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雨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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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31215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优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雨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1215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雨花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 服务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23 ——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辖区范围内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 的规定,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支付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服务完成后,甲方对项目进行验收,按金民系统数据为依据据实结算和验收结果支付余下费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五一支行(湖南优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81000028928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服务期内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入住养老机构、未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不少于800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项目执行时间内需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 30次以上居家上门服务,每次不少于1小时) 2.乙方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 组织街道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开展排查摸底。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 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等,对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对象开展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填写《长沙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报甲方及上级部门审批。 3.乙方要依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意愿,按照“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要求,配合协助甲方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建立“一户一档”服务档案,明确服务项目、时间时长、整体评价的信息。 4.乙方的服务人员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应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和知识,并能熟练运用;具备有关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疾病;提供服务时应服饰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细致周到、操作规范;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5.乙方的服务人员每次服务完成后,按规定填写雨花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及评价表(附件一),并且每个月上报一次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及第三方审计单位,该附件是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结算、付款依据之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雨花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及评价表(附件一)是验收的主要依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指导和监督乙方开展服务 ,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按合同约定计发项目经费。 2、甲方应安排镇(街道 )配合乙方 ,并提供居家上门服务人员名单,协助乙方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服务。 2.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3.乙方应规范上门服务人员言行和服务流程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 不得损害服务对象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益 。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其后果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内 ,乙方为开展服务所配备的人员 、设备 、设施等由乙方自行管理,所造成的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应该将有双方签字的服务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等材料整理成册,按月提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记录有权进行检查或者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乙方的当月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该评价作为乙方最终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 6、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目过程中收到、获取、知晓的甲方未对外公开的的信息资料、甲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及其家庭信息等资料,乙方应该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应约束其聘请的工作人员执行上述保密义务。如因乙方原因泄露相关信息,给甲方或者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和乙方员工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擅自分包、转包给第三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服务要求 1. 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 2. 应有明确详细的服务记录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满意度反馈情况等),服务对象和养老护理员需签字认可,服务记录表方才有效,部分老人无书写能力的,可以用按手印或盖章替代签字;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3. 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满意率≧90%(以服务记录表中满意度反馈情况为准); 2)人员配置要求 1基本要求: (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2)具有符合服务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2管理人员: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4)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3 上门服务工作人员: (1)需持证上岗,具备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4)每年在岗位培训不少于10学时。 4行为规范: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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