油作业申请等。
(15)船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服务簿、身份证)。
(四)业绩要求
合同签订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至少具有1项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完工或正在进行的服务业绩(油品过驳或海运服务),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 完工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完工验收报告或结算明细单或结算发票。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具有签字和盖章)、服务内容等内容。
(2)正在进行的业绩,需提供业绩合同,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具有签字和盖章)、服务内容等内容。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的订单(具有双方签字和盖章)、及订单对应的验收文件、结算发票。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4)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五)双方责任
1、甲方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受油船船名、联系方式、加油区域、加油数量、加油时间,如果需求变更,提前知会乙方。
(2)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支付乙方已提供的合格服务费用。
(3)协助乙方在指定的码头及油库提油,并做好库存及对账管理。
2、乙方
(1)根据甲方通知的加油需求、应充分做好各种准备,做好随时提供加油运输服务的准备。
(2)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乙方应及时地、积极配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接到甲方的需求通知后,乙方应积极配合、全力协调,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最快地完成加油工作,在出现可能无法如约完成服务任务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无法履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应在供油前及时向所在地的管理监督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乙方应做好加油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及设备的海事报备、应急情况的处理、溢油的处理、量舱确认、加油管线的检查、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等等。
(4)乙方在合同开始前,应将第(3)条船舶要求中提到的相关证书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保证随时接受检查,如有更新及时报备。
(5)乙方在每次加油结束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并尽快将供受油凭证、发票快递给甲方加油业务岗。
(6)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加油船舶、计量器具、船员的合法性。并将年审材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保证随时接受抽查。
(7)乙方保证其供油船舶保持适航适货状态,作业人员应保持适任状态。乙方保证加油船持有船舶一切险和船舶油污险。并且保证加油船持有的舱容表或流量计检定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符合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服务提供的缺陷。
(8)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购买其它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雇主责任险、员工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乙方已购买的保险应足以覆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果乙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乙方应自行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
(9)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所有保险合同均应明确规定,承保人放弃任何可能因为乙方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代位求偿权或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六)违约责任要求
(1)非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或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时间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到达地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应运输货物所对应运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变质、污染等,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运费、保险费等)赔偿甲方,并且,每出现一次此种情形,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3)乙方运输货物过程中运输损耗超过【3】‰的,对超过该部分的运输损耗,乙方应按照甲方与购货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价值相当于超出部分货款的补偿金。
(4)乙方进行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对沿途环境或者其他场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且,每出现一次此种情形,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5)运输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乙方负责处理发生的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的范围办理索赔手续;事故处理期间,乙方应另行安排同等条件的船舶替换,保证甲方使用;乙方应保证不因乙方提供船舶发生事故而给甲方带来任何不利后果。
(6)因乙方船舶未办理证件或未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办理各种手续及交纳费用而造成的停运、罚款,以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停运期间甲方不需支付相关费用。
(7)无论基于乙方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按甲方要求运输,乙方必须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另行通知(含不在限定时间内响应服务指令)。
(8)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9)乙方超过三次未履行本技术要求书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
(七)HSE要求
(1)乙方须具有HSE三体系认证,并建立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乙方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
(3)提供甲方《乙方健康安全环保资格预审表》中规定的资料,接受资格预审;
(4)签订服务合同前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和HSE承诺书;
(5)签订服务合同的乙方,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由于乙方的违章违规造成在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重伤、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事故,应接受甲方对发生事故的乙方进行的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记分意见。
