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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项目澄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
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编号:CXZB<2022>遵-068
招 标人:桐梓县国鑫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桐梓县林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 日期: 二O二二年十二月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编号:CXZB<2022>遵-068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桐梓县国鑫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 督 机 构:桐梓县林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二○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 46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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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已由桐 梓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桐发改审批【2022】232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申请上级资金、银 行贷款及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桐梓县国鑫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桐梓县楚米镇、大河镇、风水乡、花秋镇、燎原镇、茅石乡、木瓜镇、坡 渡镇、容光乡、夜郎镇等 10 个乡镇。
2.2 建设规模:本项目面积共计 40104.8 亩,包括现有林改培 36692.4 亩、中幼林抚育 3412.4 亩、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作业步道 12 公里,新购防火车 1 辆;另建设经济林方竹提质增效基地 8500 亩。项目所选林地均为一般商品林;林地权属均为集体。
2.3 计划工期:6 年。
2.4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约 34214.12 万元。
2.5 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勘察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等全部内容);完成本项目的营造林及全部建筑工程施工、设备材料
采购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并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②市政行业(给水、排水、
道路)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施工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 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
理;
3.3 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 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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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 关 资 料 自 2022 年 月 日 起 在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外 网(http://ggzyjy.zunyi.gov.cn/)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 布的所有事项。
4.2 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 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延),登 录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附 件 ( 网 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4.3 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月日时分,(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
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网址:)。
5.2 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停止受理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遵义市)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梓县国鑫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桐梓县
招标代理公司: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西区 4 栋 17-4 号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 4009980000 监督单位:桐梓县林业局电话:0851-26650622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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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桐梓县国鑫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桐梓县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贵州城鑫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西区 4 栋 17-4 号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 项目名称 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1.1.5 建设地点 桐梓县楚米镇、大河镇、风水乡、花秋镇、燎原镇、茅石乡、木瓜镇、坡 渡镇、容光乡、夜郎镇等 10 个乡镇。
1.2.1 资金来源 申请上级资金、银行贷款及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完成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勘察设计(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 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等全部内容);完成本项目的营造林及全部建筑工 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 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1.3.2 计划工期 6 年
1.3.3 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国家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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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标人资质 条件、能力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 1、资质条件: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以下资质: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 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给水、排水、道路)专业设计乙级 及以上资质; 2、信誉要求: ①具有良好信誉,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和不良行为,但不在其行政处罚 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投标人自行承诺。 ②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 3、人员要求: ①施工部分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或公路工程 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 名,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并提供管理年限证明。 (3)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②设计部分要求 设计负责人:具备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如有)、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养老保险扫描件。 设计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 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 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 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 动合同的扫描件和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 为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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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标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 格条件; (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 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 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 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与形式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 15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向招标人提出。
1.10.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与形式 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ggzyjy.zunyi.gov.cn/)发出。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以及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补充、澄清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对招标文 件提出异议)的截 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即 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 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澄清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将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在遵义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报价采用的形式为投标人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项目所在 地市场价格行情,在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上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 价的作投标无效处理。
3.2.3 最高投标限价 一、 上限值(招标控制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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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费: 364.94 万元。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修订版)》(计价格<2002>10号)”和相关配套文件计量计价后总价不下 浮作为招标控制价。(此价非合同价,仅作为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用,最终 结算以结算审计为准)。 2、建安工程费的估算价为: 15857.63 万元。根据《贵州省市政工程计 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不下浮。(本项 目优先采用定额计价,若无适用定额则采用市场询价。) 3、桐梓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六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 标控制价为: 16222.57 万元(此价非合同价,仅作为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用,竣工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决算)。 二、本项目投标成本警戒线为最高投标限价的95% 二、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 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该报价 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 依据。
3.2.4 税金 按国家相关税收标准执行。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 保函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 交易中心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523061500018150073564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提交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具体缴纳 流程: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 码,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 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 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 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银行 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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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 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 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 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 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 官网网址。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 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遵义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 投标人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算后支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5.2 财务状况要求 1、银行资金证明(如要求);不要求 2、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如要求):不要求
3.5.3 类似业绩 不要求。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 头人签字盖章即可) (1)所有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的 CA 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 印章。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未提供方式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 制作,在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 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 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制 作及提交) □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 份。投标文 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只附于正本中,其它副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不需提供。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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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子招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 *.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 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 格式)U 盘 一 份(此 U 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 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 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 及 *.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 U 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叁 份。
3.7.5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 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 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 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 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 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信誉及企业认证体系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 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 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对投标 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4.1.2 备用 U 盘封套上标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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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和网址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开标室 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网址: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220.197.200.182:88/ZYHY/)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开 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 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携带投标企业 CA 锁解 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 U 盘; (注:如是联合体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及联合体各单位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 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4 人(专家库随 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 2/3)。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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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姓名等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担保公司出具) 履约担保的金额: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3%。履约担保金由中标单位在 中标后20个工作日内打入招标单位指定账户,否则取消中标单位资格,并 没收投标保证金。
7.4.2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向 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 程款支付担保。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词语定义
10.2 “暗标”评审
技术标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法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图表大小、字体要求:技术标文字描述部分采用“字体要求为宋体、字 号为四号、颜色为黑色”;图表内的文字不作任何要求。 2)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痕迹。 3)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 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 标记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 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监 理大纲作零分计算;出现上述1-3项其他情形的,其技术标作扣分处理。
10.3 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备用 U 盘文件(.nZYTF) 壹份 □不采用 √采用

