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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甲114号北侧房屋出租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甲114号北侧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甲114号北侧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4BJ1000587
出租方名称 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承诺函
  •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本出租方拟出租本项目房屋,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房屋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6.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我方将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北交所做出的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房屋出租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挂牌价格 1.64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1498.23平方米
租赁期 5年 房屋出租用途 公寓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年05月06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高博维 / 联系电话:010-66295595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租方联系人 杨凯
出租方联系电话 13161019524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大街甲114号北侧房屋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建筑面积 1498.23平方米
房屋用途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决策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首开会〔2024〕8号
租金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中安盛世(北京)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租金估价 1.64元/平方米/天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1.64元/平方米/天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个
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1498.23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以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3个月
租金调整方式 每1年涨幅2%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每季度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每期开始前7天支付、房屋保证金按最后一年三个月租金核算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气;热;物业费 因使用租赁房产而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能源费、物业费以及水、电、暖、屋面防水、用电改造、等其他一切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公寓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负责办理装修手续,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地区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成立年限不低于3年,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包括住房租赁,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需提交纳税信用证明或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4.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5.意向承租方报名项目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1.我方承诺已知晓房屋用途、现状、性质,我方可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及取得消防合格手续和卫生许可手续等,我方满足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 2.我方承诺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我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我方承诺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房屋租金及押金。 4.我方承诺租期内不开展小额贷款类业务及P2P等理财类业务。 5.我方承诺同意对租赁面积内部资产自行管理,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环保)例行检查工作。 6.我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不改变经营业态,不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 7.我方承诺在北京市运营超过1500平米的公寓项目案例不少于2个,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3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保证金扣除条款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图片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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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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