七、检测和试验
加油前,受油船代表有权核查卖方提供的供油船舱容表或流量计检定证书,乙方供油船代表也有权核查受油船舱容表或流量计检定证书,乙方供油船与受油船代表共同检测供油船和受油船油舱的油位、油温或流量计读数,双方代表在乙方供油船和受油船方的单证上确认相应读数。
供油过程中,供受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进行油品取样,每次抽取4瓶油样,双方代表共同在场铅封存厚分别在油样上签字确认,受油船方与供油方各留2瓶,遇质量争议。
八、运输和存储
1.乙方应对油品在运输、加油作业过程的安全、溢油污染负全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予以赔偿。
2.由于船舶产生的航道费、船舶港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九、技术文件
1、乙方对所提供的油品负有保质保量的责任,严禁在运输和加油过程中发生渗、混、跑、冒、滴、漏或其他污染海域等情况。
2、乙方油轮在油品过驳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现场作业相关规定操作,防止油品污染,造成质量不合格。
3、双方确认以甲方指定的码头流量计进行计量确认,甲方只认可甲方油库与乙方共同签字的油品到货确认单上的加油数量,乙方自行承担供油过程的损耗。
十、现场验收
1、乙方供油作业实施前,按规定完成加油作业安全检查确认后方能开始作业,每船次加油实施前,供受船双方抽取4份油样进行封样保存,受油船方与供油船方各留2瓶。
2、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3、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提供受油船的舱容表和CCS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
十一、质量保证
1、 乙方提供的油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外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2、 乙方提供的油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3、 对运输的油品,乙方应提供合适条件保证油品的质量与数量。如乙方原因导致油品数量短缺应按当批次甲方采购价格来赔偿给甲方;如乙方原因导致油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由于油品质量原因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二、其他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履约保证金,为保证乙方的服务质量,乙方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号进行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当合同期满,成功履约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附件一
供油管理细则
 
前言:船公司方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代表,作为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船公司方与甲方协商解决和处理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切事务,接受甲方加油作业岗(以下简称“加油作业岗”)和油料管理岗(以下简称“油料管理岗”)代表指令并指挥实施作业。船公司方变更履约代表或其授权范围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一、提油管理
1.1 每次提油前如遇到供油船有库存油,双方(加油作业岗与船公司方代表)必须对船公司方的供油船进行测舱核实存油量,最终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1.2油料管理岗负责将提油计划下到码头,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船舶进行提油。船公司方的供油船必须按油料管理岗的要求准时到达提油地点,负责与提油码头协调靠泊时间、提油时间等,并办理船舶申报、货物申报等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天气、船舶、人员、签证等)不能按时到达提油点时必须立即向油料管理岗报告;
1.3提油完成后,船公司方负责人员第一时间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油料管理岗提油情况,船公司方在提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提油数量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供油船管理:
2.1船舶管理
提油作业完成后,船公司方的供油船按照甲方指定锚地停泊,保证船舶的24小时待命。在甲供油海域期间的动态管理和现场调动由加油作业岗负责和实施。船公司方代表每天应以书面形式向加油作业岗报告船舶停靠(泊)地点、船舶状况、人员动态、近期天气情况等,以方便加油作业协调时调动高效无误。船舶要求具体如下:
2.1.1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准入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
2.1.2提供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复印件);配有满足供受油作业的输油管接口法兰、接头;
2.1.3应配备能满足供受油作业的流量计(LC-100)、过滤器等相关设施,并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及在有效期内并将检验合格资料向我司进行备案;
2.1.4输油管应装有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
2.1.5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纸质材料);
2.1.6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2.1.7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2.1.8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2.1.9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
2.1.10有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物料间;
2.1.11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2.1.12配有足够的防溢油吸油棉、集油盆、落水管封堵器材等物资。
2.1.13 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锁(原设计配置该装置的船舶/海事部门有要求的船舶适用);
2.1.14船舶应保证每航次加油之前办理完加油所须的一切手续,如向海事部门报加油申请、办理海事备案等。
2.2船员管理:
船公司方代表保证船舶人员的24小时待命,保障海事最低要求的人员配置,对甲方负责,随时听从甲方对船舶的调动。船公司方的供油船相关证书以及船长、轮机长、加油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文件须交甲安环部备案,甲方有权要求船公司更换不能胜任合同要求的工作人员和不符合海油要求或非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2.2.1 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
2.2.2 符合船员健康要求(提供体检报告进行备案);
2.2.3 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殊培训(提供培训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2.2.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提供船员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2.2.5船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提供复印件进行备案)。
 
 
附件1: 采办计划公告.docx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