投标文件备用 U 盘盘面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10.4 中标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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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 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6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 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7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 监督单位:桐梓县林业局 电话:0851-26650622
10.8 电子招投标应急措施
1、“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2、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 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 U 盘模式开标:招标人按 U 盘递交的先后 顺序采用非加密的 U 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 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U 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 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 U 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 否决该投标。 3、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 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 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 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 份投标文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 出妥善保密处理。
10.9 关于失信投标人
1、投标环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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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保 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注: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如有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如有澄清说明或
补充修改通知的,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修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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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施工部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设计部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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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
目投标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投标澄清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
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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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
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书;
(5) 投标承诺函;
(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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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务状况(如要求);
(8) 企业信誉情况;
(9) 项目管理机构;
(10)近年类似项目业绩;
(11)其他资料;
(12)承包人实施计划。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
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价格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
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 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
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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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5.2“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要求更新或补充本投标人 的会员库资料并通过审核成为投标有效资料,以证实其拟提供本项目审查的资料能满足本招
标项目资格审查的要求,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 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 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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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
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
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
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
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
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 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盘表面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U盘
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
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叁份给招标人,一律用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
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
次序及册数。
4.投标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盘表面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 称、投标人名称等信息填写在U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并签CA印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未按本章第4.1.1或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
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 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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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通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 文件所用CA密匙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 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 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 件U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 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 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 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 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1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中标的,其履
约担保有牵头人递交,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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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工程款支付担保,见招标人须知前附表。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
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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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
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的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
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25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投标报 价(元)投标保 证金质量标 准项目负责人工期 (日历天)签名
设计施工
最高投标限价

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2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 月日时前递交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及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 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27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备注:投标人注册地址远离评标现场的,可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评标
结束后再补盖单位章.
28
附表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以于年月日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
投标工期:
设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证号:注册证号:
得分:
第二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
投标工期:
设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证号:注册证号:
得分:
第三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
投标工期:
设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证号:注册证号:
得分:
中标结果公示至年月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投诉。
29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
设计负责人:(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注 册证号)(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施工员:(姓名),质量员:(姓名),安全员:(姓名),材料员:(姓名),资料员:(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30
附表六: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方式: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 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 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U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 文件U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 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3、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nZYTF(非 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式)到遵义市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
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一份(此U盘模式针 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
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 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 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4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网 址 :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3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人须知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企业提供)
资质证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人员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人不得 存在的情形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2 项(1)、(2)、(3)目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内容
工期
质量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32
2.2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商务标(A)70 分(含投标报价 40 分,项目管理机构 30 分)技术标(B)30 分 细微偏差扣分(C)5 分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2.1(1)技术标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1(2)商务标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1(3)扣分因素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投标无效条件详见本章附件 B:投标无效条件

33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标-企业和人员资质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标-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商务标-其它因素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细微偏差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 评分标准
(1)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2)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4)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5)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3.5.4 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 34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
(1)按本章第 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的商务标评分标准计算得分 A;(2)按本章第 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的技术标评分标准计算得分 B;(3)按本章第 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的扣分标准计算得分 C;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
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
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
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工作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
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其与其他评标委员商议的
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
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
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
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
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
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
37
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
单价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
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投标人发
出问题澄清通知。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
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
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
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
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
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
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
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 A-1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 A-2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投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投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 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
分包括的否决投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
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
定的否决投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投标。
38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
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
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承包人实施计划评审和评分;
(2)阐述方案评审和评分;
(3)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4)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5)承包人建议书评审和评分;
(6)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7)汇总评分结果。
A4.1.2 详细评审评分分值构成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投标人得分 A+B-C 商务标(A)70 分 (含投标报价 40 分,项目管理机构 30 分)技术标(B) 30 分 细微偏差扣分(C)5 分
投标人最终得分=技术标分值+商务标分值﹣细微偏差扣分

A4.2 商务标评审标准(A)
A4.2.1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项目主要人员 配备15 分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贰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 4 分。 2.技术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 4 分 3.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分工具体,职责明确,专业 配套,岗位证书齐全有效的(复印件)计 4 分,不符合要求每项 扣 1.0 分; 4.设计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3 分

39
业绩0 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提供近三年市政行业(农林工程或市政绿化 工程)设计工程的业绩 1 个得 0 分,本项满分 0 分。(提供合同 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企业信用5 分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被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的,计 5 分,以投标人提供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服务安全承诺5 分承诺在实施期间严格按《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防火措施 得 5 分,未承诺得 0 分。以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注:以上承诺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劳务用工承诺5 分根据黔建建通【2018】33 号要求: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优 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诺”作 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企业信用评分项单列 5 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使用 30 以上(含 30 人)以上的,得 5 分;使用 20 人(含 20 人)以上的,得 3 分;使用 10 人(含 10 人)以上,得 2 分,不承诺不得分。
合计30 分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并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A1。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A2)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40 分) 勘 察 设 计 费 (10 分) 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满分 10 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小于或等于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范围 的上限值的得 10 分。
建 安 工 程 费(30 分)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满分 30 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 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 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C =30- 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C≥0)

4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 J 时,K 取 0.2;Bn 小于 J 时,K 取 0.1;Bn 等于 J 时,K 取 0。
合计40 分

A4.3.2 商务标得分 A=A1+A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汇总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A。
A4.4 技术标评审标准(B)
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
施工组 织设计(10 分)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2 分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正确完 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 好 2~1.5 分,中 1.5~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质量保证措施2 分对难点、重点认识充分,编制的质量控制方案正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可行、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 好 2~1.5 分,中 1.5~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施工总进度 (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横道 图、网络图)及保证措施2 分结合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含网络图、横 道图)正确完善,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 对性。 好 2~1.5 分,中 1.5~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施工安全措施2 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可行、完整,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周 密、合理、有针对性。 好 2~1.5 分,中 1.5~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文明施工措 施、施工场地 治安保卫管 理、施工环保 措施、施工现 场总平面布 置、现场组织 管理机构2 分目标明确、可行、完整,施工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 针对性。 好 2~1.5 分,中 1.4~1 分,差 1~0 分,缺项 0 分。
勘察设计方案5 主要根据投标人对在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勘察 设计方案进行评分。 好 5~4 分,中 4~2 分,差 2~0 分,缺项 0 分。
总体实施方案5 分主要根据投标人对在本次 EPC 总承包中的总体实施方

41
承包人 建议书(20 分)案进行评分。 好 5~4 分,中 4~2 分,差 2~0 分,缺项 0 分。
项目实施要点5 分主要根据投标人对在本次 EPC 总承包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要点的描述进行评分。 好 5~4 分,中 4~2 分,差 2~0 分,缺项 0 分。
项目管理要点5 分主要根据投标人对在本次 EPC 总承包中的管理要点进 行评分。 好 5~4 分,中 4~2 分,差 2~0 分,缺项 0 分。
合计30 分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技术标的得分记录为B。A4.5 细微偏差扣分 C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E)分值评分标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 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5 分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 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
合计5 分

A4.6 汇总评标结果
A4.5.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
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所有
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
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
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
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
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
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
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
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3
A7 补充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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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投标无效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重复标识和签署的除
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B2.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3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
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
此项评审的;
B2.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2.8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附投标无效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
知时,向投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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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格式为准)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1>139 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 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 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 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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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仅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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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 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 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 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 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民法典》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 约定。通用条款共 20 条,其中包括:
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 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 8 条第 l 条(一般规定)、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 5 条(技术与设计)、第 6 条(工程物资)、第 7 条(施工)、第 8 条(竣工试验)、第 9 条(工程接收)和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 4 条: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 付款)、第 15 条(保险)。其中,在第 13 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 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 14 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
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 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 3 条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承包人)和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
48
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 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 人针对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部门的验收,故将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干系人条款。
4、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约定若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山现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等质盐问题及出现工期延误、索赔等争议,如何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条款。即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5、不可抗力条款。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了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双方当事 人的义务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条款。第 18 条(合同解除)分别对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 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约定。
7、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对合同生效 的日期、合同的份数以及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8、补充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销对通用条款细化、完普、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可将具体约定写在专用条款内,即第 20 条(补充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 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 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编写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l、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可划“/”或写“无”。
3、对于在《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增加相关专用条款,新增专用条款的编号须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承 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 试验)、试运行等实施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为此,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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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技术与设讨、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 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 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 立合同,井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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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6、工程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建设工期以具备施工条件并且发包人出具正式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标准。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四、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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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
(一)勘察设计费用为:万元。
(二)施工费用为万元。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具有专业级建造师,建 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 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职称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安全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 类):
材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资料员姓名;职称:岗位证号:
.....
附:企业为派造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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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展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时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 份,承包人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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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留存_ _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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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 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
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 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 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 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 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 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 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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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
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 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
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 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 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 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 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 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
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 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 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 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
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 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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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 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 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 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
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 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 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
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 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 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 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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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
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 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
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
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 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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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 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 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 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 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 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 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 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 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 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 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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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
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
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 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 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 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
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
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
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 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
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 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
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
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 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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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 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 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
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
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
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 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 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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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理 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 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
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
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 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 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
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 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
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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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
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
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 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 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 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 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 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
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
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
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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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 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
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
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
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
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
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
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 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 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
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
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
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
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
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
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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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 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
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
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
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
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
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 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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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
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
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
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
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
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
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
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
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
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
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
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
影响的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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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 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 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
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
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 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
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 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 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 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 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 和付款。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
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
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 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 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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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 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 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 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 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 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 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 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 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 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 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 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 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 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 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 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 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 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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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 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 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 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 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 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 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 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 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 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 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 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 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 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 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 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 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 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 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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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 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 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 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 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 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 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 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 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 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 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 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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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 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 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 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 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 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 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 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 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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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 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 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 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 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 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 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 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 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 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 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 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 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 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 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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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 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 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 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 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 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 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 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 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 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 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 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 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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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 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 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 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 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 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 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 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 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 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 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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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 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 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
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 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 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 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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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 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 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 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 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 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 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 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 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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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 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 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 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
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 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 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
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
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
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
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
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
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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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 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 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 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 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 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 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 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 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 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 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 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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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 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 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 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 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 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 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 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 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 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 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 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 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 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 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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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 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 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 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 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 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 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 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 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 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 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 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 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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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 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 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
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 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 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
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 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 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 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 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
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
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
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
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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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 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 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 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 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 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 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 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 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 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 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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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
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
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
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
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
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
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
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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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 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 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 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
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 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
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 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 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 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 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
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 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
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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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 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 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 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 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
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 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
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 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
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 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 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
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
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
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
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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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
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
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
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
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
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
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
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 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 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
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
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 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 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 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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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 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 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
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 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 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
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 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 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 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 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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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
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
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
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
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
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
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
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
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 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
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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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 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 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 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 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
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 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
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 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 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 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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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
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 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
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
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
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 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 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 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 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 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 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
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
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
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
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 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
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 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 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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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 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
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 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 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
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 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
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 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 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 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 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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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 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 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 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
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 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
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
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 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 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
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 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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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 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 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 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 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 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 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 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 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 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 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 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 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 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 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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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 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 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 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
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 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 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
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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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
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
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
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
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
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
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
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
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
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
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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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
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
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
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
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
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
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
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
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
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
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
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
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
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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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 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 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 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 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 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 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 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
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 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
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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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 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 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 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
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 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
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 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 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 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 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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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
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 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 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 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
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 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 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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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 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
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
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
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
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
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
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 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
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
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
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00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
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
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
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
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 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
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
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
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
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
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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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 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
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
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 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 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 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
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
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
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 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
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
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
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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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
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
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
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 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 料的 30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 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 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 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
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
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
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 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
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
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
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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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 额时,承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发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 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发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 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 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 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
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 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 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 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
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 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 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
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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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
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
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 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 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
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 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 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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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
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
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
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
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
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 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
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
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
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 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
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
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
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
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 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 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06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 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 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 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 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
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 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
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 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
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
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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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 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
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
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 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 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 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 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 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
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堵工及重大安全事故。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
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 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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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
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 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 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
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
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 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 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9)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甲方要求乙方将解除部分涉及的设备、材 料清除场的,乙方应予配合,否则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金,并自行清除,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 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 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 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
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 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 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 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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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 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
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 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
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 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 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 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 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 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 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 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 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
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
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 步的工作;
110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 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
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 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
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
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 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 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 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 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 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 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 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 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 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 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 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11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 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 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按通用条款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按通用条款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不采用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
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113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
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万元/次。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元。
以上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元/日、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增加:4.7 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恶劣气候造成不能施工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
停电、停气造成现场停工的,道路中断、交通管制、弃土场关闭造成不能施工等情形。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114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
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
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
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 6 条工程物资
115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由承包人提供。(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116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双方协商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双方协商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双方协商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双方协商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
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 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接收单 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117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规定提交。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不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118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从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中扣除。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分批次进行,按建设主管部
门要求提供。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分批次提供。。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确定。
13.5 变更价款确定
按专用条款 14.1.1 条执行。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其他约定:。
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本项目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一)工程设计费:。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
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
1:采用定额:。
计量规则:按定额规则计量。
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最终审定并经双方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准。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承包人单位账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19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一)勘察设计价款:
(二)建安工程款: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按 14.4.1 条约定方式
勘察、设计、施工费根据分工由发包人支付至各自账户,并各自向发包人开具对
应发票。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详专用条款 11.2 条。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
度:。
120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14.12.8 。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 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误期违约
16.1.1 乙方误期完工,按 4.5 条处理。
16.1.2 乙方误期达 180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后,按 18.1.3 条执行。
16.2 违约分包
16.2.1 乙方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要求改正,乙方不改正的,应向甲方承担分包部分合 同总价款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对该部分项目内容单方提出解除。
16.2.2 乙方将本合同的项目全部肢解分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 同总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6.3 民工工资
16.3.1 乙方不得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因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乙方应先行垫付。
第 17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7.3 争议和裁决
17.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 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8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8.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
数:,副本份数:。
第 19 条补充条款
121
19.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19.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19.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19.4 其他合同附件:
122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 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 证金收据扫描件。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 签名要求。
123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仅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名称)
124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承诺函……………………………………………………()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企业信誉情况…………………………………………………()八、项目管理机构…………………………………………………()九、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十、其他资料………………………………………………………()十一、承包人实施计划………………………………………………()
12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
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1、勘察设计费为(参照“《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修订版)》(计价格<2002>10 号)”和相关配套文件计量计价后总价
下浮 %);2、建安工程费为:(根据《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
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
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下浮 %);总工
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
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姓名)(执业证号)(注册证号),设
计项目负责人为(姓名),并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投标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26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 设计负责人姓名:
2 项目负责人姓名:
3 工期天数:日历天
4 质量标准
…… …………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投标函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2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此处仅提供联合体牵头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成员单 位无需提供。
128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 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①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方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 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需再单独进行授权。
129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
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
130
五、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第1.4.3 项情形:
(1)(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8)(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9)(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1)最近三年内(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
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1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银行账户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①本表后应附已年检营业执照副本(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企 业资质证书副本(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若为联 合体,由施工方提供)扫描件。(设计单位无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栏可不提供)②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2
七、企业信誉情况
(格式自拟)
133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 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 资质降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要求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 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不 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 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 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 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 性条款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 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 息系统,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 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 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4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拟任职务姓名职称工作单位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注: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以证书所
属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变更的证明为准),以上所有人员要求附养老保险证明。
2、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5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及专业执业资格 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工程概况担任职务

注:①附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证等扫描件或扫描件,附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
②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6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工作年限 专业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注:①附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扫描件,附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
②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7
3、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注册资格证书 专业职称
注册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注:①附职称证、养老保险证明扫描件。
②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8
九、近年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或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
1、企业应随此表附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材料复印件 或扫描件;
2、一个项目一表,可按此表格扩展;
139
十、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格审查或评标综合打分等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140
十一、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二)勘察设计方案
(三)总体实施方案
(四)项目实施要点
(五)项目管理要点
(六)施工组织设计
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为方便评审专家翻阅,目录可根据投标人方案 实际编写内容增加。
注:本项(十一、承包人实施计划)是技术标,采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 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求。若“暗标”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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